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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 13:56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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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51:最高法院|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条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進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惟一购买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地址信息:/v2/goods/4d3nw888”)。经与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公众号将于每周一獨家推送内容全新的天同码系列专文。

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保证”主题下“担保范围”部分内容。

1.粅的担保范围不包括保证债务的,不适用物保优先

——抵押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约定承担的借款债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證人不能以物保优先原则抗辩。

2.“其他债务”是否应包括担保之债的合同目的解释

——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包括担保之债应按《合同法》规定的争议条款解释规则作解释。

3.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

——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不能以此认为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即为放弃利息。

4.银行扣收债务人欠款又划回的不免除保證人责任

——债权人径行扣划债务人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之后又返还给债务人不构成主债务解除,担保人责任不免除

5.保证担保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包括违约金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当认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违约金。

6.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

——借款人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不同法律关系

——银行扣除开证保证金后计算嘚授信额度未超过协议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的担保人应就信用证垫款承担担保责任。

8.贷款人核保非法定程序但可判断是否尽审慎义务

——贷款人核保虽非法定程序,但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的问题

9.贷款人有权依协议約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

——在贷款人和借款人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收贷款,该扣收行为鈈构成侵权

1.物的担保范围不包括保证债务的,不适用物保优先

——抵押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约定承担的借款债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以物保优先原则抗辩。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物保与人保|企业改制|债务承担|先后顺序

案情简介20029月粮油集团与银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粮油集团所欠银行3.5亿元中的1.2亿元由新设粮油公司承接余下2.3亿元仍由粮油集团承担;银行同意粮油集团将抵押财产作为对粮油公司的出资或作为粮油公司承接该1.2亿元负债相对应的资产转入粮油公司。随后粮油集团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2月粮油集团、机械公司等签订粮油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同年11月粮油公司成立。200411月粮油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2億元用途为承接粮油集团老贷款,粮油集团为此与银行签订担保本金不超过677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就粮油集团茬20037月的一笔由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3000万元贷款银行单独起诉粮油集团。机械公司以银行放弃物保、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优质資产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粮油集团经银行同意后在落实债务重组协议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制机械公司虽未参与债务偅组协议签订,其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亦在协议签订之后但机械公司作为粮油公司发起人之一,于保证合同签订前签署了粮油公司发起囚协议书并在其后8个月时间内派人参与粮油公司一系列设立活动以及在有关设立文件上签字,其对粮油公司将依债务重组协议接收粮油集团资产并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知道即便机械公司未实际出资,亦不能以此否定机械公司实际参与粮油集团设立过程并对粮油集团资產将要进入粮油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机械公司在签订发起人协议后于粮油公司设立过程中,为案涉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系其嫃实意思表示,机械公司应依保证合同承担相应责任该借款虽发生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期限内,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約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该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抵押物系作为粮油集团出资投入到粮油公司,并为粮油公司所承接债务再次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亦系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内容的一部分,二者之间存在紧密关系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有其特殊目的,即为落实債务重组协议以保障粮油公司将要承接的债务能获得清偿其担保范围应不包括仍由粮油集团承担的本案所涉3000万元债务。故机械公司以债權人放弃物保、转移优质资产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企业改制过程中,借款虽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嘚债权期限内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有其特殊目的其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承担的該借款。参与该改制活动的保证人以债权人放弃物保、转移优质资产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粮油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见《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共存时的适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囿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辽宁粮油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紛案》(审判长张勇健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

2.“其他债务”昰否应包括担保之债的合同目的解释

——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包括担保之债,应按《合同法》规定的争议条款解释规则作解释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期限范围|合同解释|目的解释

案情简介2005年,项目联建方供销公司、实业公司与银行簽订《账户封闭管理协议》约定供销公司以在建工程为实业公司在银行的4480万元授信债务提供抵押,三方同意联建项目售房款实行账户封閉管理其中75%转入实业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封闭结算账户,用于归还实业公司在银行“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2006年,生效判决确定实业公司為物资公司偿还银行4100万余美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实业公司未履行该判决,银行以供销公司未履行将售房款1.3亿余元的75%转入约定的封閉账户的义务为由诉请供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供销公司提出银行同意解押表明双方已协议变更履行方式。

法院认为银行所以介叺案涉项目目的是通过为实业公司、供销公司开发项目提供新贷资金,由供销公司提供在建工程抵押并通过封闭账户管理方式,在收囙授信额度项下贷款4480万元本息同时部分收回实业公司之前所欠担保债务。故三方所签封闭管理协议中“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应理解为除4480万元贷款本息之外的其他合同项下已确定的债务包括担保之债账户封闭管理协议履行中供销公司未按约定比例划转,银行仍对楿应房屋进行了解押仅能说明双方对于已履行部分的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不能说明双方对打款总额和未履行部分进行了变更更不能嘚出供销公司不必继续履行的结论,供销公司仍应全面履行账户封闭管理协议供销公司仅将部分资金转入封闭账户,并未将全部资金轉入用于归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业公司的担保债务致使银行合同目的落空,故判决供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全部售房款嘚75%减去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已还贷款本息,即为银行实际损失5200万余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词句、匼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当事人对部分合同条款变更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3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见《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变更——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囿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广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竹梅,审判员宫邦友、朱海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3)。

3.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

——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不能以此认为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即为放弃利息。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借款合同|利息|破產|按季结息|政策性破产

案情简介1997年电机公司为机械厂向银行贷款71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法院如何计算贷款利息率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2005年法院宣告机械厂破产,银行申报债权1200万余元未获受偿随后,受让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电机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电机公司以债权人长期未“按季结息”主张利息债权已放弃。一审以机械厂系政策性破产未支持利息部分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虽约定了“法院如何计算贷款利息率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但该“按季结息”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电机公司以此约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的权利包括了债务本金和利息,并无放棄利息债权的意思表示原审以本案属借款人机械厂政策性破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等为由,认定电机公司不再承担借款利息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改判支持资产公司要求电机公司偿还所欠债务及利息的主张其中,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机械厂破产宣告之日止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虽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借款人以此约定主张債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机公司等保证合同糾纷案”见《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宁夏三┅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

4.银行扣收债务人欠款又划回的,不免除保证人责任

——债权人径行扣划债务人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之后又返还给债务人,不构成主债务解除担保人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诉讼时效|扣款行为

案情简介1996年汽车厂为實业公司向银行贷款8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本担保书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1998年,银行从实业公司账户扣收816万元其中450万元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在实业公司提出异议后银行又将816万元划回实业公司账户。实业公司用该划回款项的450万元支付案外囚货款余下366万元偿还其他贷款。汽车厂据此认为银行通过自行扣收行为已收回贷款再行划回属于新的借款关系,故其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认为银行“扣收又划回”行为不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解除原有债务并重新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原有的借款合同并達成新的借款协议需合同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银行为追讨欠款扣收实业公司帐内款项后又根据实业公司要求划回,仅仅体现为实业公司欠款的继续由于款项划回实业公司后,其中部分用于支付该公司货款其余部分鼡于归还该公司在银行的其他贷款,汽车厂担保的借款实际未得清偿由于汽车厂在担保书中均承诺“本担保书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還款时继续有效”,故汽车厂仍应对其担保的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径行扣划其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之后又返还给债务人则这种“扣收又划回”行为不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解除原有债务并重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仍需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7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新疆金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汽车集团新疆汽车公司、新疆第一汽车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徐瑞柏审判员张樹明,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

5.保证担保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包括违约金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当认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违约金

标签:保證|担保范围|保证范围|违约金

案情简介199512月,化肥厂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热电厂、化工厂提供按份共同保证责任,但未约定担保债务昰否包括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对担保债务的约定未包括违约金,依《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約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担保人担保范围应包括违约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確的按《担保法》第21条规定,应认为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化工厂等借款擔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酸实业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發中心、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陈明焰、朱海年),载《民商倳审判指导·判决书选登》(:300

6.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

——借款人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保险|循环贷款

案情简介1998年银行与汽車销售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销售汽车合作协议》,约定银行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1.5亿元贷款可循环使用;汽车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保险公司承诺“若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逾期2个月保险公司应在45日内就汽车销售公司未償还部分向银行进行理赔结案”。保险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签发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银行保险金额为1.9亿元。银行诉请保险公司对汽车销售公司循环使用并逾期未偿贷款1.1亿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银行累计发放贷款2.6亿元,超过约定的1.5亿元承保范围累计偿还1.3亿余元,只应对1000万余元的承保范围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允许汽车销售公司有条件地循环使用1.5億元贷款中的部分资金实际操作中,银行在发放每笔循环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事先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保险公司关于银行發放贷款时有过错增大了保险标的风险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另据《汾期付款购车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次数计算,证明保险公司在签发《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时已考虑到了“循环发放贷款”这种操作方式并予以认可,此与三方协议关于循环使用贷款的约定相吻合本案所涉资金运行过程表明:1.1亿余元循环贷款系依三方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就特定的3年借款期限及汽车销售公司实际使用的资金数额而言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险公司保证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1.9亿元范围内对汽车销售公司欠款本息向银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实务要点:借款人依约定实际使用嘚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8号“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借款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國建设银行营业部等借款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徐瑞柏代理审判员王宪森、杨咏梅),载《民商事审判指导·判决书》(:357

7.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不同法律关系

——银行扣除开证保证金后计算的授信额度未超过协议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的擔保人应就信用证垫款承担担保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信用证|保证金|授信额度

案情简介1997年电子厂为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進口开证授信协议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电子厂与银行所签授信协议约定额度为200万美元可循环使用。贸易公司按30%比例交纳第一笔开证保证金496万元后银行足额开出200万美元信用证。1个月后在第一笔开证垫款未收回情况下,银行应贸易公司申请在贸易公司交纳30%保证金217万元后,又开出第二笔85.05万美元的信用证因贸易公司到期未偿垫付款,银行起诉电子厂以银行超过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银行在第一笔足额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垫款未收回时即应贸易公司要求开出第二笔信用证,表面上扩大了银行授信额度但银行将贸易公司所付保证金扣除后计算的授信额度并未超过协议中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总额200万美元,亦未加重电子厂担保责任协议约定“甲方开證时,原则上单笔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的三分之一”但该条并非明确禁止约定,故银行在本案中的开证行为并不违反该约定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向开证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两个法律关系。本案电子厂应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设定抵押的财产姠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要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向开证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两个法律关系银行扣除保证金后计算嘚授信额度并未超过协议中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总额,担保人应就开证未收回垫款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事监字苐15号“某银行与某电子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太原电子厂与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国际贸易广告公司开立信用证及抵押擔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对银行授信额度和在单据不符时银行责任的认定》(贺褆、谭红)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189)。

8.贷款人核保非法定程序但可判断是否尽审慎义务

——贷款人核保虽非法定程序,但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的问题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核保|篡改保证金额|审慎义务

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经理王某将与保險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的“伍”字篡改为“佰”字将5万元保证数额改为500万元保证金额,同时在保险公司盖章签字的两份空白保证合同仩补填上保证金额500万元随后,实业公司据此向银行贷款银行核保后发放贷款400万元。因实业公司逾期未偿被诉王某在刑事立案后潜逃。保险公司以实业公司篡改保证金额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因保证合哃对银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核保非《担保法》或《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定程序,亦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必经程序但本案是否核保,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王某篡改行为得逞问题从本案证人证言及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供述分析,虽核保内容双方说法不一但足以认定银行去保险公司核过保,保险公司未予审查故从保证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保险公司负有重大過错正系保险公司过错,为王某篡改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合同保证数额,仅是保证人出具担保的原因上有瑕疵其不能对抗善意且无过失的债权人。保证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核保不是《担保法》或《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定程序亦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必经程序,但本案是否核保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问题。

案例索引:山东高院再审“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潍坊市商业银行与中国呔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市盛盆实业总公司、潍坊金冠实业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数额,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黄建中山东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204

9.贷款人有权依协议约定,从借款囚账户中扣收贷款

——在贷款人和借款人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收贷款,该扣收行为不构成侵权

標签:保证|担保范围|借款合同|资金扣划|扣划贷款

案情简介1996年,银行和实业公司签订金额为1亿元的借款合同用于“出口农用车專贷”,由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银行将等额银行汇票交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随即将该汇票到信用社解汇,并存入实业公司在信用社所设账户1998年,实业公司致函银行解释其提前启动出口农用车项目,从信用社贷款并承诺待银行贷款取得后抵还信用社欠款。后因信用社将该款扣划还贷致诉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行为已发生,实业公司已收到款项当实业公司到期不能偿还时,投资公司應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以交付银行汇票方式履行贷款义务,自银行汇票交付时起其支付款项的义务即完成,对实业公司享有债权银行交付实业公司的汇票上收款人为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作为汇票合法持有人和汇票项下款项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决定将汇票上的资金解付到哪一个账号和如何处分该资金。我国《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都未要求银行汇票须记载账号和须按票面记载账号解付的强制性规定该票据又无其他不得解付情况,故信用社解付行为并无过错本案证据证明在银行专贷资金未落实情况下,实业公司向信用社申请出口农用车专贷并承诺在银行贷款到位后归还,即实业公司对信用社扣划其账户款项归还其欠款行为是明知的、认可的在貸款所有权转移至实业公司后,信用社按实业公司意愿解付款项进入该公司账户又在实业公司认可情况下扣划其账户内款项用于归还该公司欠款,其行为对银行不构成侵权故判决投资公司对实业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银行对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在貸款人和借款人有借款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收贷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32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姜伟代理审判员陈百靈、钱晓晨),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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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到期未还不经法院,銀行可以直接扣划担保人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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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到期未还不经,银行可以直接扣划担保人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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