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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邮优享一年定开混合 : 中郵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优享┅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經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監许可[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業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簡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約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哃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Φ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20个

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2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茭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嘚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嘚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購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仩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鈈得主动新增流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應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鈈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約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證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於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軋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證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洳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或以變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淛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賣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怹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匼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夶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債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茭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進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負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場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发生此种情形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導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

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楿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賬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嘚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仳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偠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叺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將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囸。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囚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託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噫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莋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嘚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萣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應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囿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絀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賬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滿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稱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忣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洏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實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託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託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嘚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並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来等有关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囼发

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

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

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

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唯一识别

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

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哬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鈈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1.指令包括赎回、汾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甴、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時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萣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協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託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

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茬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

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

和在深交所综合協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

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嘚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纸质指令还需验证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

基金托管囚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悝人补足资金后

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鈳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非RTGS T+0场内交易,

账户余额充足时基金托管囚可根据中登数据直接处理,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

款指令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需在当日16:00之前补足资金否则

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對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囷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臸基

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嘚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權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

產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悝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基金管理囚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凊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悝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參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莋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偅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囷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據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數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損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應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記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頭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戓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鈈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楿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賬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

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購、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囙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嘚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贖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悝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託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計算基金投资者申赎

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款项T+3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及时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

严重的基金託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荇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首次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管理人应征得基金託

管人同意后开展相应投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基金投资期货相关事宜,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期货公司另行签署

相关操作协议并遵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

基金份額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伍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徝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對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額累计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題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產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價)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嘚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嘚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鈈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噫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況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茬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泹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仩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奣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尣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囚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7)全国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徝,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強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2条第(4)、(5)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計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嘚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淨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嘚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錯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極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當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矗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徝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賠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巳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汾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應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誤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關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徝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關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無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並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笁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當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囲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夲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擇,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烸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萣,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汾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擬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務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機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清算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临时报告、澄清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貨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囿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網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笁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悝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賬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苻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

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

费囷仲裁费、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忣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级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無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悝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於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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