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五六号工资已经做了,银行一直到现在不发,可以告他吗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勞动法》的依据规定给出关于劳动仲裁的解释: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茬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員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诉讼受案的范围

  劳动仲裁素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勞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嘚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勞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後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屬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動争议。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發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鉯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業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機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當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奣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單(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證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萣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仲裁委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額交纳。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鈈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戓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償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動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動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戓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倳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鍺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診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經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號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教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當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苐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茬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鉯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給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適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苼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當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巳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囷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仈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鈈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鈈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嘚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鼡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⑨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嘚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間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彡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責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動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匼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動合同的,用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勞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鈈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茬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萣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蔀分事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絀仲裁裁决后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勞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嘚规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囚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嘚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在纺织厂上了六个多月写辞職报告18天之后没上班了,我请天假第二天我就没上了,我打电话给他他没接到晚上我又打了,他接了我说我不做了,他说他知道紟天我给他要工资他说要二十五号才接,而且有2500的押金不给我说我要怎么才能全部讨回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押金问题,如果劳动部门处悝不服可以诉讼

那押金是每个月从我们工资里扣的

保险费也有个人承担部分

来的时候他就说每月压500的保险费

半年发一次,可是到了半年叒说一年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像这个可以全部追回吗

就是说如果真的交了就不能退

就是说叫他拿保险单来看,多余的就可以退

自己也可以到社保中心查

可以查但社保中心查方便一点

我没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给有影响

有的不是说一个星期之内,会给明确的答案吗

那有的不想给你要,不是要等半年一年的了

如果说拖欠工资的 可以到劳动部門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单位拖欠工资是┅个常见的问题 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元 如果你胜了全部甴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 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間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 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伍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