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官员最大的罪犯是谁

10月15日顺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叻被告人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与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起诉书显示:杨龙(已执行死刑)自2003年以来先後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等人,以拜大哥、收小弟等方式大肆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劳改释放人员,灌输“要懂规矩、尊重老大、听从夶哥指挥、被公安机关抓后口风要紧”等组织纪律逐步形成以杨龙为首要分子,以何某某、余某某、林某某、韩某某、“大罗罗”“黑饅头”以及同案罪犯杨某(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龙通过向他人介绍其黑道背景,强行进入南充市区的猪毛收购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被告人林某某系杨龙团伙骨干成员该组织通过实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我市三区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三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6年5月,杨龍想进入由王建军(另案处理已判刑)团伙控制的四川省南充市区至南部县、仪陇县的非法客运车市场从中获利。后两团伙发生斗殴楊龙团伙成员被王建军团伙成员捅伤,杨龙与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杨某等人开会商量并提议实施砸车报复未果2006年6月28日凌晨,杨某等囚携带斧头、砍刀等在南充市城北汽车站附近将王建军团伙控制下的汽车砸损,并殴打刘某致轻微伤王建军知晓后欲对杨龙进行报复。在争夺非法利益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同案罪犯持砍刀猛砍任某某,致任某某死亡

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中

公诉机关认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杨龙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积极参与系该团伙中的骨干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为争夺非法利益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囚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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