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话就业人员交二十五年保险共计十二万退休金有多少?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7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省里正在积极研究贯彻办法。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1%,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

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

12、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13、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在《衢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与原政策规定有哪些对比?

答:原医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暂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确定,当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的缴费基数按首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确定。

《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确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作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缴费基数。由财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各类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原办法执行。

14、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财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分别是多少?

答:由财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是缴费基数的8.5%,其中按缴费基数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其他用人单位是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费。
   
15、从2005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05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每次起付标准为800元。

16、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其中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和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理的比例分别为多少再按规定结算?

答:参保人员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理10%;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理20%。

17、年累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多少封顶?

答:年累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60000元封顶。

18、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增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费后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多少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增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费后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哪几个医院是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答: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衢化医院、衢江区人民医院、市妇保院、市三院、柯城人民医院(原城南医院)、太真医院、博爱医院、柯城区妇保院、花园卫生院、十里丰监狱医院、省一监医院、市福利院卫生室、新新街道社区卫生站、紫荆社区卫生站、长竿街社区卫生站。

20、哪几个药店是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

答:市医药公司下属的福生堂药店、天福堂药店、信谊大药房、衢州大药房、天德堂药店、德生堂药店;江南益寿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下属的斗潭分店、孔庙分店;信安慈恩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下属的车站广场分店、巨化分店、南区分店;长生堂药店;今年又新增了金丽平价药店、新康美药店和平安堂药店。 

2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什么规定处理?

答:按有关转院规定处理。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理10%;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理20%。

22、2006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的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的标准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1元;退休人员及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生活费的破产、改制企业退养人员的标准是每人每月6.5元。

23、市本级列入特殊门诊的病种目前有哪几种?

答: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需抗凝;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答:恶性肿病晚期;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25、为减轻恶性肿瘤病人的负担,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了一些什么新的政策?

答:经确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的恶性肿瘤病人,在首次放化疗出院后的5个工作日,需填制《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登记表》,报衢州市社保中心备案,未报备案的按正常住院病人处理。恶性肿瘤病人住院放化疗费用,先按正常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在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放化疗起(以出院时间为准),每次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并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跨年度住院的放化疗费用列入下一个年度结算。

26、异地安置及外派人员在医保政策上有些什么规定?

答:符合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参保人员(指常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外派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外地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异地定点的,经核准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医疗机构就医,其医保IC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收回。上述人员在异地定点有效期内因故回衢就医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转院处理,其中异地定点在省内的先由个人自理10%;异地定点在省外的先由个人自理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27、病人住入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的医疗费用支付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病人在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发生的费用,包括床位费及ICU、CCU单元治疗的费用,自住入起14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5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8、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且就诊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且就诊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由该医院提出书面意见(表式统一印制),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原则上2天内可以不出院,超过2天的必须办理出院手续。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结算时须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复印件,参保人员现金垫付住院的,应提供原始发票;若使用医保IC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29、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段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年累计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2%;年累计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率仍每段增加5个百分点。

30、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60000万元封顶线后的报销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分段比率支付。
  0-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4万元以上至8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8万元以上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给付额为15万元。

31、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意义有如下几点:㈠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㈡有利于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2、失业保险法规依据及参保范围

现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日颁布)、《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11日实施)。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分成两部份,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单位缴纳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由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

个人缴纳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份不缴。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缴费基数;高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由用人单位向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

个人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调整。

34、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后可享受什么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在失业后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即保生活的功能),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一些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可免费享受公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还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35、失业保险申报时间

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到地税部门和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和失业登记。

36、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37、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期限。

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标准是按照本市企业最低工资70%确定,例如衢州市现在最低工资560元,即失业保险金标准是56070%392元,另外按失业保险金5%的确定医疗补助金即3925%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共计412元。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仍然继续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向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凭社保局《衢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多申请5%20元)的医疗补助金,即失业人员每月标准共计为392元+20+20元=432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符合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在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内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加上医疗补助金来计算。

符合失业登记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期限总额的40%确定。

38、《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39、市本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答:市本级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有定额补助、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0、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分哪几个等级?

低风险行业费率按缴费基数的0.6%确定;中等风险行业费率按缴费基数的1%确定;高风险行业费率按缴费基数的2%确定,并实行浮动费率。中等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中,用人单位上年工伤费用支出超过当期上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当年费率调整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无工伤费用支出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以后按年调整一次。

41、工伤认定是由哪个部门受理?

答: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42、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43、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的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可分几个伤残等级?

答:共分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44、市本级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是?

答:市本级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是: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中医院、浙江衢化医院。

45、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申请有哪些时间规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9、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答:市本级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其他在衢的省、部属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月人均工资额高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于部分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核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0、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51、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是?

答: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中医院、衢州市妇保院、浙江衢化医院、柯城区妇保院。

52、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补偿。

限额补偿标准为:流产每人次100元。流产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其它发生在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暂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⒈生产、早产、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

(1)限额补偿标准为: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16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1400元;平产的,每人次12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1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20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7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次1000元。生产(早产、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

(2)治疗疾病并伴有生产(或早产、流产、引产)的,在享受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其生产(或早产、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相应降低补偿标准: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8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700元;平产的,每人次6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5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8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4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每人次500元。此款两项待遇相加低于前款限额补偿标准的,按前款标准补足。

(1)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指病理妊娠、胎儿异常、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四个疾病类别),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限额补偿,每次生育最高补偿标准为1600元。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在最高补偿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最高补偿标准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

(2)治疗其它疾病伴有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准、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实施流产发生的同一人次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一人次补偿。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⒈因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发生的医疗费用限额补偿标准为每人次70元,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

⒉其它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后,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由原单位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5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的时间规定是?

答:(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或引产的,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在产后或术后2个月内;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在产后或术后1个月内;

(四)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的,在出院或术后10个工作日内。

5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在规定时间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指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累计计算,以包头市为例: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后再次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根据参保时间,有两种缴费年限可选择——10年和25年。

1、2016年1月1日之前参保的,缴费年限为10年:

需要连续足额缴费,中间不允许中断。必须补足自初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时至再次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的欠费。

2、2016年1月1日之后参保的,缴费年限为25年:

缴纳的过程中可以中断缴费,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之前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予以保留的。

医保在没有交满的情况下,千万别断缴。如果断缴超过三个月缓冲期,那么看病将无法报销,只能全部自费。医保停缴3个月,连续缴费时间将清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原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累计缴费年限的说法,也没有医保退休的概念。

属于消费型医疗保险,当年度有缴费,当年度才可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就算是到达退休年龄后,要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也是要继续缴交才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浙江人力社保29项惠民政策

  为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办理人力社保业务,现将近年来人力社保厅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便民服务内容在此发布。请广大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向省级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相关待遇,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一、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享受每年不低于2000元、不超过3年的就业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城乡创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一定比例的贴息。

  依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主要内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六、网络创业专项补助

  主要内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从事网络创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还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八、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九、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主要内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其中领取失业金人员可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死亡或生育子女,还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

  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

  十、基本养老金在同一银行异地取现免收手续费

  主要内容:2014年8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同一银行异地取现免收手续费。

  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免收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规定落实工作的通知》。

  十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主要内容: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只需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后续所有转移接续手续将由社保机构之间协同办理,参保人员不需要跑两地社保。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浙社保〔2013〕37号)。

  十二、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就近便利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

  主要内容: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意愿,移交属地社区管理,享受与当地退休人员相同的社区综合补贴标准和社区管理服务。

  依据:《关于印发<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社保〔2011〕89号)。

  十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办理

  主要内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办理居住证并持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0号)。

  十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身份认定

  主要内容:经驻外使领馆和国内用人单位推荐,来华(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或科技专家,可持证明前往海关办理携运物品进境手续。

  依据:《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回国(来华)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5〕36号)。

  十五、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办理

  主要内容: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可持证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如办理落户等。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

  十六、留学人员随归子女中考加分身份认定

  主要内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外连续生活一年以上),可以在杭州各类高中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

  依据:《杭州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杭州市区各类高中招生考试加分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4〕13号,备注:每年单独行文)。

  十七、留学人员科技项目小额资助

  主要内容:对留学回国人员从事的科技活动项目,除人社部资助外,其他比较优秀的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给予1-2万元人民币的小额资助。

  依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

  十八、青年科学家补贴

  主要内容:列入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企业根据驻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向其发放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工作补贴,从省、市、县(市、区)相关补助经费中列支。

  依据:《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浙组通〔2012〕59号)。

  十九、对企业研究院引进的“海外工程师”资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给予聘请“海外工程师”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人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两次资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号)。

  二十、对入选省151人才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重点资助培养人员25名,第一层次50名,第二层次200名,第三层次400名。省财政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和4万元经费资助。第三层次培养人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员总数的20%,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经费资助。

  依据:《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60号)。

  二十一、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5万元,二类资助每人3万元;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5名,每人奖励1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15号)。

  二十二、高技能人才奖励

  主要内容:对入选“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的浙商企业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

  二十三、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

  二十四、省级现代服务业高级研修班

  主要内容:向物流、旅游、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等、文化服务现代服务业人才举办高级研修班培训,面向全省申报评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高级研修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39号,备注:每年发文)。

  二十五、现代服务业出国培训班

  主要内容:为服务外包、影视产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人才提供出国培训,面向全省申报评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依据:《关于组织2014年服务业高级人才国外培训班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4〕350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赴美国“服务外包高级专业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58号),《关于组织2014年浙江省影视制片高端人才赴美培训的通知》(浙新广办〔2014〕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旅行社高层次人才赴新加坡培训班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浙旅人教〔2014〕122号)(备注:每年发文)。

  二十六、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主要内容:为全省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每年40期以上高研班,面向全省申报评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38号)(备注:每年发文)。

  二十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主要内容:为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和负责人分别提供每年2期和1期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依据:《浙江省人事培训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浙培中〔2014〕13号),《浙江省人事培训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浙培中〔2014〕16号)。

  二十八、12333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全国统一电话服务号码,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办事指南(阳光政务)、信息查询、接受投诉举报和开展社会调查等服务。

  服务方式:人工服务,具备方便快捷特点。省级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00。自动语音服务,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

  二十九、人力社保“阳光政务”网上办事大厅

  服务内容:单位、个人均可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1)办理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公务员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服务方式:在线申请、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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