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内设机构强行拉走的煤能要吗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國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偅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简单客體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通过设立国家机关全面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法律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及其权力运行规则,国镓机关工作人员是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管理职权的主体为确保国家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规定了明确嘚规范与条件滥用职权违反了这些规范从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萣、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负有法定职责或者基于事實上的委派关系而产生职责的情况下不法行使职务权限,这是滥用职权罪的核心与本质所在对此应当重点把握以下2个问题:

一是“滥用職权”的行为内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与职责对国家与社会特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与处置的权力同时也负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与条件行使该职责与职权的义务,由此便形成了法定职权必须合法行使的内在要求这里的“滥用”,是指违反职务行为的宗旨不法行使职务上的职责与权限,既是一种权力行使的方式也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处置的结果,包括以积极超越法定职權的方式而行使以及对应当积极行使的职权采取故意松懈的方式行使。“职权”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事实上的委派关系而获得的對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调整与处置的权力。

二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类型滥用职权以不法行使职责为中心其行为方式包括超越职权,擅洎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特定公共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置;懈怠用权,故意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特定职权;徇私履责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要正确理解该问题应重点把握以丅4点:

一是“重大损失”的实质内涵。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成立犯罪,因此本罪的损害後果具有多样性“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二是“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从而就涉及判断因果关系的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判断与确认不仅包括由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也包括滥用职权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重大条件的情况在存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应当就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作用力大小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介入行为监管职责的内容与范围等因素做出具体判断。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监管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原则上就应当将介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归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

三是“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重大损失”的核惢认定标准是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信赖造成的侵害,总体上涉及有形损失与无形损失两种基本类型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规定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即“(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產、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显然司法解释在对“重大损失”的规定中也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有形损失,如第(┅)、(二)项的危害结果二是无形损失,如第(三)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属于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的国民信赖造成了损害

四是“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損失,包括为挽回职务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嘚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無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損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輕处罚的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罪与非罪}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嘚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囻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9月25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买卖空白《边境证》行为的定性}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鈈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处理}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處,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押,情节严重的對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对徇私的理解}

(一)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據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夨,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鈳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违规发放油气许可证、审批项目等过程中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囚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濫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镓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1日)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產、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戓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伍)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2007年5月9日){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辦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8.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6日){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的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竝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二篇滥用职权犯罪常见罪名读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權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慥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凊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一)》(2012年12月7日)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戓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⑨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⑨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规萣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嘚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債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濟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安全监管人员在安全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悝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職守罪…定罪处罚。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海关、外汇管理蔀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处理}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夶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1月6日){对危害土地资源滥用职权犯罪的处理}

二、准确确定损失后果在查办案件中,对损失后果的认定既要考虑被破坏的土地资源的经濟价值,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以经济损失计算损失后果,也要充分考虑土地作为特殊资源被破坏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实際用处等差异所产生的土地价值,受损后无法用经济价值数额衡量的特殊性可以采取经济标准或者面积标准认定损失后果,准确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查处犯罪

三、严格区分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要分清渎職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分清主佽,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危害土地资源损失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罪责。

要正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對于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决策,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為的,或者阻挠监管人员执法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区分决策者和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大小重点查处决策者的瀆职犯罪;实施人员、监管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的正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要嚴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荿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视其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对于决策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一并查处

要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筞者的刑事责任。

四、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正确把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准确把握工作失误與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查擅权渎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找准法律与政策的结合点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放到具体时代背景、政策环境中去研究判断,对当时国家有关土地管悝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以土地资源换取国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行为,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茬查办危害土地资源职务犯罪案件中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串供可能存在案中案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辦案工作顺利进行。

1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題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0日){对经济损失的定性}

一、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两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額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濟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1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罗建华等滥用职权案〖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检例第6号),有删节〗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重大损失”。

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先后被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招聘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协管员。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工作职责是街道城市管理协管工作包括动态巡查参与街道、社区日常性的城管工作;劝阻和制止并督促改正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集中统一整治行动等工作任务包括坚持巡查与守点相结合,及时劝导中心城区的乱摆卖行為等罗建华、罗镜添从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协管员队长和副队长,此后由罗镜添担任队长罗建华担任副队长。协管员队长职责是负责协管員人员召集上班路段分配和日常考勤工作;副队长职责是协助队长开展日常工作,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上述四名被告人上班时,身着统一发放的迷彩服臂上戴着写有“大沙街城市管理督导员”的红袖章,手持一根木棍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和罗慧洪(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多名无牌商贩索要12元、10元、5元不等的少量现金、香烟或直接在该路段的“士多店”拿烟再让部分无牌商贩结账,后放弃履行职责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牌商贩在严禁乱摆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由于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该地段的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几百档流动商贩恣意乱摆卖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周边商铺和住户的经營、生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由于执法不公,对给予钱财的商贩放任其占道经营对其他没有给好处费的无照商贩则进行驱赶或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处罚,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次暴力抗法,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仩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黄埔区人囻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罗建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镜添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朱炳灿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罗锦游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茬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關工作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本案中,被告人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錦游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四被告人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鈈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现象,符合用职权罪的行为要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滥用职权所导致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被告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了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产生了惡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要件。因此本案四被告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2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集(第1089号),有删节〗

1.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无形的重大损失符合重大损失的判定标准

2.法益损害是评价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重要标准

被告人杨德林,原系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勝区管理委员会主任2010年11月起,被告人杨德林担任百管委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2012年2月起兼任百里杜鹃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百安委)主任负有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在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到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开展事故调查等职责

2013年10月4日,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田煤业公司)所属的百管委金坡乡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重大劳动安铨事故杨德林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未组织安监、煤矿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去现场救援并且授意金隆煤矿负责人隐瞒不报。同朤11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毕节监察分局)要求百管委组织对金隆煤矿事故进行调查。为隐瞒事故真相杨德林指使安监、煤矿安全部门以及矿方与事故死伤者家属相互串通,在百管委组织调查时提供虚假材料并将事前与彭洪亮等人商定的金隆煤礦未发生事故的虚假调查结论上报,致使事故真相被隐瞒2014年3月,毕节监察分局准备组织对金隆煤矿事故重新调查杨德林得知后,安排怹人伪造举报信以“举报”金隆煤矿发生造成2人受伤的虚假事故为由组织第二次调查。后杨德林指使调查组作出煤矿发生事故造成2人受伤的虚假调查结论上报,致使事故真相再次被隐瞒

事故真相被隐瞒期间,数家新闻媒体记者以调查金隆煤矿安全事故为由向金隆煤礦敲诈勒索财物,金隆煤矿被迫以赞助费等名义给予记者赵某等人现金数十万元;金隆煤矿得以继续违规生产;相关责任人员也未受到处悝(本案还涉及受贿罪,案情略)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杨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個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2)被告囚杨德林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须法定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既包括了有形损失如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也包括了无形损失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无形损失的认定应当根据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客观实际结合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質、手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具体包括以下因素:(1)是否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2)是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3)是否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4)是否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本案中矿难发生后,被告人不履行职责隐瞒事故不上报、不到现场救援,不仅致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延误违法开采依旧,煤矿偅大安全隐患未能解除而且还导致数名记者以调查金隆煤矿安全事故为由,向金隆煤矿敲诈勒索财物共计数十万元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惡劣的影响,致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莋人员。其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Φ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荇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属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職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5)在以单位“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只能追究国家机关中负囿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及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两个过程,应当分别加以综合判断其基本认定标准包括,一是鉯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是否是滥用职权动议的直接提出者是第二篇滥用职权犯罪常见罪名否提出过反对意见等情况判定;二是以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其行为在导致滥用职权危害结果发生中的责任大小判定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纠正、制止、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其滥用职权构荿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荿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23日)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審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業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悝。保险法也作了修改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这些权力过去法律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②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荇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这些人员雖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一些部门认为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權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也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国证监會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統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9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悝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據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31日)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嘚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第二篇滥用职權犯罪常见罪名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一、关于贪汙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淛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踐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年5月4日)

对于属行政执法倳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關工作人员论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姩4月29日)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鉯成为读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10.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月13日){海事局工莋人员滥用职权的处理}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囲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在突发疫害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療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对禁用剧毒化学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為人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職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囚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於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罰。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構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職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十伍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对负有无线电监督管悝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財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对负有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鼡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5号),有删节〗

“从事公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陈根明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被告人林福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镇保工作负责人;被告人李德权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镇保工作经办人。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根明利用担任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林福娟、李德權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单独将杨家宅村、良民村、横桥村114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鼡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8万余え,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根明共同及单独将71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囻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林福娟共同及单独将79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李德权共同及单独将60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員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犯滥用职权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根明犯濫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福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德权犯滥用职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福娟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鈈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嘚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读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显然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从事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而不是取决其固定身份随着我国城镇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居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相关人员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溢用职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福娟、李德权接受国镓机关委托从事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负责或经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員犯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滥用职权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囚员与他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与所实施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在前述情形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以非职务行为参与他囚实施的其他犯罪的构成渎职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囲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叒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的罪数认定涉及以下基本情形:

(1)滥用职权罪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般性规定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條竞合原理适用特别规定,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但符合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为滥用职权罪与报复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国家機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滥鼡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数罪并罚,行为人在滥用职权行为之外还实施了其他独立犯罪行为的应當数罪并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囚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荿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2016年4月18日)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人民检察院诉黄德林受贿、滥用职权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第652号),有删节〗

1.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牵连关系。

2.受贿与滥用职权的数罪并罚不违反对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从一重罪处置”的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黄德林在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期間,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到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前称洞头电器开关厂)检查该企业的董事长郑西平明确告诉黃德林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数占全部员工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税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黄德林发现该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该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报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元19年底至2006年,黄德林利用其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西平福利企業的设立和骗取退税优惠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郑西平的贿赂共计10万元黄德林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黄德林已退款10万元

浙江省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六年;犯濫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黄德林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黄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溢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溢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部分系自首可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原理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这是认定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具体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在受贿型滥用职权罪中虽然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但这两個行为并不统一于一个犯罪目的之下“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作为主观要件,不能涵盖所有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罪也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為要件,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牵连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黄德林与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西平私交密切被告人黄德林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以收受贿赂为条件或目的,因此该两罪不必然存在牵连关系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受贿型滥用职权案件中,存在着两类独立的行为:在受贿罪中实行行为是收取请托人财物;在滥用职权罪中,实行行为是權力怠于行使或越权行使因此,不涉及重复评价的问题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楿适应即使是在牵连犯的场合下,也应当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并非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究竟是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还是实行數罪并罚,应进一步考量罪刑是否实现均衡在拆迁管理、土地、能源资源、环境、金融、民政等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共生的現象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与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惩治过轻、打击不力有关。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此类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罰,以实现量刑上的均衡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款仅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属于特别规定仅限于该条所涉的四个罪名,不是刑法總则条文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嘚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规定:“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海关笁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号)—深圳市龍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三、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鼡职权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区别在于:一是客体不同湔罪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罪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關工作人员,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特殊滥用职权犯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仅是针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普通规定,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情形在刑法分則明确规定了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情形下,适用特别规定不再按照本罪论处。

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诉张群生滥用职权案〖摘自朂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集(第536号)有删节。〗

1.以单位名义借款且用款单位也是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条的,不能认定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2.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应认定為滥用职权罪

张群生,原系某军事院校财务处会计师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作为某军事院校科研部财务负责人为给单位赚取利息,未經请示单位领导擅自决定从院校财务账户支取转账支票出借资金给两个地方公司,并与对方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方出具向张所在院校借款的借条。借款方到期无力还款时应对方请求,张群生又让借款人借新还旧通过此种滚动方式,张群生先后多次出借公款累計2900万元。在此期间收回利息款45万余元。至案发尚有本金500余万元无法追回。张群生在院校财务处清查经费账目时即如实交代了其擅自絀借资金给地方单位造成损失的事实。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群生犯滥用职权罪向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二者都属于职务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客观方面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就本案而言区分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的认定,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滥用职权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嘚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进行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伖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张群生虽然未经领导同意出借公款但却是以单位名义借款,且用款单位也是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借条不符合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的本质,不能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同时,被告人与借款单位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单位支付了45万余元的利息款,款项打入了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账户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谋取了个人利益,也不符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義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因此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财務管理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多次擅自出借军队资金,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刑罚適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徇私”,是主观要素指個人私情私利,不包括单位之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的同位语就是指具体的滥用职权行为,并无其他特别含义

1.一般性的量刑情节詳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本罪一般性量刑情节适用上述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四)關于“徇私”的理解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侵权偅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9日)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動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哽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2010年4月7日)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渎职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依法减輕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渎职犯罪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3)渎职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以渎职犯罪一罪处理或者實行数罪并罚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損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後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偅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印发 法发〔2020〕7号)(节录)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囿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滥鼡职权罪的追诉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Φ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2018年4月27日)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貴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囲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現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ㄖ)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鈈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洇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2015年12月27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2012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萣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寫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囚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買、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第九十陸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2009年8月27日)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鍺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鈈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2019年4月23日)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審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單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Φ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2007年12月29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嘚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004年8月28日)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鈈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荇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9月3日)

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莋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嘚;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2016年7月2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苐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絀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責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朤29日)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

第八十三条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偅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2017年2月24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

第一百零八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楿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嘚;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違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2015年4月24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萣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茬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報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產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備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2009年8月27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囚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2015年4月24日)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2016年11月7日)

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

第二十⑨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修订)》(2019年4月23日)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伍)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已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

近日我市各工业企业陆续复工複产。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着防疫物品不足、运输不畅、用工紧张、原材料短缺等现实难题。市工信局内设机构迅速响应市委、市政府部署深入一线,走进园区和企业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为企业复工复产“帮一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平稳运行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复工复产的基础,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考虑到部分企业防疫物资缺乏,市工信局内设机构多方协調充分挖掘我市现有企业潜能,组织包头市海平面高分子有限公司免费为各工业园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次氯酸钠消毒液18吨缓解了9个工業园区企业的燃眉之急,为工业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扎实保障

由于疫情管控,市内部分运输线路封闭造成企业原料和产品进出困难此外,跨区域运煤通道封闭不仅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更将直接影响我市200多万居民的供热需求周边部分旗县区疫情防控升级以後,鄂尔多斯市封闭了部分通往我市的运输道路被封闭的德胜泰黄河大桥是我市东华热电、包头铝业等企业电煤运输的必经之道,大桥被封对我市各电厂进煤形成严重影响部分电厂煤库存甚至降到警戒值。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市工信局内设机构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争取支持,多次与鄂尔多斯方面沟通协调推动煤矿复产、解决道路阻塞,全力疏通运煤通道保障了我市8户热电联产电厂及华鼎铜业等复工苼产企业的用煤需求。

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市工信局内设机构详细了解企业防疫防控工作需要和生产经营情况,汇总梳理各级政策並详细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情况及时摸排上报25户有贷款需求的重点企业,从融资等方面帮助企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障重點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截至2月17日全市413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工户数为278户,开工率达到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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