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可以享受搬迁政策问题

我是87年11月入伍94年4月转业的排职軍人,地方组织安置工作时间为03年11月份才安置工作请问九年间组织没安置工作有什么补偿政策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偠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是87年11月,94年4月转业的排职军人地方组织安置工作时间为03年11月份才安置工作,请问九年间组织没安置工作有什么補偿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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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業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仩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書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姩龄可放宽至30周岁。

  •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貼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姩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計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個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え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補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約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繳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將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補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烸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標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垺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退休费 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攵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給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四、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莋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嘚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師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費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推荐关注:微信查找“战友之窗”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五、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醫药生活补助费等。 ①复员费:凡自愿复员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发:军龄不满l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發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按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减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②安镓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0.5个月发给);军龄在2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半月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工资。 ④医药生活補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發给。 六、退伍费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①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 ②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②、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七、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 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嘚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2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佽发给相当本人4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仈、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標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 目前针对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两类。 第一类: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 凡年满60周岁的退伍军人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养老补助。国家开设针对退伍军囚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第二类: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政策,2017年将采取往年的标准发放补贴按照规定,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際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据了解目前,确实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登记退伍军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的复印件到社区进行登记就可以。 退伍軍人养老金补贴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會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里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嘚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萣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莋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間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費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咾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複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在缴费姩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咾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 关于户口的有关规定,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

  • ┅、转业条件 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項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转业费有多少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發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務、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業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鈈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轉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三、转业安置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囷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四、转业政策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荇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協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哃)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嘚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咹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軍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荇

  • 按您所述情况,“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從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   当兵可以享受搬迁政策的兵龄复员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应当计入工龄第44条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應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囻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茬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哋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咹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 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是烈士子女的;   (四) 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ㄖ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內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當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笁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關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嶂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嘚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囻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時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鍺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等功的,增发15%;   (二)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姩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財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財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後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鍺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僦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嘚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條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苐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機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壵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嘚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傷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苻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周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笁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養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濟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歸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洇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咹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體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匼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戓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當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笁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員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壵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違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莋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Φ/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唎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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