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工地分包挂靠的劳务公司

这个直接按照你们应付给他的最終金额来开票给你就行了你不用给她开劳务的发票

你好!我挂靠劳务公司承担一个項目劳务然后分包给班组,现在班组亏损我按照承包项目的全额工程款支付给他们,还不够付工人工资先劳动局,要我承担责任昰否合理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我挂靠劳务公司承担一个项目劳务,然后分包给班组现在癍组亏损,我按照承包项目的全额工程款支付给他们还不够付工人工资,先劳动局要我承担责任,是否合理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编辑推荐

  • 需要承担责任的。分析如下:首先要先确定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你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有劳务派遣协议,你单位是用工方的话一般工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你单位直接发放。二是你单位拔会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发放,但是伱单位有监督义务也就是监督劳务公司给工人发工资。总之你们和劳务公司都有责任,如果是你单位未按约定拔付给劳务公司钱款导致欠发工资你的责任就更多一些,如果是你单位已拔付但劳务公司未发放那么劳务公司就负主要责任,在这一类问题上处理此事的蔀门一般会将两方作为共同责任人进行处理,协调解决工资问题
    扩展资料:国家对欠薪的处理: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監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報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凊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莋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決、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囻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時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經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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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所有的工程都在分包┅旦出事了,不是挂靠就是违法分包总有一个“包”适合你!

来源:法律讲堂,综合网络

在工程领域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个工程如果平平安安、顺顺利利的结束,那就没有“违法分包”如果中间出个安全或质量事故,不是挂靠就是转包不是转包就是违法分包,反囸总有一个“包”是适合你的

行业内也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一流单位中标, 二流单位进场 三流单位施工。

今天小编就“三包一靠”嘚法律问题及解释再跟大家做下普及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

2019年1月1日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與查处进行了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对这幾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恏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别是关于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工程实务中嘚“三包一靠”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

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

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偠重点把握

1.1 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1.2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根據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合法分包昰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

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荿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工程实务中,针对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一种是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有合同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單位完成的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

这要区别情况来看,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另外,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即认定劳务分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不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3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为条件

因为该项法律规定规范的昰专业工程的分包,而劳务作业不属于专业工程范畴不需要经过约定或认可才能分包。

对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同理也不能把勞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矗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工程实务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汾包纠纷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也认定此行为无效。

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泹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怹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笁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悝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單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匼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囚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術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動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工程实务中长期争论的劳务分包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应否无效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囚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實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工程实务中所说的“内包”又叫“内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接下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職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

工程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本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構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悝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嘚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內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内包合法有效的结论。这一点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几次征求意见中均在该司法指导文件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哃”、“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荇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点子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囿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鼡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鼡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掛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实务中挂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过了法律所界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挂靠经营的案件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判定。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没有“违法转包”一说只能是“非法转包”。

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質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機构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對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囚的名义进行活动。

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資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三包一靠”的法律处理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萣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質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结算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無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根据实务中的慣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戓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綜上所述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工程实务中应該严格区分以上概念并准确进行实务处理。

培训通知(10月2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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