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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會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數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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