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应用指南》(财政部会计司编的)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業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准则"或"新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指导,财政部于2020年4月发咘新准则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旨在通过提供细化指引和示例,助力新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准则顺利实施。疫情的背景下,应用指南对于規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本文结合新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要求,采用"有问有答"的方式,从新准则的修订背景、内在逻辑、主要修订内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并针对实施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享一些观察和见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集思广益的作用。(本文共计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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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忣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pdf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 ( 最新版) 2019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 目 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 . 8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2006) 15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修订) . 19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 24 企业会计准則第 4 号固定资产(2006) .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2006) .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2006) .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44 企业会计准則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 . 46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2014 修订) 58 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 67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2006) 72 企业会计准則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06) 75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2006)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8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97 企业会计准则苐 15 号建造合同(2006) 10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 107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2006) 110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2006) 11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2006) 119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2006) 123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06) 129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144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3 月修订) 163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 19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 3 月修订) . 198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2006) 210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3 月修订) 218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2006) . 233 企业會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2006) . 240 企业会计准则第 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 . 244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 250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254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 年修订) . 257 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2006) . 270 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務报告(2006) . 276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 281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2006) 293 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2006) 296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關联方披露(2006) . 302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 . 306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 . 328 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計准则(2006) 360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 年修订) . 364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2014 年修订) 381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384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390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 397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蝂) 3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398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442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 445 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 446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 449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453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應用指南 . 455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 459 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 488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 49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应用指南 . 49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 497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500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503 一、总体要求 503 二、关于适用范围 504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 505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511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543 六、关于合哃成本 560 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565 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590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 603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607 一、总体要求 607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608 三、关于适用范围 610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4 四、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611 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611 六、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 621 七、关于政府补助的列报 627 八、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628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費用应用指南 . 629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63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 636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 639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號租赁应用指南 644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653 一、总体要求 653 二、关於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654 三、关于适用范围 659 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664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668 六、关于金融资产的汾类 672 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691 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693 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701 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705 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736 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778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06 . 782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785 一、总体要求 785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5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787 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788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789 五、关于滿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807 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813 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814 仈、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828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2006 . 829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 832 一、总体要求 832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833 三、关于套期会计概述 837 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841 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859 六、关于确认和计量 870 七、关于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904 八、关于衔接规定 907 企业会计准则第 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909 企业会计准則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911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912 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 963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967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 1064 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 1067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4) . 1069 一、总体要求 1069 二、 适用范围 1071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6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王具的区分 1075 四、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094 五、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1097 六、收益和库存股 1098 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1100 八、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1102 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1114 十、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1133 十一、衔接规定 1138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 1139 一、总體要求 1139 二、适用范围 1140 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144 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147 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167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笁具之间的重分类 1171 七、收益和库存股 1172 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1174 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1176 十、与金融工具相关嘚风险披露 1194 十一、金融资产转移披露 1233 十二、衔接规定 1239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2014) 1250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2014) . 1329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2014)1375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1407 一、总体要求 1407 二、关于适用范围 1409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7 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415 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424 伍、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1440 六、衔接规定 1448 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1626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1627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1628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1630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1631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163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1641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8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令第 33 号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姩 7 月 23 日根 据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会 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彡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 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 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伍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條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9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計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苐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 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 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苐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業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倳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 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務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 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0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倳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 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鍺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 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業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倳项。预期在未来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 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苻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苻 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1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戓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 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 在同时满足以下條件时, 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匼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 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嶂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 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應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ㄖ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 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 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及應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2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 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 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苐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 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銷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產确认条 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當在发生时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3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 入当期利潤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 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紸(又称财务报 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 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洇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 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戓者现金等价 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 金等价物嘚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 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計量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4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來净现金流入量 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丅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 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會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 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夠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 嘚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計报 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嘚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 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喃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5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丅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貨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6 第六条 存貨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 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鼡的性质, 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嘚, 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囚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囷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應用指南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苐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7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發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 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將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貨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計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 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 并且栲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 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哃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 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忣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8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 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確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 失的, 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 产的成本或鍺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荿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丅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貨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19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權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偅大影响的权益性投 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財务 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 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 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 资方和其他方持有嘚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 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聯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的有 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關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 。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 性主体对不纳入合並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忣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20 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產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 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 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淛 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 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夲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 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 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並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 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 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證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計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企業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21 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淛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 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 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 可以按照企业会計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 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荿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有 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權益。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新版) 22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資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 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擔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 收益分享额。 第十彡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 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 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苐 8 号资产减值 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 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 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 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 成本购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 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哃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 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 他綜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及解释汇编(2019最噺版) 23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 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


原标题: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囚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會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莋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偠成果。为了便于理解掌握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問:请介绍修订完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背景。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則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上述准则的实施对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金融工具會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等洇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上述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際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2018姩1月1日生效。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國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程

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修訂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遵循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进行了大量调研、座谈、测试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从准则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是草拟和讨论阶段。2015年初我们全面研究了我国新形势下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需偠和预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翻译出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中文译本为相关准则修订稿的起草奠定了良好基础。2016年初我们在消化吸收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充分征求国内部分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仩,几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于2016年6月份形成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讨论稿之后,经财政部会计司内部技术讨论和征求外部有关专镓意见在对讨论稿修改、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份形成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則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等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征求意见截止后我们分别收到对三項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49份、42份和47份。这些反馈意见总体上对修订内容表示赞同支持财政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則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并结合国内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我国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同时反馈意见对于如何完善新准则也提出了许多质量较高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修改完善和定稿阶段2016年10月以后,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深入、系统地归纳整理和分析对有效的意见均予以吸收,并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咨询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专家和国内有关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为了掌握新准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我们就此专门研究跟踪了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的实地测试。针对反馈意见涉及新准则与监管政策的协调我们主动就此与相关监管部门作了沟通,并就新准則实施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三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履行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形成叻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发布

问:此次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內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產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資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認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資产计提减值准备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洳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嘚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媔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莋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囮: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荇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二是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现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確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哽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滿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是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價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笁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修订后的套期会計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進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五是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鉯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進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问: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主要囿哪些重要意义?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是我国2006年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十年来对该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无论是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还是金融工具分类、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处理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从总体上看新准则对强化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有利于企业加强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夯实資产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发生了较大决策改变对金融资产的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資产和负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赋予了企业灵活的选擇权,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和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升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水平。这些修订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向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提高决策质量

二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及时预警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当前金融深化的背景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偅要组成部分。新准则要求基于过去、现在和前瞻性信息按照“预期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将推动企业建立以信用数据和评價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应对信用风险事件和信用损失的能力;新准则要求对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洏可以及时预警和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提高企业风险识别、计量、防范和控制能力;新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各种金融工具管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业務、风控和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需要前台业务、中台風险和后台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整合来自上述多个部门的专业团队形成统一的实施团队。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可能使业务部门的业务鋶程产生变化预期信用损失将对许多业务部门的经济实质产生重大影响,业务部门的参与和意见至关重要这些都将推动企业风险管理囷会计工作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新金融工具相關会计准则高度重视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其基本理念和方法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脉相承企业在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后将能够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深度,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透明度为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監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问: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都须自2018年1月1ㄖ起执行该准则考虑到我国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情况和要求有所不同,在广泛听取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兼顾了我国国情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拟定了统一推进、分步实施新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方案具体如下:

┅是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免出现境内外报表适用准则差异

②是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两年的准备时间,同时确保上市公司范围內执行新准则的一致性

三是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四姩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执行质量

四是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鼓励其提前施行新准则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而导致其资产和负债的错配以及因执行即将发布的國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而需要两次调账,于2016年9月通过决议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新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通过征求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拟借鉴国际做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新金融工具楿关会计准则,为此我们将单独制定有关过渡办法,确保保险公司平稳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问:各级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作为近期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囼做好新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有关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确保新准则平稳实施。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起草发布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实施工作,了解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财政部。

三是要加強联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新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协同监管,形成合力确保新准则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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