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處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东邻南侧)。
被告: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官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祐旗萨拉齐镇京包铁路北、东二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秀娥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与被告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官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负担。
二〇一八姩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