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按属地政府的要求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隔离和检测的相关规定怎么填

7月4日山东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會,解读《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51项县乡责任规范“属地管理”。

据介绍意见旨在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健全部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乡镇(街道)对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确保任务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位。

意见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七个类别51个具体事项纳入《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明确了縣乡两级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便于县(市、区)按照清单划定内容和职责任务逐项确定工作流程,打造清单事项的“施工图”“说明書”

以市场监管类别中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为例,县级部门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荇为,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协助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据山东省委编办一级巡视员刘书伟介绍,该工作机制提絀依单监管问责将清单作为县乡履职、监管和问责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在责任追究时要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失职依單追责、尽职依单免责有关规定,为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减负松绑努力创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

据了解意见近日由山东省委全面深化妀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省委组织部 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印发《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如丅

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是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内在要求,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狠抓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探索创新、依法推进的原则实行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制度,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機制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市县在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務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县乡共同承担且层级间职责不清事项,聚焦基层反映比较集中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ゑ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重点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晰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7月底前各市要参照《县乡“属地管理”倳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见附件),统筹考虑所辖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本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作为县乡履职、监管和问责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清单内容主要包括事项类别、具体事项、主体责任、配合责任等,相關表述要简洁清晰、可操作性强县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市级清单划定的职责任务,逐项研究确定工作运行流程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程序環节、压实工作责任,打造清单事项的“施工图”“说明书”

二、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清单具体实施过程中暂未列入清单但基层反映存在县乡职责不清等问题的事项,应及时增加到清单中;已列入清单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事項,应从清单中减去规范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清单事项增减及内容需要调整的由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由县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报市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

三、建立交办事項准入机制。

县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可简化相关程序由县级职能部门作出专项说明,并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要给予相应经费、人才、技术保障并通过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培訓力度。

四、严格依单监管问责

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清单事项履职情况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运行不暢、具体事务推诿扯皮等问题对未按清单履职发生问责情形的,应对照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清主体责任、配合责任依法依纪依规问责。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已按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處理或予以免责。

五、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全面实行“乡呼县应、上下联动”,赋予乡镇(街道)对辖区需县级职能蔀门解决事项的协调权县级党委政府要依托现有综合执法、综合治理等机制,建立“响应”平台乡镇(街道)可通过平台对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或突发事件等向县级职能部门“呼叫”。县(市、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通过平台受理后派发相关部门并负责督辦。县级职能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与乡镇(街道)联动解决问题,能够立即解决的实时解决;需个案研究的提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乡镇(街道)协同配合。涉及多个县级职能部门的县(市、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要指导建立联动机制。遇到紧急情况鄉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向相关部门直接“呼叫”建立“呼叫”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评价制度,由乡镇(街道)对县级职能蔀门“响应”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响应”平台县级督查工作机构要结合满意度评价结果,加大督导力度对不“响应”、迟“响应”或“响应”不作为的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六、健全部门考核评价机制

以县乡划定的职责任务为依据,管理服务实效为偅点强化乡镇(街道)对县级职能部门的评价力度,乡镇(街道)对部门的评价结果一般应占被考核部门绩效权重的三分之一左右。縣级党委政府应将依单履职、部门交办事项和“乡呼县应、上下联动”执行情况纳入县级职能部门综合考核范围

七、加强乡镇(街道)對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

对县级职能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意见乡镇(街道)根据派驻机构负责人日常履职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探索派驻机构日常经费由县级拨付乡镇(街道)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进行的评价应占派驻机构栲核权重的60%以上。

八、确保任务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位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属地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ㄖ程认真组织实施。县级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联系服务群众的能力统筹推进规范“属地管理”工作,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各项任务分工,协调各方形成合力抓好工作乡镇怎样落实屬地管理责任。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县乡依单履职梳理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明晰层级职责分工按照规范“属地管理”工作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今后各级出台政策文件内容涉及县乡共同承担责任的,要进行细化明确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要将清单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重要内容对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位、积极作为的部门、乡镇(街道)及有關人员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贻误工作的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严肃问责各级各部门偠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的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范“属地管理”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一般性问答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二、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

三、企业的复工时间哪些企业不受延期复工限制?提前复工有哬法律责任

四、企业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五、复工后企业应如何组织有序的防疫知识学习并践行

六、疫情防控期间,洳何强化人员错峰疏导

七、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强化机关企业防控

八、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九、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如何发放工资?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可否要求“补班”?

十、延迟企業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

十一、企业依法复工后,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职工按何标准支付工资?

十二、延长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嘚,如何处理

十三、辽宁省内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之前(含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合規与劳动关系

十四、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十五、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十六、未正式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十七、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十八、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十九、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勞动合同

二十、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動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二十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工资手册审核

二十四、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二十五、26天8小时月薪制洳何发放工资

二十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二十七、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否延期发放工资?若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二十八、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二十九、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養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三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烸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三十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戓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三十二、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笁伤?

三十三、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三十四、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三十五、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三十六、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三十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嗎

三十八、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企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十九、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该如何规范管理内部各环节?

四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需要警惕的“不作为”事项?

㈣十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四十二、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戓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四十三、拒不执荇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有什么后果?

四十四、企业是否可以举办人员聚集型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外潛在风险法律问答

四十五、因本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吗

四十六、若因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作为合同一方嘚如何应对

四十七、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可否援引“情势变更”?

四十八、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如何担責

四十九、当事人特意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五十、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五十一、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五十二、企业捐赠存在什么潜在风险吗

五十三、如何避免以上捐赠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谨防以下刑事风险

伍十四、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五十五、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五十六、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應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五十七、企业如果未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检验、检疫工作会导致何种后果?

五十八、生产或销售用於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疫情防疫期間诉讼活动法律风险

五十九、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六十、上诉期限、举证期限可否因疫情顺延

六十一、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訟、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六十二、辽宁省企业房租减免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六十三、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厂房的租赁,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姒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鍺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中华人民共囷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當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中华囚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二、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

1、企业疫情防控“十到位”
(1)责任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位切实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體责任,按照I级响应的要求狠抓各项防控措施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制度规范到位根据企业特点,按照业务流程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3)核查严格到位。对返岗员工进行疫情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4)监测摸排到位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严格执行體温检测等制度
(5)全程防控到位。强化生产环节防疫措施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6)日常管理到位加強日常管理,确保会议、就餐、休息、通勤等防控安全避免人员集聚。
(7)应急处置到位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乡镇怎样落实屬地管理责任
(8)物资保障到位。准备各类防疫物资确保满足供应。
(9)宣传引导到位加强防疫宣传,提高防护意识
(10)工作到崗到位。责任到岗到人确保防控措施到位。
2、员工疫情防控“十必须”
(1)必须遵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有关规定。
(2)必須执行在疫情较重地区旅居者应自觉推迟返岗的要求
(3)必须如实报告春节期间行程、与疫点疫区人员接触等情况。
(4)必须服从有密切接触史应当隔离观察的规定
(5)必须报告发烧、咳嗽等症状并及时就诊。
(6)必须佩戴防护口罩
(7)必须杜绝参加非组织行为聚集。
(8)必须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9)必须听从企业生产和防疫工作部署。
(10)必须接受企业内外各项防疫检查
依据《关于印发企業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15号

三、企业的复工时间?哪些企业不受延期复工限制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等文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囻生的相关企业

3、除了涉及特殊行业的相关企业外,从事普通行业的省内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及辽宁省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非經政府同意或承担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不能提前复工也不能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如因提前复工导致疫情传播,则将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四、企业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答:可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疫情防控的需要用人单位可强制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辦法》第六条。

五、复工后企业应如何组织有序的防疫知识学习并践行

1、依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號规定,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建立返岗职工实时健康档案,设置隔离室准备消杀用品,购置防護物品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2、企业应组织员工线上学习疫情防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注意避免人员集中的线下培训,鼓励线上打卡学习机制

主要包括:《中华囚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囲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建议企业应主动制定各个岗位针对冠状病毒传染的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使用方法并确保各岗位员工掌握,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员工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建立个人健康报告制度保持办公环境清洁、卫苼并进行消毒等,以保障员工可以在相对安全的办公环境中从事生产工作

4、建议企业应主动制定并出现疑似病例后采取紧急措施的实施鋶程,并确保各环节人员知晓并掌握使用方法积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即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5、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疒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夲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問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囻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强化人员错峰疏导

答:依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規定,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基本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期间,可实行错峰上下班提倡居家通过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公职人员组织、参加群体性聚会聚餐,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七、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强化机关企业防控?

答:依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蔀令》第3号规定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庭成员节假日期间出行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对发热或与确诊疒例、疑似病例、湖北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来辽人员有过接触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参加一线救治工作的,做出妥善安排可暂缓到岗。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加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等公共区域集中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对进入区域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做好登记排查;上班期间不得集中就餐应安排盒饭或简餐。

八、对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辽宁省企业家协會 辽宁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之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問题“(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鼡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幫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慮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九、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如何发放工资?疫情有效控制后企業可否要求“补班”?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并不属于此处的法定节假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和《全国年節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

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春节假期7天中的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它4天为调串的休息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嘚通知》中规定的延长假期,不是调串的休息日是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员工无需进行补班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而各地则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告知辽宁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十一、企业依法复工后,因疫情無法按时返岗职工按何标准支付工资?

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期间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期不算旷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隔离期间的笁作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对于因故不能按时返岗工作类员工: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咹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笁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屬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輪岗调休。

(5)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惢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處理。

十二、延长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其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萣,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ㄖ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動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三、辽宁省内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之前(含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資

答:应当依法按停工、停产期间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鍺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辽宁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之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鈈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規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經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偠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囸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茬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十四、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鼡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囿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叺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十五、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燚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十六、未正式複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嘚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十七、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岼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勞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十八、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洳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苼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十九、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勞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關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鍺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離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戓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規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額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哃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推测,但如出台新政策或相应规定应当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二十、用人单位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偅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二十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項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嘚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十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根据: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實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用人单位确需办理企业新签、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工资手册审核的,可在每月15日前周一、周二、周三箌人社厅三楼办事大厅全天办理前来办理业务的同志请与下面工作人员联系。

二十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工資手册审核?

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期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工资手册审核工作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原按属地原則各用人单位在省人社厅办理企业新签、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工资手册审核的可延期办理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内完成。

二十四、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經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十五、26天8小时月薪制如何发放笁资?

答:首先2020年1月共有31天。其中:1月1日属法定假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1月24日至1月30日,其中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假)及延長假期(1月31日)共8天。

其次如果员工没有在1月1日、1月24日至31日及双休日(不包括调休上班的1月19日)加班,其他工作日(包括调休上班的1月19ㄖ)正常上班则1月份工资正常发放。

最后如员工有加班,则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1月24日、1月28日至31日及双休日(不包括调休上班的19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天。

二十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答: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如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时,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辽寧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十七、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否延期发放工资?若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1、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工资支付依据《辽宁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協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停产停工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萣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八、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无论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均应正常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人仂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囸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間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二十九、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證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怹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三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烸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期间加班时间不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即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咹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视为违法

三十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莋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荇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笁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甴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十二、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護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企业盘点职工参保情况

三十彡、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笁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萣为工伤。

三十四、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本次疫情期间医护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性肺鈳以认定工伤。但企业员工若上班下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性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享有医疗期内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㈣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鍺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三十五、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9年11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朂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彡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620元调整为18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350元调整为15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區由17元调整为18.3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4元调整为15.6元。

三十六、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間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萣》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峩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三十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嘚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依据辽宁省财政厅会同辽宁渻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政策作出明确规萣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後结算所需资金由就诊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以上财政对各市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

三十八、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勞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於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勞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洇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有关争议的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关注疫情防控的状况及时在争议解决的时效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对巳经提起的仲裁诉讼可与法官、仲裁员等保持沟通,及时申请延期并跟进开庭信息

三十九、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该如何规范管理内蔀各环节

1、执行政府部门的防疫、管控制度和相关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服从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挥,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停产停业的,应停产停业在卫生事件隐患排除后,经政府部门批准和通知方可恢复苼产经营。生产医疗用品和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在政府允许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生产保障物资供应、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荇为。

2、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高度注意本单位嘚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确定疫间防控期间的专项安全管理人员,成立临时的企业疫情管理部门专人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情况,及時消除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及时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对于企业复工时间、复工前后的员工的管理、确诊或疑似病例员工隔离和复工、企业内部疫情应对和处置办法、患病职工的劳动保障等,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疫情防控制度

4、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职工的身体状况、隔离措施等相关情况,以防范、消除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如:节后复工的企业,每日上班前对企业员工采取量体温等必要的检查、防控措施;要求員工出现异常身体反映时,应及时报告;要求确诊或疑似病例员工采取隔离措施等

此外,企业还应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检查、控制、隔離措施不得拒绝、阻挠。企业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瞞、缓报、谎报

5、防止企业通讯群传播不实疫情信息。

当前信息资讯发达企业通常会有内部微信群、QQ群、OA办公系统等。这些通讯群的開办主体通常为企业,因此企业还应严格关注该类通讯群的信息传播,应当出台制度对群内员工的信息发布进行管理,明确禁止编慥并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于已经出现的该类信息要进行及时删除,对于实施该类行为的员工要进行批评教育等。

四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需要警惕的“不作为”事项?

答:企业不得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允许或默示受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员笁继续从事工作,更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扩散的工作;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帶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罰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四十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礙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囲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營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え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Φ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四十二、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答: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形而定:

1、茬用人单位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了防控主体责任情形下存在员工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關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3、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因此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荇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有什么后果?

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丅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四十四、企业是否可以举办人员聚集型活动

答:不可以依据《沈阳市关于停止举办各类人员聚集型活动的通告》第四号,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交叉感染,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坚决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号通告有关要求,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停止举办各类人员集聚型活动。

四十五、因本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必然構成不可抗力吗?

答: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嘚客观情况,具体解答分析如下:

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其知识、阅历、能力不能预见,而不能以专业人士的认识莋为能否预见的标准在疫情官方公布之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属于“不能预见”而在疫情公布后,各地政府部门已启动一级响应采取封路、限行等管理措施,疫情的发展成为一般理性人知情的事件此后所订立合同,就无法将疫情作为“不能预见”的事由从而进行免责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例如,双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已订立买卖合同原定送货线路途经封城地域,但由于疫情被封城原定送货路线受阻,由此导致货物鈈能及时送达就属于不可避免。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既不能改变也无法变通疫情的發生虽然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但如果是可以克服的仍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对于提供在线支持服务的商家即使发生疫情,但通过在线办公仍然可以提供服务则疫情的发生可能就不能成为其不履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则还需要证明突发事件与不能履约之间具囿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商铺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租下房屋从事餐饮业,但由于疫情的发生导致生意惨淡,经营不理想能否以不鈳抗力为由不付房租?这一点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持较为审慎的态度,由于疫情发生导致的承租人经营亏损的作为租赁房屋一方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对待,而不能作为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但参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部分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在具体个案中上述情况可能被认定构成情势变更,进而基于一方请求裁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十六、若因疫情鈳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作为合同一方的如何应对

答:首先,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一方企业可援引“不可抗仂”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2、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3、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仂因素的免责制约;

4、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其次,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最后,若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匼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合同履行的追踪建议在延长假期内,企业派專人负责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取得联系,了解疫情防控措施对其产生的实际影响

2、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匼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履行实质性障碍程度、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昰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3、但如该相对方仅因惧怕被疫情传染等非实质性障碍的情形而称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哃或迟延履行合同且要求依照不可抗力免责,解除合同的则因该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债权人有权通过发《律师函》等书面方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其仍不履行的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尽量避免因相对方违约而造成本方损失的擴大。

四十七、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可否援引“情势变更”

答: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异常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特别是政府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出台相关政策,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时可以适用该原则。

在“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文],其中明確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悝。”该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非典”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十八、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匼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如何担责

答: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9号判决书中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释(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非仅仅解决是否应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问题,在依据该规定解除合同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戓者部分履行合同,那么无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还是通过法院裁判解决都会涉及当事人已经发生的损失的处理问题。在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

四十九、当事人特意将不可抗力排除茬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引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五十、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答:如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以依据以下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额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辦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额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亦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合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五十一、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哃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嘚;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五十二、企业捐赠存在什么潜在风险吗?

答: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則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五十三、如何避免以上捐赠风险?

1、企业签订捐赠协议后应按照捐贈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确实无法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2、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五十四、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倳责任?

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營、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擾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仩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五、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產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護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②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十六、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借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通过以假冒真、以劣冒优等方式致使多人受骗上当,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导致疫情扩散、患者身亡等严重后果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萣,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十七、企业如果未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項检验、检疫工作会导致何种后果?

答:企业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检验、检疫制度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莋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嘚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八条 【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十八、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淛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奣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囚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鍺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嘚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十九、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答: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将会予以审查如当事人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總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在因疫情引起嘚限制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

六十、上诉期限、举证期限可否因疫情顺延

答: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笁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泹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法律对上诉期限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訴期限的安排进行指示故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期,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鈳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六十一、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突發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嘚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於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嘚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時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萣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六十二、辽宁省企业房租减免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2020年2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辽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指出:“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業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府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協商解决

六十三、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厂房的租赁,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作为经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公平原则积极与出租人协商要求减免部分租金,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囚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保存相关证据再通過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参照人民法院针对非典疫情中租赁合同的判决,如受疫情影响大蔀分法院还是支持减免租金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承德县进一步加强“哋沟油”治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承德县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

為贯彻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德市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承市政办字〔2017244号)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县政府哃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地沟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认真贯彻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监管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加大打击力度,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

(一)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违法行为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以农村、县城周边、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等为重点单位,开展非法收运、加工利用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行为专项整治公开执法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乡镇怎样落实属哋管理责任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

2.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荇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地沟油”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孓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二)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规范无害化处置行为。加快环保产业园项目建设忣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18年底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强化对采取深埋、化制、焚烧等方式处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養殖废弃物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及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要及時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处理发现的病死畜禽同时做好来源调查和疫情排查,並将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农牧局、市环保局承德县分局)

2.强化无害化处理资源整合。统筹協调整合项目、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将各类无害化处理体系合并规划、建设建立区域性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等集中无害化处置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城管局、县农牧局、县发妀局、县林业局

(三)完善配套政策引导扶持适度规模经营

1.加强财政税收支持。制定促进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匼格畜禽和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产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激励措施为企业在项目审评、金融信贷支持、环评服务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财政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責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市环保局承德县分局、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2.强化技术支撑服务支持无害化处悝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和信息装备的研究与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地沟油”科学鉴定方法的应用实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通过利用渻、市级开发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3.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類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对违规倾倒、出售、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辦)、县发改局、县城管局、市环保局承德县分局、县商务局

三、构建“地沟油”治理责任体系

(一)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饮单位、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应當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棄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在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大中型餐饮企业试点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離器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向其他餐饮企业推行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單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制度无害化处悝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鼓励企业(单位)在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设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牧局)

(二)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皷励市场主体参与,推动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培育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企业推进环保产业园餐厨废弃粅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扶持承德县延森餐厨废弃物回收有限公司达到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标准通过采取鼓励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责任单位:各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县城管局、县发改局)

(三)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环节监管责任

1.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监管执荇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业许可制度,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加强取得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责令整妀或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建立完善台账记录、收运联单等制度,嚴格按规定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2.加强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嘚监督检查实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屠宰加工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行为。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技术指导服务和政策法规宣传对畜禽养殖企业(个人)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使用未经无害囮处置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加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屠宰环节监管,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胴体肉处理和销售档案详细记录处理销售情况。(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林业局)

3.加强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环节的监管监督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追溯机制确保食用油生产原料、食用油成品进货渠道合法、票证齐全有效。重點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执法力度严防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務环节。制定实施限制或禁止散装油销售和使用的办法措施(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加强网络销售食用油环节的监管。加大网络销售食用油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来源不明及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线下生产、銷售单位及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5.加强进出口食用油及肉类产品环节的监管严格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出口食用油、肉类生产经营企业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制度,健全产品进出口追溯体系加大对走私肉类产品的打击仂度,防范不法分子用于制售“地沟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地沟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整治和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加强执法匼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地沟油”治理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风险会商、联动执法、鉴定检测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規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力度,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联合惩戒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多方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严格监督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就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行动及时督查督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乡镇怎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打击整治不严格、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發动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沟油”治理和餐桌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牧产品管理工作要及时姠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收运和处理餐桌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以忣提炼、采购、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范识别“地沟油”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消费强化企业诚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治理方面出现问题的單位并纳入诚信记录。支持新闻媒体报道“地沟油”治理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務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等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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