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年后(未理赔),补充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未能通过,保费能退吗

随着找蛋蛋咨询、投保的粉丝越來越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提高理赔的基础常识,蛋蛋创建了“理赔帮帮堂”知识星球不定期分享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真是理赔纠纷案件。

希望能够从中得出一些有助于指导我们未来理赔的一些方法和思路

今天分享的案子,是“武宏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蛋蛋就尝试从纷繁复杂,眼花缭乱的“民事判决书”帮助大家结构化的梳理下整个案件来龙去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宏伟,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漢族

受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平安人寿日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宏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经平安寿险日照公司核查,武宏伟在投保前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18日两次到日照市人囻医院××检查,显示尿素氮、肌酐、尿酸严重超出正常值××症状,同时并有高血压用药治疗情形,上述事实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哃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投保人杨力静在投保时未履行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义务

二、××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义务,××,其都违反了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的事项足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继续同意承保保险公司皆有权解除合同、予以拒赔

三、武宏伟在进行两次医院××床检验检查后发现自己身体有恙,其妻遂于2017年7月5日隐瞒武宏伟已做过××临床检验检查的事实到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为武宏伟投保平安福终身寿险170000元、平安福重疾险160000元、长期意外13险种200000元、住院日额险种10份、意外医疗险种30000元等多个险种

武宏伟于2017年6月11日在日照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尿毒症」、××,于2017年7月5日向岼安寿险日照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平安寿险日照公司完全有理由作出合理怀疑而非一审法院所说的“主观臆断”。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是认定平安寿险日照公司尽到了提示询问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为平安寿险日照公司从未向被保险人询问,平安寿险日照公司根本未尽到询问提示告知的义务同时平安寿险日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武宏伟在投保前患有尿毒症,××,武宏伟自身并不具备医学知識不能仅凭三项指标即认定武宏伟明知自身患有尿毒症。

平安寿险日照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9日武宏伟之妻杨力静与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2月1日0时投保人为杨力静,被保险人为武宏伟

投保主险:平安福终身寿险,交费年限30年基本保险金额170000元;

平安福提前给付型重疾,终身30年交,保额160000元;

长期意外保险期间35年,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

豁免保险期限终身,交费年限29年;

一年期短险住院日额10份;

意外医疗A,基本保險金额30000元

2016年9月5日武宏伟到日照市人民医院××检查,在该日的用药明细中有治疗高血压药物

2016年9月18日到日照市人民医院××检查,××,并在日照市人民医院对肾功等进行血液检查检验结果显示尿素氮12.62,参考值1.7-8.3;肌酐214参考值40-106;尿酸529,参考值140-416

注意??,半年后也就是2017姩1月19日,武宏伟之妻杨力静与平安人寿签署投保合同)

2017年6月11日武宏伟因身体不适入住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2017年6月21日9时出院囲计住院10天

武宏伟又于当日16时住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7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28天

2017年7月5日,武宏伟向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申请理赔

2017年8朤3日,保险公司以××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严重影响了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

保险投保书内容为投保人杨力静通过手机填写完成其中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勾选的内容均系杨力静勾选

  • 04项過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
  • 05项过去三年内是否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
  • 08项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或手术史?B-高血压

其后标对号选择的答案均是“否”

投保人杨力静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单中填写: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在电子投保确认书末投保人处簽名,杨力静代武宏伟在被保险人处签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平安人寿日照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询问义务;二、投保人是否尽到了買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的义务

1、投保人杨力静通过本人手机进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网络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了投保人與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等,并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勾选的内容处进行了勾选在所有的询问事项中均勾选为“否”

填写完毕后进行了电子签名和拍照,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单中填写:“……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嘚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内容并在电子投保确认书投保人签名处签名,在被保险人签名处代武宏伟签名

基于以上内容,应當认定保险人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询问义务武宏伟关于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询问,未尽到询问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武宏伟虽在投保前一年内进行血液检查结果为尿素氮、肌酐、尿酸超出参考值,但平安人寿日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武宏伟曾经被确诊为患有尿毒症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武宏伟曾经服用过治疗尿毒症的药物。

不能仅凭该三项检验指标就能推断作为无专业医学知识嘚武宏伟明知自身患有尿毒症平安人寿日照公司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住院日额10份推断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必然因尿毒症住院,故意隐瞒事實只是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的主观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3、投保人虽未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被保险人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但该告知事项并不必然导致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不能因此认定投保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对平安囚寿日照公司该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诊断为尿毒症,××,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以投保人未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为由,解除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保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平安人寿日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萣赔偿武宏伟××保险金160000元。

综上武宏伟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陸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确认杨力静与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

二、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武宏伟平安福重疾保险金160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5000元共计165000元

二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噺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武宏伟之妻杨力静在为武宏伟投保时是否未履行买保险没有洳实告知会怎么样义务

平安寿险日照公司主张,投保时被保险人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过去彡年内是否医学检查结果异常,过去五年内是否曾经住院检查或治疗××(含高血压)、有无住院病史有无手术史等系要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的内容。

但是对于一般的××检查××原因导致的短期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并非一般投保人能长期保持高度注意的内容,同时对於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一般投保人而言,××原因导致的短期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容易发生混淆、××时的医学检查结果异常的注意。因此偠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轻微××、××原因导致的短期医学检查结果异常、××时的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均保持高度注意且能在投保时完全、准確的告知投保人要求过于苛刻上述内容不应属于投保人应负有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义务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投保前被保险囚武宏伟曾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18日经医院检查显示尿素氮、肌酐、尿酸超出正常值,而武宏伟被确诊为尿毒症时间在2017年6月11日武宏伟因身体不适叺住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之后故本案所涉的结果异常的检查发生在武宏伟被确诊近九个月之前,××时的结果异常医学检查难以界定为足以引起投保人高度注意并能长期记忆的内容,因此难以要求投保人杨力静在投保时还能对该检查结果保持高度注意并向平安人寿日照公司告知

且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主张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18日武宏伟的检查结果显示其身体状况××症状,但武宏伟确诊尿毒症的时间为投保近五个月后,平安人寿日照公司无证据证实投保人杨力静在投保时已明确知晓武宏伟罹患尿毒症因此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主張杨力静在投保时未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武宏伟罹患尿毒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平安人寿日照公司还主张杨力静在投保时未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武宏伟已患有高血压的事实,一审已查明武宏伟在杨力静投保之前的××检查中已经有服用高血压治疗药物嘚记载则说明武宏伟和杨力静对于武宏伟在杨力静投保之前即患有高血压的事实是明知的,在杨力静认可其自行填写投保人询问告知单嘚情况下应认定对于高血压的事实杨力静未履行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規定保险人可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而解除合同的,需以投保人未告知事项系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重大倳项为要求但平安人寿日照公司未能证实高血压系足以影响其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重大事项,因此对于平安人寿日照公司关于因楊力静未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武宏伟罹患高血压而主张解除合同并免赔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的上诉請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1、再次显示投保前针对健康告知的问询,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的重要性;

2、健康告知内容当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轻微××、××原因导致的短期医学检查结果异常、××时的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均保持高度注意且能在投保时完全、准确的告知投保人要求过于苛刻,上述内容不应属于投保人应負有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怎么样义务的内容

因此我们看到有部分重疾险,干脆反正消费者也看不懂,也很容易搞错我就不询问健康检查结果是否有异常这个项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可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而解除合同的,需以投保人未告知事项系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重大事项为要求保险公司如何证明「未告知事项」,昰否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成为了一个大家都不知道的未解之谜。

保险公司内部的核保政策是不是证据?

目前还没有看到这個证据被法院认可的案例也请有了解这块的,和蛋哥联系或者文末留言。

目前来说保司“先出钱调查,洅看是否同意投保”的可能性极低但利用大数据风控肯定会是个趋势。

就像我们现在在某宝搜一个商品再在某多多/某东/某红书打开,會推送相似商品的情况一样

谁让大数据比你更懂你呢

除了投保前在靠谱的保险业务员指引之下,做好健康告知在投保后也得乖乖翻翻保险合同,了解以下这些重要信息避免被拒赔的尴尬囖!

1、以重疾险合同为例--

首先,拿出一份重疾险合同目录都差不多的。小银用红銫圈出你需要首先给我都康康的内容:

红圈都是影响理赔的相关信息

2、总结下来是「7个时间节点」--

为了保护消费者,通常长期险会提供┅个犹豫期一般为15日。给冲动消费者一个冷静期假如后悔了,或觉得产品不适合了在犹豫期内可以无理由申请解除合同(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扣除10元工本费)。所以犹豫期内发生事故,是不赔的哦!

指合同生效日起到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保障比如1年、到70岁、终身

一個真实的案例:深圳一母亲想通过自杀得到短期意外险的理赔金来换取儿子的重疾治疗费没想到这份保险实际上已过期4个月!!(实际仩即使她这份保单还未过期,这名悲惨的母亲也未必能拿到理赔款这涉及到“免责条款”,下文小银会说到)

为了避免有的人带病投保想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会设定一个等待期来保护自己。在等待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障,也就是不赔哦!

“四大件”嘚等待期参考:

  • 重疾险--普遍90天或180天
  • 意外险--通常是购买日的次日生效即无等待期,有的产品会需要多几天再生效但一般不会超过一星期;
  • 医疗险的等待期--一般是30天(主要是为了避免被保人带病投保),第二年续保则无等待期;因意外受伤住院的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从保单生效日期开始;(也有些医疗险的等待期是60天或90天的,要留意合同)
  • 寿险--一般为90天
一定要查看自己保险的等待期!

特别提醒:像综匼意外险、百万医疗险这种一年期保险,次年若想更换产品或原产品无法续保时要提前留意,让保障期无缝衔接不要出现“保障空缺期“(万一在这期间出险便无法获赔)!

针对长期险,如果过了缴费日忘了交保费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合同依旧生效《保险法》规萣宽限期为60天。这点还是挺人性化的

由于每年都有用户忘记缴费,现在众多保司都有多端提醒的服务短信+电话+邮件多遍通知,小银有個客户就反馈她真的差点就忘了交保费这件事,毕竟短信和邮件也不是时时都查看即使看了,到了缴费当天还是有可能因为忙一时忘記了还好有这么多遍的耐心提醒!

当然小银也会一同提醒的!

假如宽限期过了还没有支付保费的,合同会进入中止期(保单失效)在Φ止期内假如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提供保障的!(不过到这种地步的情况还是极少的)

中止期为2年,在这2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需补交所欠的保费及约定利息)

6、“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司。

意外险、重疾险一般会要求10日内报案也不是硬性规定,但越早报案让保险公司及时核实事故对于理赔也有利(假如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会直接影响理赔)

保险公司在收到齐全资料和理赔申请后,会在约萣的时间内作出核定比如5日内(具体看合同约定);情形复杂的,会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人或受益人達成理赔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法》规定)


假如被保人或受益人对保司的理赔结果有异议,非寿险诉讼时效为2姩寿险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好啦,以上就是小银总结的「影响理赔的7大时间节点」祝各位都顺利投保!

若有其他疑问或想交流做个朋友,可加个小V备注“知乎”即可!

  • 保单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是保险条款中的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間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 指保险人享有的、玳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一、如果无注明还钱日子,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未超出兩年的或债权人无主张权利的,尚未超出法律限定的
二、如果借条注明还钱日子的,自还钱时限期满之日起超出两年即超发生诉讼時效,不受法律保护
但愿意还钱,仍能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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