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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唎》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关于此条款规定中涉及的过渡期,是指什么又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拆迁选择安置房如果是现房,就不存在安置过渡期的问题协商一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即鈳搬入安置房只有在安置房是期房的情况下,才存在安置过渡期问题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过渡期,指的就是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遷人将自身房屋腾空之后,搬入新的安置房之前的这一段时间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为多少时间?
安置房的交房期限首先看安置补偿协議上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安置房为期房的交房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可以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規定来确定
如果拆迁方在上述期限经过后,仍未交付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房。因为物价逐年上涨生活成本也相應的增加,多年前确定的临时安置费很难保证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当征收方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提供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如果您已经决定选择安置房安置,那么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与拆迁方约定清楚,如果超过正常过渡期过渡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一般来说超过正常過渡期,过渡费可按照双倍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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