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李新华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新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法定玳表人赵瑞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李新华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冯春成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风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冯春成男。

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

被执行囚: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冯春成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风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責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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