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两年后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赔查以往病历吗

  佛山顺德的谭女士不幸确诊患上癌症,正当她打算向保险公司申请

  重大疾病险赔付的时候却被拒赔了,

  原因是许多购买保险的人可能犯的

  保险公司指出,谭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曾患过的一种叫“血管性血友病”的病史。

  未如实告知自己曾患的病史是

  “重大过失未告知”还是“故意未告知”?

  是否应该影响她的理赔?

  如果购买保险时未告知自己病史

  是否有“追溯期”?

  就这些问题,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审理此案的法官和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进行求证。

  焦点: 未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3月1日,谭女士的工作单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该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上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该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该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投保前,谭女士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曾因血友病住院。

  2018年6月,谭女士身体不适,后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入院时初步诊断为:乳腺良性肿瘤。出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后谭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18年7月20日,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谭女士未如实告知既往有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的情况(2002年11月份住院治疗),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事人: 此前疾病和患癌无因果关系

  由于双方未就该保险赔付达成一致意见,谭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谭女士称,自己在2002年11月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治疗,但疾病已治愈多年,与患癌并无因果关系。其即使是未告知,也仅是由于重大过失未告知,并非故意未告知。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谭女士认为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15年前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治疗与乳腺恶性肿瘤的发生并无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公司: 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决定

  “在投保前在网上系统填写的告知书中,在血液系统疾病的询问项后,谭女士选了没有患过的选项。”被告保险公司并不认同原告谭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就原告谭女士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原告谭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的未如实告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5日,谭女士到顺德伦教医院治疗,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均反映其他诊断为“假性血友病”。2002年11月17日,原告曾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血管性血友病”,治疗结果为治愈。

  求证: 未告知病史是否应影响理赔?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在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被告予以承保,双方之间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案涉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法官称,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原告谭女士病历反映,谭女士曾患有“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且经医治医院确诊治疗结果为治愈。而保险公司主张的血友病为“终生性疾病”,谭女士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在没有正确指引下,并不一定能正确认定“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与被告询问的“血友病”是否属同一种疾病。

  法院了解到,在2018年6月3日,谭女士到医院治疗期间,现有医疗记录并没有反映原告曾告知医院其曾患有“血友病”,在进行手术治疗中,亦没有反映需注意“血友病”史,医疗记录中更没有反映治疗中检查出原告仍患有“血友病”。

  据介绍,“血友病”是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碍对进行手术治疗存在影响,若谭女士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在手术前向医院陈述。由此可见,谭女士未向被告反映其曾患“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谭女士于2002年11月20日出院时已治愈“血管性血友病”,在原告于2017年投保时,已长达15年。并无证据反映此后该病再次发生且需治疗。对于已治愈的疾病,无证据反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业内: 对“如实告知”定义多存在误导

  记者了解到,对于如何才算是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目前的购保人多数仍不清楚。“很多保险中介曾私下跟我们讲,如果你购买保险两年内没有发病,即使没有告知之前一些病史,两年后保险公司一般就不会追究了。”曾购买过保险的市民冯女士称。那么这一两年的追溯期限一说是否为真?

  “其实这是不负责任的误导销售。”一家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深保险从业人员指出,作为理赔人员,一般所指的“两年后不要紧”依据是合同中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取消合同,不过,不取消合同并不等于要赔付。华夏人寿佛山分公司保险顾问也表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当前佛山业内公司在投保时都是基于诚信原则,通常问卷会问住院、手术、大病病史等,这些内容没有时间限制,都要求告知。如客户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未全面、真实、客观回答,或者故意隐瞒、不作回答,则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是否违背了这一条款,通常只有理赔进行调查的时候才会发现。”保险业内人士称,特别是恶意隐瞒病史的,时隔多年后如果被保险公司知道,照样会被拒保。但如果未告知的内容,对承保或加费的影响不大,再加上和这次保险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则有可能理赔;反之,如果未告知内容和保险事故直接相关,那么很可能会遇到拒赔并解除合同的情况。

  因此保险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有已经治愈多年的病史,投保时仍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告知保险公司,公司会就客户身体情况作出核定,出具正常承保、责任除外或者加费的核保结论,才能够避免后续理赔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判决: 保险公司需赔付30万元

  最终,该案审理后获宣判。顺德法院法官表示,被告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缺乏依据,应当认定其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被告依合约定完成保险金赔付义务前,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被告按合同项上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现有医院医疗记录均反映原告在投保后初次确诊罹患“乳腺恶性肿瘤”。依据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条件已成就。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陈昕宇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廖嘉明

很多人投保总是再三小心,怕保险公司赖账。

投保时,在告知里会问到有没有疾病之类的,很多人为了安心,在投保前,会先去医院给自己做个全身体检。

这么做,无非是怕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认,而自己少了份证据。

千万不要先去体检,别给自己找麻烦!

大家都知道,买保险是有门槛的。

只有身体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投保。

而在很多人眼里,这个标准可能是【体检报告】,但这个理解有失偏颇这个门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告知】

国外很多地区采用“无限告知”方式(比如香港),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披露重要事实”,需要我们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一些重要事项,才会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无限告知一般需提交体检报告。

而国内采用的是“有限告知”,只对保险公司问到的情况告知。

不是你有什么病都要告诉保险公司的。

保险公司会提供一个清单,这张清单,就叫告知,

不是你有什么病都要告知保险公司的,问了答,不问不答。

换句话说,只要没有上述的问题,就可以放心买了。

这个时候,很多人还会困惑:

“这些疾病我自己都不清楚,难道还要去医院一项项体检?”

给大家吃颗定心丸,保险公司不可能以有无体检为由而拒赔。

在《保险法》第十六条就说的很清楚,只有保险公司询问了的,我们才需要如实告知。

但告知很长,怎么做呢?也是有门道的。

不是身体有什么毛病都要告诉保险公司,只要遵循三个原则就行:

保险公司问到了,必须如实告知。

如果隐瞒告知,很可能为未来理赔埋下重大隐患。

比如,没问你的身高体重,没问你出生时是否得过生理性黄疸,那这些就不用告诉保险公司。

三自己不知道或未经诊断,默认没有。

告知以留下“医疗记录”为准。

举个例子,告知问到了乳腺结节,但自己不确定,之前也没去医院看过,也没体检诊断过,那就默认自己没有,不用告知保险公司。

反之,问到了有医疗记录,应如实告知。

我举个最近的例子:我邻居张三想买个医疗险,打算这周先去体检,我劝他,如果检查出点啥毛病,就不好买了。

但张三表示自己身体素质强,去年公司体检都没啥事。

我拗不过他,就没管这事了。

昨天体检报告下来,医生说都是一些小问题。

这时张三才有点慌了,问我影响大吗。

我一看直接傻眼,甲状腺结节、超重、血压偏低,问题确实都不大,但你想正常投保,就难了。

这种情况要么加费、除外,要么直接拒保。

那么,是不是自己有告知里提到的病?就不能买了?

核保环节,会针对需要告知的疾病提出一系列问题,根据回答,再决定要不要做你这单生意。

比如对甲状腺结节的核保:

张三体检报告上因为写明有甲状腺结节,不符合告知,需智能核保。

张三想要投保,就去医院确认了甲状腺结节分级(为2级),以及其他情况,回答审核问题、提交,最后给出了除外承保结论。

但是如果张三没有超声报告怎么办?

一旦发现需要某疾病需进一步明确,而你目前给不出来,那么就需要去体检了。

当然可以,毕竟各家核保标准不一样,A保险公司不让买,但B保险公司可能就直接让买了,

试试其它更宽松的产品,那么就不需要非得去趟医院。

最后核保会面临的五种核保结果:

除“正常承保”最理想的情况外,体检后再买,很可能是下面四种结果。

除外责任:需除外某个疾病,但其他疾病可以正常承保。

加费承保:需要比正常情况每年多交点钱,至于多交多少钱,看具体的病情。

延期受理:保险公司观察一段时间病情后,再做决定。

拒保:这是最坏的结果,买该保险无望。

如果可以正正常常买,就不要去做什么体检,画蛇添足。一旦被查出了一些小毛病,很可能改变原来保险公司的承保结果。

你主动留下了医疗记录,保险公司手上就有了把柄,哪还这么容易让你买?

所以说,投保前千万别给自己找麻烦。

但也有一些很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大家提前做好体检。

前面我提到了一种需要体检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也是需要体检的。

有些保险,必须先体检,才会接受投保。这种情况一般线下产品见的比较多,线上少见。

如果被拒保,还会留下核保记录,对以后买保险影响很大。

很多告知就会专门问到这一点:

这个前面提过(核保),这里再详细说下。

如果曾得过某疾病,但细节记不清了或症状不明确,保险公司无法判断风险,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后,才能确定是否承保。

举个例子,老张5年前曾查出了乙肝病毒,现在想给自己买一份医疗险,但保险公司要求知道他半年内的肝脏超声、肝功能情况。

于是老张体检了,确定目前肝脏超声、肝功能一切正常。

最后保险公司给出除外承保结论。

但注意,既往病只针对告知问到的疾病,有某疾病但没问,无需主动体检告知

特殊人群,一般指有明显的超重、超龄、吸烟或酗酒的人,这些人潜在的风险更大,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把握风控,就会要求客户体检。

遇到这种情况,但也不一定非老老实实体检,可以换其他保险核保试试,很多产品其实没有该项体检要求。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都有免体检额度,如果你买的保额超过这个数,保险公司就会要求体检。

比如某重疾险是50万免体检保额,那你买50万,就可以不用体检。

但如果想买更高保额,比如80万,

这个问题也好解决,在多家保司投保即可,一般是没问题的。

如果曾做过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买药的事,尤其是一些治疗慢性疾病的药物,比如降压药、降糖药,保险公司虽然不会管你投保,但不主动告知,未来理赔就有大隐患。

因为有医保卡购药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你有这个病,从而拒赔。

以防万一,最好多走一个流程,

通过人工核保,可提交近期体检报告,自证清白后再买。

想了解医保卡外借后果,参考医保卡这么用,亏大了

保险公司每年会随机抽取一部分客户,只要中签了,不管状况好坏,都必须去体检。

但这种情况很罕见,抽中概率极低。

很多人可能会问,投保前不能体检,那投保后总该可以体检了吧?

可以,但不能太着急了。

投保后,会有一段等待期,这个时间内出险是不赔的,但意外导致的除外。

比如重疾险,一般等待期90天或180天。

这个时间内,除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可赔。而疾病导致的出险,直接返还已交保费,结束合同。

总体建议保单生效后,再体检

如果是入职要求、单位体检安排等,也尽量在等待期结束后再去体检。等待期后体检,如果出险,只要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会赔。

当然生病了,还是要去医院,不能因为还在等待期内就忍着。

如果不幸中招了,那也没办法。

等待期内出险,99%的产品就直接解除合同了,部分多次赔付重疾险,可能会免责后持续。

但如果只是检查出一些小病,比如乳腺结节、甲状腺结节,即便后面得了重疾,进入司法程序肯定是赔的。

如果不想进入司法程序,则要区分条款的类型,几个字就会造成很大差别。

前不久发生过一个案子,我在知乎写过:无耻的文字!女子被拒赔,法院教保司做人!

里面就涉及等待期内体检的问题。

不是本文讨论重点,就不详谈了。

买保险前,如果不是保险公司明确需要某材料,那么就不必专门去体检。

买保险后,尽量不要在等待期内体检。

体检很重要,为什么很多人都不愿意去体检?要么对自己身体过于自信,要么就是害怕查出什么毛病出来。

去年春晚就有一个小品,说的是由贾玲饰演的一个母亲,因讳疾忌医而闹出的一系列笑话:

“小病不用治,大病治不了”

“多运动、看小文章比什么都有用,体检是最没用的。”

“只要不去体检,我就没病”。

所以很多疾病,为什么一查就很严重,是有原因的。

如果保险已经买好了,建议大家后边一定要做好定期体检,早预防早治疗,肯定没有坏处。

体检的时机同样也很重要,如何重要,详见本文。





重疾险是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人寿保险公司都有重疾险。投保重疾险都有规定的年龄范围,一般在25天到65周岁,缴费年限有趸交、3、5、10、15和20年,根据投保人性别、年龄、保额不同年交费也不相同。同时年龄不同,免体检保额也不同,假如52岁的免体检保额为8.6万,而你觉得保额太低要买30万,那么保险公司会让你进行不同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才能投保。

在投保过程中,有一个如实告知环节,如近期是否住院治疗,是否也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等,如果有,还需要提供病历,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或进行体检,或采取加保费、责任免除或者拒保。如果被拒保,那就可能面临与重疾险彻底无缘了。

没有人敢说自己不生病,治病一定要钱。重疾险一般都是确诊赔付,它不仅仅是支付医疗费,而是治疗后的医药费、营养费、养病期间的收入损失。




中民保险网整理了近期收到的一些关于“体检和购买保险”的提问,汇总有三大误区

  1. 体检报告的异常都需要告知?
  2. 体检机构的检查结果保险公司查询不到?

“告知这么复杂,里面提到的一些疾病或者症状也不太清楚,先做身体检查再购买保险就更省心了”——NO!可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什么是“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将与该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全面、真实、客观地告知保险公司,不隐瞒、不故意不回答、不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

对于投保时未知的疾病和症状,不存在隐瞒或欺骗的行为。因此,投保前无需特意去体检,只要体检中不存在异常情况,或者没有参与体检也不清楚是否患病,则如实告知即可。

1.什么时候体检比较妥当?

中民保险网建议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再进行体检。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而设置的免责期,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等待期内确诊患有疾病,将会免责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检查出存在病理症状,而在等待期后确诊患有疾病,这种情况需要看保险合同怎么约定。例如,百年康惠保重疾险在“保障责任”部分约定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安联臻爱百万医疗险也在“责任免除”中约定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责任,保险公司免责。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安联臻爱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就实际理赔案例来看,这种情况多数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为了避免理赔纠纷,建议等待期后再体检。若迫切需要检查,建议在犹豫期内进行,万一检查出疾病或相关症状,可以获得全额退保。

2.什么情况下需要投保前体检?

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逆选择,对于某些风险程度较高的情况,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体检,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既往症,如性质不明的肿瘤或肿块、甲状腺结节等,需要提交病历、体检报告等资料进行核保审核,还有可能要求进一步检查。

(2)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人年龄、常住地区、职业类别、财务情况等设置免体检限额,如保额超过该限制,则被视为高风险人群,将不允许投保或要求体检。

(3)其他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的情况,如BMI体格指数过高或过低、酒精或吸烟成瘾、抽查。

“不清楚哪些体检异常需要告知,不管相不相关,全部告知就好了”——NO!依据询问内容,如实告知就好。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简单来说,投保人仅需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进行告知。

通常,保险公司会将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以告知的方式,在投保时提出询问。其他未有询问的事项,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因此也无需额外告知。不必要的告知,还可能会影响核保人员的判断。

1.血常规、心电图等异常需要告知吗?

我们收到不少关于血常规、窦性心律不齐等体检常见异常的咨询,建议大家查看具体保险产品的告知来确定,这里中民保险网整理了一些市面热销重疾险对体检异常的告知项。

(仅供参考,以实际核保结论为准)

2.基因检测结果需要告知吗?

保监会在2017年11月下发的《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因检测资料进行了明确: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也没有以基因检测作为核保审核,因此如果基因检测出患有某种疾病的风险偏高,也无需过分担心购买不了保险。

“保险公司查不到体检机构的报告,有异常也可以蒙混过关”——NO!建议如实告知。

在收到理赔资料后,如存在疑点,保险公司会委派理赔调查员或第三方理赔调查机构,调取被保人的体检报告、病历资料等信息。受限于网络技术,部分医院体检记录未有联网,调查员需逐家医院调取;而大型体检机构多是全国联网,调取记录也较便捷。

体检基本是实名制的,所以调查人员通过就诊地区、工作单位等多渠道,有方法查询到相应记录。建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实告知。

体检对购买保险会有一定影响。如果有体检异常,建议如实告知,通过智能核保或人工核保审核确认能否承保,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如果没有体检异常,趁早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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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前有体检异常报告了也是要如实告知的。

如果之前什么都没有,只是怀疑感觉不舒服,那肯定买了保险,在产品等待期后再去体检。因为有些产品等待期具体条款文字首次发生包括在等待期内。搞不清楚的话稳妥起见还是等待期后再体检。




是先买保险,还是先体检,这个问题是很多朋友所疑惑的,具有共性。所以【小帮保】就此来探讨一下。先说结论,再说理由。

1、若身体并无明显异常的症状、体征,只是例行体检,建议先买保险再行体检。
2、若身体出现明显的异常临床表现,建议先体检后续再计划买保险。为什么呢?我们需要了解这些。

这里说的例行体检指的是咱们身体没有异常的症状、体征,人好好的,只是说为了预防和发现某些早期疾病而定期到医院或相应体检机构进行的检查。

这种情况建议【先买保险后体检】,原因和需要注意的点有这几方面:

1、【、亚、患有疾病等人买保险的难易度不同】

一般,买保险的门槛对于人来说是最低的,亚人群次之,而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群买保险可能受阻。例行体检并不着急解决什么身体的问题,但是一旦体检出某些异常,虽然医生说并无大碍,但是在买保险的时候却会受阻。

【所以,推荐买保险后再做例行体检。这里要悉知一点,体检过后明确异常和被诊断出疾病,故意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是能查出来的,这种情况不予理赔。】

2、【等待期后再做例行体检】

许多保险设有等待期,这个时间段又被称为观察期、免责期。是为了预防某些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情况。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如果被诊断出某些疾病,保险不赔。所以在买了保险之后想要做体检,最好还是在【保险等待期结束之后再做例行体检】比较好。

ps:般来说,医疗险的等待期是30天-9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是90天-180天,这个等待期在买保险的时候要询问清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身体若出险明显的异常情况,自己非常不舒服了,这时候想要先买保险再体检的可行性不大,为什么呢?

我们上面已经看到了,对于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来说,一般都设有等待期,如果身体有明显异常,要在等待期过了之后再进行体检和确诊才可能赔付。

这样的做法会造成什么后果?可能病情被延误,导致本来简单诊治就能治好的疾病被拖延得非常严重,这就得不偿失了!

但在行业中也碰到过很多朋友,平常对保险认可度不高,身体有了明显异常却突然想买保险,也有最终等待期过后确诊理赔的情况。这时,除了保险师的建议,也需要自己掂量考虑。

【综合建议,身体有明显异常却还想买保险的朋友们,还是先以身体为重,再行配置保险。】



先去医院出具某个疾病?是想证明自己身体还是说想告诉保险公司病史?想证明自己身体,那就没必要了,保险须合乎诚信,如实告知购买前的身体状况(知道身体本身已有问题非熬着买个重疾险这种特例除外)。若想告诉保险公司病史,还是如实告知,身体基本情况、曾患过的病史、抽烟否、酗酒否、是否反复咳嗽等等都是保险公司初步核保的依据,所以前提就是客户须如实告知!不过,若购买保额达到保险公司体检要求;身体有过某种疾病,如今康复了,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确认;这些情况保险公司会在购买前要求体检!

导读: 一、理赔申请要求 (一)报案方式:网点柜面、电话(报案电话详见附表1)、传真等。 (二)申请人 1、被保险人 2、监护人 3、受益人―保险单指定受益人; 4、法定继承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原则:

(一)报案方式:网点柜面、电话(报案电话详见附表1)、传真等。

3、受益人―保险单指定受益人;

4、法定继承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原则:我国遗产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申请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理赔事宜。

1、一般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具体要求

2、公司要求: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指定和认可的医院见附表1),要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身故,须在24在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查勘后再善后处理。

索赔时效的起始时间是自对保险人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

2、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二、对客户提供单证、资料的要求

(一)一个理赔案件,应收取客户的单证、资料包括:

(二)以上所提供的单证、资料要求齐全、真实、清楚,提供复印件应提供原件供柜面人员核对。

(三)正常续保的,含有疾病保险责任的险种保单,由于疾病原因造成的保险金给付,出险在观察期内的,需提供上一年度所承保的保单。

(一)不同死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死亡给付时共同所需的一般资料

2、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继承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户籍注销证明或殡葬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二)不同死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死亡给付时所需的个别资料

意外伤害死亡原因证明(医学死亡证明)

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出具案情证明

医学死亡证明书(第二联)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案情证明

(三)死亡给付注意事项

1、境外死亡:应出具所在国使领馆或当地政府机构确认的有效书面死亡证明材料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杀,可按疾病死亡处理

3、按《保险法》规定二年内自杀身亡者不负保险责任

(1)宣告死亡的认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为出险时间

(3)经证实被保险生还,应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

(4)下落不明满4年的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按疾病死亡给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被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可按意外死亡给付

(一)不同出险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健康险给付时共同所需的一般资料

2、保险合同和最后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原件、住院病人明细结帐清单或医嘱单、转院证明等 ;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不同死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健康险给付时所需的个别资料。

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原件、住院病人明细结帐清单或医嘱单、转院证明等。如果承保意外医疗门诊保险需提供门诊病历及原始医疗门诊收据及费用明细。

如果意外医疗费用,需提供发生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如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鉴定书、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刑事案件证明书、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证明材料等。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理报告、心电图报告、冠状动脉造影报告、CT报告等与疾病有关的各项生化检查报告。

(三)健康险给付注意事项

要在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如需转非指定医院治疗,需持转院诊断证明到本公司申请,同意后方可转院;

需异地治疗的,要到大连市卫生局开具转诊证明,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到异地住院治疗;

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医疗费用,公司不承担,具体按照险种条款执行;

因意外事故在外地或非指定医院诊治的需出具医院的急诊证明或病历上加盖急诊章。

2、重大疾病给付必要时被保险人应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一)残疾给付所需资料

2、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二)残疾给付注意事顶

1、残疾(身体高度残疾)的评残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残疾(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残疾给付标准在不同时期的条款中所列项目和标准各有所不同,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条款约定为准。

(一)豁免保费所需资料

2、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 投保人死亡、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有效证明;

4、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7、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条款约定的对于为子女投保的投保人死亡或高度残疾。(如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儿童保险)

条款约定的,对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高度残疾。(如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97版鸿寿养老金保险)

2、豁免保费开始时间:出险时间之后的第一交费日开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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