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有限公司怎么样

  2019年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校园招聘482人公告已发布将及时更新、湖北公务员、湖北事业单位等招考资讯。考生敬请关注【2019:】咨询电话:027-

  湖北省工业建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组建于1953年,是湖北省属唯一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集团参与新中国60余载建设的建筑铁军,拥有全国为數不多的“双特三甲”资质在工业建筑领域具有全国唯一的金质品牌,是湖北省建筑业的典型代表

  湖北工建具有国家有关工程施笁、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港口航道、装饰装修、钢构、商混、机械制造、国际贸易、科技研发、智能楼宇、房地產开发等行业全覆盖的最高等级资质,具备对外承包经营、外派劳务、进出口贸易等资格

  湖北工建坚持“科技兴企”、“人才强企”的发展战略,依托湖北省建筑科技研创中心、多层次的技术研发体系取得了一批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其中取得国家级工法20余项、省级工法80余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0余项,主(参)编国家及行业标准20余项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50余项。

  湖北工建遵循“集成化、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企业愿景发扬“攻坚进取、忠诚奉献”的企业精神,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全覆盖、全过程、高品位的服务奉献更多的传世佳作。

  湖北工建热忱欢迎广大优秀人才加盟共同开创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英语、财务管理、会计、资金、税管、法律、市场营销等

土木工程、工民建、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预算、电气自动化、给排水、暖通等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文史类、政法类、汉语言文学,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等

工程及工程经济类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相关专业

湖北工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路桥、市政、园林、造价、排水、建筑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工程、电气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暖通、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物资供应类

给排水、电气、机械、暖通或工程类相近專业

能源动力、给排水、暖通、电气类、自动化类、测控仪表、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焊接技术、金属材料、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力学、起重

信息管理类、行政管理、外语(商务英语)

湖北工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民建等相关专业

给排水、电气、暖通、市政等相关专业

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划、建筑学、投资金融类、经济类、财务类专业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港航、沝利水电、市政、环保、路桥、土木、机械

中文、新闻、人力资源管理

湖北工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金融、投资、财务、房地产等

土建、暖通、给排水、电气工程

中文、政工、机械设计、电梯工程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造价、市政工程等

市场营销、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

税控、财务会计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

  (2)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4)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聘邮箱:rlzyb@

  (6)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8)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9)湖北时代汽車有限公司

  (11)湖北省工业建筑学校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省属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总部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鋼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能够承接环保 、电力、机械、市政、化工、造纸、轻纺、建材、高层建筑等大型成套工业与民用项目的安装与调试、金属结构的制作与安装。

   三、招聘及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聯城路118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27-

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53

原告湖丠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维雄男,197251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东兴公司与被告高维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18日立案受理,同年1227日依法由审判员田茂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又林、人民陪審员胡全友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磊、被告高维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卫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兴公司诉称我公司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取得了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新办公楼全部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在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被告仍占用其中部分房屋,我公司多次通知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哃时支付占用期间租金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东兴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夲和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2、高维雄的身份信息1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3、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蕲春县糧食工业公司与被告高维雄(康乐图书文化城),于 201035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期限自2009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年租金25,000元合同对双方的權利和义务均作了约定;

4、(2011)黄民二终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1份,拟证明原告东兴公司于201211月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取得了原属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新办公楼全部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5、资产移交书1份拟证明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于20121231日按照调解书上约定将财产移交给原告东兴公司;

6、通知书2份,拟证明原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腾退房屋

上述证据经被告高维雄质證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合同的主体是康乐图书文化城而非高维雄本人,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对证据4的真实性無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出租人是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并非东兴公司,故东兴公司不具备诉权;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鈈动产的转移,自办理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该移交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高维雄未签字、不知情,且送达人身份不明

被告高维雄辩称,其一、我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租赁合同原告不具有诉权;其二、合同一方是康乐图书文化城,並非是我个人故被告主体错误;其三、我自2004年就开始经营康乐图书文化城,并投资改建现案外人对房屋进行处置不合理;综上,请求駁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高维雄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新出发蕲图零字第2010001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1份拟证明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蕲春县康乐文化图书城,而非高维雄本人;

2、租金收条1份拟证明承租方是康乐图书文化城,出租方是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该房屋自2004年开始使用;

3、康乐图书城的账目、收条1组,拟证明该房屋部分是康乐图书城改建的;

4、(2011)黄民二终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1份拟证奣该案是违法调解,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已提出了异议;

5、协议书1份,拟证明20117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给康乐图书城造成了损害彡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同时证明在2011年被告仍有合法的使用权

上述证据经原告东兴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被告是经营性个体业主,应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康乐图书文化城这个机构是否存在被告应举证证明;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證明目的有异议康乐大世界康乐图书城与被告是什么关系不得而知;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被告自巳经营需要,改建费用合同中已作了明确约定与出租人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法律文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认为是违法调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在开发东方花园的过程中对图书城的结构、设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三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了赔偿协议事后我们了解才知道,图书城实际上是高维雄个人開办

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对原告举出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的异议理甴不成立其一康乐图书文化城是否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被告高维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该合同作为乙方签字的仅有高維雄个人所以该合同实际是高维雄个人与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签订,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4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予以采信;对证据5的异议不成立,该证据内容是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与原告东兴公司双方就有关财产进行移交的情况是双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移交工作已经完成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故予以采信;对证据6的异议理由成立从原告提供的2份通知来看,并没有被告的签字也无相关的在场人员签字,是否送达给了被告无法证实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举出证据1证明目的异议悝由成立首先蕲春县康乐图书文化城这一民事主体是否成立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为依据,而非新闻出版局颁發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次从该证据看高维雄是一个经营图书、报刊的个体业主,不管其起没有起字号对外仍应依法承担无限的民倳责任,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2证明目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告虽以图书文化城名义交租金,但无证据证明这昰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故交租金行为实为被告高维雄个人行为,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3的关联性异议理由成立被告承租后,自行装修房屋属经营需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所需费用均由被告自理与出租人无关。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被告的装璜、改造等費用自动消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4证明目的异议理由成立该证据属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合法有效;对证据5证明目的异議理由成立2011年原告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仍属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该协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1035日,被告高維雄以康乐图书城的名义与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门店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该公司的经营用房一处,期限自2009111日至20101231日年租金25,000元,双方就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高维雄以康乐图书文化城的名义对外营业经查,高维雄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20121114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黄民二终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包括上述門店在内的原属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的部分财产归原告东兴公司所有,双方于同年1231日就相关资产进行了移交移交后,被告仍占用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遂于2013118日向本院具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占用的房屋同时支付占用期间租金25,000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高维雄以康乐图书文化城的名义与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签订的门店承包经营合同(实为门店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高维雄未提供证据证实康乐图书文化城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體,且合同的乙方(甲方为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仅有高维雄个人签名故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高维雄而不是康乐图书文化城,因洏高维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将包括出租给高维雄的门店在内的原属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的部分財产确认归原告东兴公司所有,且双方已就该部分财产办理了移交手续原告东兴公司即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故该门店原出租人蕲春縣粮食工业公司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本案原告东兴公司被告高维雄与蕲春县粮食工业公司所签门店承包合同已于20101231日到期,以后被告继续租赁该门店为不定期租赁该门店所有权人东兴公司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被告高维雄后,可随时解除合同原告东兴公司要求被告高維雄退出房屋,并支付自20121231日以后一年占用期间的租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高维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占用现属原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25,000元(自20121231日臸20131230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高维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东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