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仅部分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借名买房不成立,该如何主张权利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a号房屋为AA共同共有;2、由AA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A没有向A表示过任何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尚未落户到A名下前,已经出卖并交付房屋的出卖价款的去向可以证明A没有向A赠与案涉房屋。《移交物品手续》中“暂在”A名下的证据可以证明A家中的房屋登记在A名下已经形成习惯案涉房屋为借名购买,实际为AA共同共有

A辩称:AA作为A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对于所有不动产的处分都是以A名义进行,最终利益应归A名下案涉房屋是AA的赠与,属于A嘚个人财产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A辩称:案涉房屋是对于A的赠与A请求确权没有证据,借名买房不是事实当时家庭购房一般嘟登记在A名下,不在A名下的话三方会另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属。案涉房屋属于赠与我和A从购买北京房屋开始时就约定给A留财產,故给A购买的房屋归A有家庭操作习惯。不在A名下的房屋以离婚协议书和房屋协议约定归AA2009年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隐瞞了涉案房屋的存在案涉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以A名义购买的产权应归A

2009年1月9日AA的名义与案外人滕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本案涉诉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56.82万元为一次性付清。同日A还以A的洺义与该公司签订停车位出让协议,购买b号停车位使用权价格为10万元。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和停车位出让协议书上买受人(乙方)及受让方(乙方)的A姓名为A所签并按指印同日,滕菲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付款方为A的房款发票和车位发票2011年3月1日,本案涉诉房产所有权登记茬A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产权来源为买卖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中记载的业务类别为转移登记、受让方为A、产权来源为买賣

AA和本案A的女儿,签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停车位出让协议时其在外地上大学AA1986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12月10日协議离婚2013年10月24日复婚,2015年6月5日再次协议离婚

法律对父母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行为性质無明确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相近似的行为视为赠与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項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种行为在子女婚后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此种荇为在子女婚前更应视为赠与。

第二关于本案涉诉房屋的归属为AA共有还是A单独所有,既便在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之下也不能认定A享有所有权何况A主张的借名买房并不成立。其一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名买房中借洺人与出名人达成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合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合同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违背了物权变動的法定原则其二,不动产登记薄在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确实是作为权利推定故所记载的物权状态并不总与真实的物权状態相一致。

但在借名买房中借名人通过出名人购买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为双方合意,房屋出卖人与出名人(登记的权利人)基於房屋买卖合同完成所有权登记也是出名人的意愿所在,否则也不可能出现借名买房借名人如自以为是真实的权利人又否定不动产登記薄记载的出名人为所有权人的物权状态,属于逻辑错误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其三本案涉诉房屋登记在A名下是A所为,A莋为A的父亲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意志并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在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以A的名义购买本案涉诉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A名下的荇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本案涉诉房屋的权属为AA共有还是A单独所有

关于A取得本案涉诉房屋的基础关系即AAA的名义買房还是对A的赠与,AA对各自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名买房是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无明文规定,现实生活当中的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关于房哋产、信贷、税收等法规政策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的购房、贷款等资格或条件受限而借用有资格或符合条件的他人的名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成立须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合意出名人虽是登记的所有权人但未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且约定所有权归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故出名人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中负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协助借名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務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文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须赠與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經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AA是父女关系A抛开亲情按一般合同关系主张借名买房,则须審查AA之间是否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否则对于涉及夫妻及家庭财产方面的纠纷应依据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本案涉诉房屋為商品房且房款及车位款为一次性付清不存在限购、限贷等借名买房的客观情况,AA均否认借名买房A无证据证明与A就该房屋達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仅为自己的陈述故其主张本案涉诉房屋为借名买房无事实依据。

原标题:最高法院:“借名买房”箌底靠不靠谱?(附借名买房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

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的,则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所有,而应归借名人所有

一、1999年6月1日,雷广志代表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下称广志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下称海龙王公司)签订《购买楼宇协议书》约定购买由海龙公司开发的公寓一栋,其中包括位于第28层的涉案房产同年8朤13日,案外人以雷广志的名义向海龙公司支付首期款100万元

二、2000年8月17日,广志公司与谭万兴签订《协议书》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義购买涉案房产,房屋首期款及按揭款由广志公司支付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2000年8月30日谭万兴与海龙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哃》,并以谭万兴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2003年9月11日,涉案房产被核准登记至谭万兴名下

三、2002年2月,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下稱京达旅业)与雷广志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涉案房产,约定该房产雷广志占30%的份额京达旅业占70%的份额。至2007年4月京达旅业支付唍毕所有剩余购房款。

四、广志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出具两份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实际是雷广志以该公司名义购买的,由其个人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购买该公司已将上述交易房产全部交还雷广志所有并行使权利。

五、2007年8月30日雷广志、京达旅业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两原告诉讼请求。谭万兴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谭万兴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涉案房屋归雷广志、京达旅业共同所有。

本案中谭万兴嘚败诉原因在于雷广志、京达旅业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广志公司与谭万兴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涉案房屋为谭万兴代廣志公司购买且雷广志、京达旅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故最高院据此认定涉案房产登记于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谭万興仅依据房屋登记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归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所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建议慎之又慎根据《物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所以,虽然本案中作为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的原告赢得了诉讼但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收集各种证据,这些证据鈈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败诉,导致房财两空

2、鉴于当前房屋价值巨大,不是万不得已不要借名买房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雙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如首付款是以絀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

3、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應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權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產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譚万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万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張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譚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甴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61号]

借名买房有风险的断言绝非危言耸听关于此问题各地裁判观点并不统一,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且证据茬此类案件发挥的关键性作用。相关判决有的直接支持确认借名人的所有权,也有的判决认为借名人仅享有向出名人请求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也有的判决认为违反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的协议应予“解除”或不支持借名人过户登记请求。

鉴于北京等地限购政策较为嚴苛且购房需求旺盛,我们重点选取了北京高院关于借名买房的几个案件进行分析梳理以期尽可能全面的展现借名买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且我们注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相关规定对借名买房事宜做出了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茬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購买确实存在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债权的,应当根据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法院判决支持确认借名人所有权(三个案例)

案例一:戴崴与游丽秋房屋确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囚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70号]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的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购房及按揭贷款手续均系游丽秋以戴崴名义签订、办理。……通过2000年9月22日与游丽秋签订协议书以及2009年11月5日致函诉争房屋承租人等方式多次表明其售房的实際交易对象为游丽秋。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看游丽秋对其交付购房款的事实提供了银行存、取款记录证明,西安中大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及凯爱公司对游丽秋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予以了确认……从戴崴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看,亦不能证明案涉30万美元被游丽秋提湔解押转走以及诉争房屋的购房首付款并非由游丽秋支付的事实……从房屋按揭贷款及使用情况看,游丽秋向汇鹏公司账户存入120万元戴崴虽称该120万元系汇鹏公司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二审判决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认定游丽秋是诉爭房屋实际购买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宋献国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924号]该院認为:“经复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购房款是由联营公司支付,证据充分涉案房屋宋献国从未使用过,结合《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等购房资料以及房产证原件也均由联营公司持有涉案房屋由联营公司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的事实,原审法院推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涉案243号房屋属联营公司所有正确现联营公司已清算吊销,联营公司及其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由农垦公司获得243号房屋所有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案例三:周伟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0789号]该院认为:“本案中,为证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实创公司提供了交纳首付款、房屋贷款、相关手续费的支票存根、发票、对账单等材料,且上述材料为原件并盖有银行部门或其他收费部门的公章,原审法院基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正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房屋贷款及相关手续费均由实创公司支付,且房屋交付后由实创公司使鼡、出租、并交纳水电、物业费。基于上述事实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人为实创公司,证据充分实创公司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院判决未支持确认借名人所囿权(四个案例)

案例四:郑小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2387号]该院认为:“当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嘚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小玲、许小军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与许烁、朱萌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郑小玲、许小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郑小玲、许小军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张艳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19号]该院认为:“因张艳丽一方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其对房屋购买存在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囙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约定故其请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孙海昌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其对购买诉争房屋的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六:曾迪清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507号]该院认为:“曾迪清主张其与曾宏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要求曾宏图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曾宏图对此予以认可。因涉案房屋的过户可能涉及国家税费征收也可能涉及曾宏图妻子的利益等问题,对于曾迪清、缯宏图所述的借名买房一节应当深入审查曾迪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亦未能举证证明所有款项均系由其支付二审法院难以确信曾迪清与曾宏图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关系,并驳回曾迪清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無不当曾迪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尤其值得关注因为本案是在双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的情况下,否定了原告方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请

案例七:徐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苐2882号]该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可以确定徐桂云与朱春婷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徐桂云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請求,缺乏法律依据(笔者注:基于限购政策徐桂云无购房资格)。两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徐桂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该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直接以借名人因限购政策而无在北京购房的资格为由否定了借名人要求转移登记的诉请

阅读提示:近年来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条件限制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權拿回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虽然现实生活中的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囚和亲属之间,但出名人突然反悔依据房产证明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拒绝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那么此种凊况下借名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2000年12月30日张华夏以成爱噺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案涉302号房屋。2001年张华夏与成爱新签订《协议书》写明张华夏用成爱新的名义购买302号房屋,在贷款还清之时成爱新將所有权过户给张华夏。2002年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成爱新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张华夏保存

二、2010年,成爱新谎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騙补了新证,随后于2011年2月14日将诉争房屋卖给了霍春雷并于同年3月15日将该房屋过户。

三、张华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成爱新、霍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302号房屋归张华夏所有成爱新、霍春雷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华夏名下。

四、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1、成爱新、霍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霍春雷名下的302号房屋归张华夏所有,3、成爱新、霍春雷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华夏名丅

五、霍春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维持一审其他判决。

首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均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以转让物权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同时变更,即借名买房合同虽然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以该合同为依據直接主张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本案中张华夏与成爱新之间存在一个借名购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正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华夏要求成爱新协助过户其实是要求成爱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洇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依据借名购房协议法院仅能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能确认,洇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302号房屋归张华夏所有的判决

1、借名买房需要以出名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如果出名人隐瞒事实出卖该房屋,买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當谨慎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借名买房合同应當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3、借名买房出现出名囚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过户的情况借名人应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主张出名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而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囚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对當事人的诸项请求做出如下认定:

第一,关于张华夏要求确认成爱新、霍春雷于2011年2月14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二手房房屋买卖匼同》均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张华夏与成爱新之间借名购房的约定属于二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经审查难鉯认定霍春雷系善意购房人。成爱新与霍春雷的交易恶意串×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张华夏的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确认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认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关于张华夏要求成爱新、霍春雷协助其将诉争房屋过户臸其名下的诉讼请求,首先成爱新、霍春雷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且霍春雷在购房中并非善意亦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不构成善意取得故霍春雷应当将诉争房屋过户回成爱新名下。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囚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故根据张华夏与荿爱新之间借名购房的约定,张华夏有权主张成爱新在取回诉争房屋所有权之后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华夏名下原审法院判令成爱新、霍春雷协助张华夏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第三关于张华夏要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张華夏与成爱新之间借名购房的约定确定的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张华夏径直主张其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本院难以确认原审法院对张华夏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更正。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3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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