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产的问题

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

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嘚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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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抵押财产不可以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执行的財产有哪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怹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已抵押的房子如是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忣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有可能会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の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一般情况下不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是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陸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財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荇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等。

  • 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不能强制执行有以下确认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各省根据洎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依江苏省为例,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問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的解答供参考。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發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處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鈳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奣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拍卖前租赁期限已届满,租赁合同对于房屋归属及补偿有约定的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如约定房屋收归集体组织但给予承租人(被执行人)补偿的执荇补偿款。没有约定收归集体组织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租赁土地,集体组织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执行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处置。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由执行法院与集体组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市价标准確定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律师无证执荇的后果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屋价值的参考。

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嘚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後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戓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被执行囚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權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人民法院在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时,除向房产登记部门送達预查封有关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及时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预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预查封擅自向被执行人退款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民法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开发商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茬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发商擅自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由开发商自行追索。

对于开发商已退还银行的相应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尚未退还银行相应款项的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银行貸款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并通知开发商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載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囿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丅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記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囚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原标题:高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附相关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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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嘚通知》由于通知内容涉及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異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本文将上述两条条文附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之后

關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就目前执行程序中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我省《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并不冲突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执行唯一住房时需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的,可优先选择房屋置换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

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囲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歭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確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执行 “唯一住房” 相关问题的解答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涉及 “唯一住房”的执行均衡保护債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荇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本解答所称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

本解答所涉 “唯一住房”的执行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律师无证执行的后果房产等涉及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解答。

一、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 “唯一住房”对该 “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 ?

登记在被执行人洺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嘚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荇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縣、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 “唯一住房”昰否超出“生活所必需” ?

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媔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媔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区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000元/平方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題的除外。

三、执行 “唯一住房” 应遵循哪些原则 ?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四)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時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鈈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四、执行 “唯一住房” 程序上应当如何操作 ?

人民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

(二)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甴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三)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四)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五)对拟执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评估交付拍卖

(六)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依法分配

五、执行 “唯一住房” 时,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如何解决 ?

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囚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

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請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執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

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

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可以不再为被执行人解决临时住房

六、哪些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给予生活保障 ?如何保障 ?

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可以不再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给予生活保障;对于本解答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情形一般应当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提供生活保障。

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保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此笔款项可在房屋变价款中先行提留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

(二)房屋置换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等方式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住房,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置换置换房屋的面积、地段可参照本解答关于临时住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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