农贸市场经营户怎么贷款?

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3

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3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4

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5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6

11.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7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7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8

3. 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8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0

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0

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11. 参加疫情防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2.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5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5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17

10.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8

11.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19

12.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19

13.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19

14. 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20

16. 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1

17.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1

18.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22

21.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3

23.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4

24.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5

29.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8

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20221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41日至20221231允许生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101日至20221231,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12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12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201911日至20231231,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201911日至2022123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2019112023123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

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01911日至2023123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201911日至20231231,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1. 参加疫情防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02011日至2023123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201911日至2023123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1911日起至2023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20194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194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201941日起,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0191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20195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20197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7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20197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0191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01911日至2025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01911日至202312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91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201961日至202512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201911日至202512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203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11日至202212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12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20201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202111日起至202512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202141日至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0211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0211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20214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最近,贵阳市南明区万东农贸市场的不少商户,向我们栏目反映说,市场的摊位费近期面临涨价,这让他们难以接受。

商户 邓先生:以前一年我们的费用大概是在20000元左右,现在按照他们租金上调以后,我们每年要达到三万多。

邓先生在万东农贸市场,租了一间十多平方米的商铺,经营干货生意。

今年4月份,刚好合同期满,可在续租的时候,邓先生却被市场管理方告知,他的门面租金,将从原来的每月1200元上涨到1400元。而其他经营户也同样面临租金上涨的情况。

我一般下午6点收摊 , 我一天才卖30多块钱, 这里面基本上就没有人。

除了商铺涨价之外,农贸市场的摊位费也上涨了。一位经营蔬菜的商户告诉记者, 她所租的一个摊位,从以前的每月420元上涨到530元,由于她的菜品较多,平时都是租四个摊位才能全部铺开, 如果涨价,一年就要多出3000多元的摊位费,这让她的经营压力很大。

商户:我家现在一天就只卖几百块钱,都可能卖不了那么多, 生意比以前差了很多,生意没有以前好,现在还要涨租金。

在万东农贸市场记者看到,虽然正值下午买菜的高峰期,但前来买菜的市民的确不多。

记者也向市场管理方了解到,此次调价的主要原因是,去年8月份管理方把原来的万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万东生鲜生活馆,投入了240多万元,改造了市场的内部装饰装修、排水、通风等硬件设施,随着部分商户租约到期,市场方经过对周边农贸市场租金价格的调查,才做出了调价的决定。

万东农贸市场管理方 朱经理 我们投资了那么多,毕竟是私人企业,我们肯定要把投资的部分钱要收回来,而且我们还欠着银行贷款的,这个涨幅是相当低的,上涨比例摊位是15%,门面是20%。

对于朱经理的解释,商户们也表示理解,不过,大家认为,租金上调应该事先召集商户进行协商,而不是单方面直接提价。

同时,商户们还认为,市场管理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过于简单粗暴。

租不起可以退,你们可以选择离开这里,我们没有强制留你们在这个菜场。

你们一句话,就是说租不起的可以走,你要引起全菜场人的公愤。我们要求的是这个,也不是说不交租金,但是你要拿出东西,给我们看文件也好,要通知我们经营户,不能说你们单方面一味地上调房租。

那么,市场摊位、门面租金上涨,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介入监管呢?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南明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租金涨价本质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进行市场定价,更符合实际情况。

工作人员就像我们说的,有的商家属于是市场自然淘汰,就像你的东西和别人家的东西都一样,但是你的东西贵,那别人的服务还要好,大家都不去你那里了,不就是自然淘汰了吗?你生意就没得做了吗?这个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不是说哪方强制哪一方。

在记者的协调下,市场管理方也表示,考虑到部分商户的难处,他们会继续跟租户进行协商,暂时不会把没交租的商户清理出去。

万东农贸市场管理方 朱经理我们大家通过沟通的方式,我们不会激化矛盾,因为他们毕竟是我们的经营户。

记者:邓昕 宋小奥 编辑:杜梦思

编校:唐赟 审发:孙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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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 号),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精准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

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精准度、“加速度”和便利度。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对于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

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要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和从业人员返工返岗,稳定快递末端网点,妥善解决快递服务进社区问题,保障物流畅通。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邮政管理局)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减免税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

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 2020 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2020 年 2 月、3 月、4 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各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六)缓解还贷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50 个基点,运用再贴现资金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不得高于本行同期同档次加权平均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运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战疫”专区,上线绿色信贷通道、开通特色征信产品,助力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司机和道路货运驾驶员视同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

申请最高 1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 1 年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鼓励提供优惠金融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典当行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减免租金、商业保理公司减免还款、典当行减免息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帮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

商标权质押融资,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推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落实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措施,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有序开放线下服务窗口,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个体工商户新申请食品经营

许可(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等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有效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经

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各市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

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四)保障电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

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用。自 2020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自 2020 年2 月 22 日至 6 月 30 日,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 号)相关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市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确定,确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充电服务费,由属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开展好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情况跟踪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协调解决困难。(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

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延期办理到期事项。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1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当地疫情结束后 1 个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结束后 90 天;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年报时间延长至 2020 年年底。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暂时无法进行审验或不具备审验条件的,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 45 天,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不予处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十八)优化信用修复。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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