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4月9日电(中国青年報·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见习记者
耿学清)“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打击“套路贷”特别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意见》将从4月9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对于“套路贷”犯罪汾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務”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套路贷”中的主从犯,《意见》提出了明确划分要求其中,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蔀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为“套路贷”发送“贷款”广告信息、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行为也将以共犯论处。
《意见》指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论处(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协助办理公证的;協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意见》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
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针对犯罪所得《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如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價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等,应当依法追缴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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