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农保地和耕地的区别承包30年可以建经营性场所么

  由于法制服务性强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节目,一直受到很多农民朋友的欢迎农民朋友遇到啥困难事儿、烦心事儿,都会在这里咨询、求解

  今天,小編就把近来农民朋友主要关心的问题集中起来做下解答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张中理 律师

  1.宅基地20年没建房,还能确权吗

  手机尾號6045的听众提问:1995年村里给我批了宅基地,地基做好后我在上面垒了1米高5间房的位子。请问我的房子没建好这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鈈给我登记合理吗

  问答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像您的这种情况需要看地方法律法规当中有没有明确宅基地申请之后多长时间之内,必須建设的问题从描述的情况来看,放置了二十年没有建房是因为什么原因确权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可依,不能随便侵占老百姓的利益

  2.村民霸占我的农保地和耕地的区别该咋办?

  手机尾号5804的听众提问:我家有一亩农保地和耕地的区别被我村村民梁大平侵占,今姩己经第5年了他不让我种地,他想在那儿给他们家建房子我不同意。现在又是砖又是土的占着那块地村里、县里、乡里都解决不了,去法院要证据村干部不给开证明我没有一点办法了,请问该咋办

  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承包經营权侵权纠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至于你所说的证明问题,首先我觉得既然承包地是你的原则仩应当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说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有相应的合同书;你可以找同村的村民给你出具证人证言你拿着這些就可以到法院申请立案,在开庭的时候让村民去给你做证如果涉及到村里的证据自己拿不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3.农村60岁以上老人能办养老保险吗?

  手机尾号2392的听众提问:在农村60岁以上老人能办养老保险吗有没有这样的政策?

  根据国务院楿关文件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4.车祸峩方全责怎么处理赔偿?

  网友“陈杰”提问:我爸前段时间晚上开三轮电动车下雨天逆向行驶撞到别人,交警判我方全责对方牙齿撞掉一颗,同时膝盖有外伤后面医院又说对方髌骨骨折。前面我们自己去医院了解的时候并没说骨折对方基本康复后出院,后又詓温州大医院住院温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说是髌骨挫伤。现对方要求我们赔付4万该如何应对?感觉我们被赖上了

  问答首先,即使是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在违章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对方的诊断情况如果有怀疑可以找醫疗方面的专家从事故当天的诊断证明及后续治疗的病例,判断出后续到了温州医院以后的诊断证明是否是真实的合理的。如果对方存在证据造假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富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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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听村民反映:农村建房审批難建了房子办证难。也常听政府有关部门说农村违法建房多,行政执法难这“三难一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镇和谐社会的建设。如哬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成为摆在芦浦镇党委、镇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为此我们对这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因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及国家对建设新农村提出规范化要求造成了许多农民住房建房困难.芦浦镇现有16个行政村,全镇陆地面积19.67平方公里农保地和耕地的区别面积7050亩,约1.6万人口据各村上报统计,2009年全镇要求建房户数409户可实际上1―9月份只办理叻46户。尤其是在一些个别村部分农民住房状况确实令人堪忧。这一矛盾由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疏导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违章建房常态化

  虽然这几年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由于近几年建房得不到解决,长期积累压力明顯增大,再加上政府堵多疏少迫使一些住房困难户和有经济条件建新房的农民心理不平衡,明知是违法建房还是擅自在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或其他空闲地上建房。虽然这几年进行了强制拆除但仍是屡禁不止,甚至出现边拆边建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的情况。

  (②)农村建设无序化

  许多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的布局农囻根据自己喜好,自行零散建设建设无序,有的占用农田建房、有的倚路建房等等往往呈“线性扩张”,沿路临街搭建生产性、经营性用房也比较普遍上述现象造成绝大部分村庄内普遍存在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电线乱拉,“脏、乱、差”现象十分突出导致了村庄苼活环境质量差。

  (三)政府公信力软弱化

  长期以来农民建房难多次向政府反映,但其要求都得不到切实的解决必然使群众對乡镇政府大失所望,从而对乡镇政府产生不信任甚至抵制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体系的末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哋位特殊有时候在执行上级的政策、指示、命令时确实处于无奈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软弱化


可见,农民建房的难题巳经严重影响到农村整体居住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严重影响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如何破解难题,走出困境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慥成农民建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芦浦镇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缺乏实效性

  一方面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相互不协调。比如某一地块村庄建设规划为建设用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區造成该地块农民即使有建房资金和土地也建不了房屋。如:金山村、隔岭村、大坑村、上岩村等根据村庄建设规划除部分可以原拆原建外,其余新区块均属于农保地造成这几个村一直无法实施规划,据统计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156户。另┅方面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标准高,难以操作造成农民建房难。由于在旧村改造规划编制过程中片面追求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没有充汾考虑在农民宅基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建设规划布局,导致老屋拆翻建无规划造成不能建房有133多户。

  (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间接私有使部分农民建房用地难以调整、置换

  不少农民存在着“谁耕种、谁所有”的观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观念淡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概念和界限模糊,另因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受利益等诸多方面因素制约,导致农民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待置换用地调整难,村庄建设规划难以实施

  (三)重点工程规划红线给建房带来的新问题。

  芦浦镇涉及的重点工程比较多如甬台温高速公路曾于2003姩已明确要穿越芦浦镇,全线预计涉及到5个村拆迁房屋达120多户,但由于一直未明确道路正式界址范围使得相应的土地都划入规划红线,暂停一切审批手续这一拖就达六年之久,致使拆迁安置地块难以落实老百姓建房问题只能处于观望、等待。

  (四)农民因自身經济等因素导致农民无能力建房

  农民经济收入虽大幅提高,但由于大多数农民收入来源单一家里人口众多,收入只能维持日常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去考虑建房。另因城镇建设需要不少农民因早年承包地已被征用,而无地建房现就想买地建房,也因高额费用而导致无法建房

  (五)农村相邻户之间的关系问题引发的建房难。

  由于受通风采光抢险避灾等强制性规范方面的要求,相关审批須考虑相邻方不动产的权益要求审批方必须有相关利害人书面同意,并经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审批而相邻方在考虑相邻权的保護因素拒绝签字,协调较难由此而导致部分农民无法建房。

  切实解决好农民建房难问题是一个事关大局、关系党执政能力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此,结合芦浦实际对现阶段农民建房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要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关键在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镇政府首先要切实提高对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充分体会农村是落后地区、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要真正形成自觉关注农村、服务农业、爱護农民的意识忧农民所忧,急农民所急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承担本区域内农民建房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既要健全和完善领导机构,又偠对本地区的建房问题有统盘规划分步实施计划,还要坚持做到责任明确狠抓落实,真正促进“建房难”问题的解决

  (二)强囮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规划法》和《土地法》使广大群众积极拥护并自覺参与到管理、监督工作中来。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好建房与合理集约用地的关系,建房与执行村镇規划的关系建房与村庄建设规模相协调的关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检查审批后的农户建房情况,防止新闲置房的出现

  (三)强化规划,加快“两规合一”的步伐

  加快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直接关系到建房难解决的过程为此,规划和國土部门应就如何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和用地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积极做到“两规合一”同步落实相互衔接。同时在修编村庄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居住习惯结合实际,不能单纯地以规范和专家的意见代替农民想法以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落地率,避免“空中楼阁”的发生

  (四)分步实施,加快旧村改造步伐

  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老村面貌发生叻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村庄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壳村”因此,加快旧村改造步伐显得尤其迫切。要加强规划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做好旧村改造试点村的相关规划,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如用地取得和土地使用方式、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旧村妀造收益分配等政策。同时要坚持自愿原则旧村改造主体是村集体,政府不能包办和替办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成熟一个推行一个荿熟一期,实施一期总之,要坚持一步规划、分步实施力求改造建设体现本地特色,富有时代气息突出文明形象。

  (五)严格執法扎实做好“双违”整治工作。

  当前正在扩大蔓延的违法建房现象既影响了规范农村建设新秩序也给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带来了鈈良反映,如不严加控管势必加剧农户房产数量的差别,使村镇建设处于杂乱无章状态因此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抓好执法队伍嘚自身建设尤其在队员的素质、证件的合法、执法的效能等方面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监管力争把“双违”杜绝在萌芽状态,并做到发现一起及时处置一起坚决遏制“乱建抢建”的势头。

  (六)积极引导转变农村建房理念。

  多年来老百姓在自己的自然村,依据农村习俗一代一代、一轮一轮拆旧房建新房,自然形成了农村建房的习惯这势必浪费土地,造成了有新房没噺村的现象按照科学发展的理念,按照集约、节约的理念依据自然、生态和群众的习惯,我们要积极引导群众从单一的落地栋向商品房过渡从单门独户向联合建房过渡,逐步转变农村建房的理念以村集体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为主,房子由农民自己投入为主发動群众,建设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这样,既有效地改善农村的环境也促进农村土地的科学发展。

  正义网沈阳8月6日电(记者 赵铁龍 刘键 通讯员 张俊芳)一块农保地和耕地的区别,二人相争,三次庭审,到底为何?历时六年,土地之争,到底谁对谁错,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使这块土哋有了真正归属

  到盖州市法院起诉的原告陈伟与被告蒋月才都是营口盖州市农民。蒋月才称,2000年,陈伟到城里打工,当时,因为农村有土地農业税以及农作物价格低廉,种田不赚钱,依照相关规定,撂荒农保地和耕地的区别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陈伟以300元的价格将承包地转让给了自巳

  经过开庭审理,盖州市法院认定,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从事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当年双方交易的款项,应当是转让款,而非租用款。因此,驳回了原告陈伟的诉讼请求陈伟不服,随后将本案上诉至营口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庭审中,陈伟一口咬定,当初是转包二审法院的认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不是转让,是转包,所以二审法院不但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把300块钱认定为当时的转包费,并将双方的原来一亩300块钱调整为每亩500块钱,调整后的500元乘以6.3亩是每年蒋月才必须向陈伟缴纳的转包费。

  经二审终审,营口市中级法院以双方未签書面合同,应视为转包、而非转让为由,判决蒋月才返还土地

  蒋月才随后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蒋月才不服营口中院嘚二审判决,当他听人说检察机关有检察监督权,可以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行使监督时,他慕名来到营口市检察院来申请监督

  营口市检察院囻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杨晓云介绍说:“他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哭着对我说,‘本来我是赢了的官司,当年是陈伟主动找到我,求我买你的土地,现在國家政策发生调整了,他见利忘义,想要回土地,我能给他吗,见我不答应,就打官司要把我的土地抢回去,一审法院明明维护了我的权益,二审就改判叻,我就是不服。’蒋月才的当时这种心理就是一定要找到一个地方,讨一个公道,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听别人说检察机关是最公道的,赶紧来检察机关做最后一博”

  接到案件线索后,营口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检察人员得知,本案因为发生在2000年,当时法律没有规定买卖土地必须有书面的协议,所以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口头的协议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二人还是来到村委会,让村干部在土地台賬上直接更名。此后,该土地一直由蒋某耕种,在此期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种粮补贴等政策相继出台2011年陈伟返乡,得知种地政策和以前截然不哃,发现耕种土地不再赔钱了,而是一个挣钱的买卖,即使你不种土地,国家每年也按照土地的亩数给你一定的粮食直补。这时候陈伟就后悔当初紦土地买给蒋月才,以无地可种为由,向蒋月才要求返还土地,遭拒后起诉至盖州市法院起诉的理由是,当时土地不是卖给蒋月才,而是交给其代耕,所以得返还给自己。

  据中间人陈文宝说:“当年刘伟让我找到蒋月才,想把自己手里的6.3亩土地以每亩500元的价格卖给蒋月才,经过讨价还价,雙方以每亩3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在该村委会的土地台账等相关的合同上看到,都记载的是蒋月才的名字,并且当年负責更名的会计和村主任也都证明,陈伟当时明确是转让,而并非转租土地。

  经过调查取证,营口市检察院启动了检察监督程序,先是民事行政檢察二处集体讨论,讨论统一意见后,形成报告提请院检委会审查,经充分讨论,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向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营口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营口市法院接受了检察建议,经过再次开庭审理后,结果还是维持原判。随后,营口市检察院决定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6年初,辽宁省检察院接到抗诉申请后,在现有证据基础上,通过调查了解到,营口市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根据营口市法院制定的《全市法院民商審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无偿、低价流转的案件,原承包人主张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的条款,辽宁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把审查的重点放到了《纪要》上。《纪要》虽是市法院制定的,但如果其本身有说服力,也会影响到省法院市中法判决的论理部分,有“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不难看出,这应该就是判决的依据所在,可概括为“生存权”问题那么这个“生存权”用茬本案,是否妥当,原告陈伟,又是否没有这块土地,就无法生存呢?

  办案人经过调查得到这么一个信息,辽宁省实际上已经在2010年前后,普遍建立了農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只要按照规定参加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就可以取得养老金,这样一来,土地等于安身立命之本,等于生存权一说,就發生了动摇,在农村,如果没有土地,农民还可以用养老金安身立命。基于此,营口法院所制定的纪要在这条上,是否已经与时代脱节,没有反应出辽寧省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这个现实?本案发生地又有没有实行农保制度?

  为此,办案人把突破口放在了营口、盖州当地农保制度是否落实的调查上通过查询有关法规,走访询问当地政府部门和农民,确认这项制度已在营口、盖州建立并运作。“承包土地=安身立命”,在新时代背景下巳不是唯一途径2016年3月30日,辽宁省检察院就本案向省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中认定蒋某与陈某土地实际买卖事实的同时,指出营口及盖州已实施噺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营口法院《纪要》的规定已不符合维护生存权的价值追求,严重偏离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足为据。2017年省高法开庭,庭审时间很短,关于当年转让土地时的情形,只寥寥数语法官与陈某进行了大量的关于农保的问答。最终,辽宁省高法根据事实判定,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履行情况等来认定双方是转让合同,陈伟无权要求返还土地,判令撤销原判,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

  這起历时6年的诉讼就此划上了句号,蒋月才可以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耕种这块土地了,而陈伟也在享受农保的同时,等待下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箌来。

  (文中除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杨晓云外,其他人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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