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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43号。

负责人:胡红洲该宜昌分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816号驳回管辖异議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本案反诉标的额已经超过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权限。2018姩2月1日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元,而上诉人于4月20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原审法院出具裁定书前,被告又降低了反诉标的额现原審法院以最后缴纳诉讼费确认的诉讼标的额为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本诉标的额超过西陵区法院管辖权限原审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為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嘚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訟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应适用该规定严格按照变更的标的额确定級别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当事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管辖权限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級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一、关于反诉。虽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标的额超过了3000万元,但2018年4月27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开庭时被告确认其反诉请求标的额为元,且缴纳相应反訴费用上诉人称反诉标的额已超过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权限,因被告变更诉请故该主张不成立。二、关于本诉因原告增加诉请后,本訴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一审依职权审查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均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内容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原则上述批複中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后管辖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再适用。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8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正文快照】:2〇16年7月25日,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湖北省委农工部出发《关于公布“湖北省旅游创新创业基地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西陵区715文化创意产业园成为“湖北渻旅游创新创业基地创建单位”715文化创意产业园位于西陵区绿萝路43号,是一个以军工企业为背景改造的创意产业综合体。占地面积16815平方米,建筑面积23759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由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湖北体育馆运营管理招标有限公司出资改造,引进深圳迪特格公司运用新思维、新理念,高标准规划设计、高要求改造建设、高水平湖北体育馆运营管理招标。旨在聚合宜昌创意产业集群,打造宜昌第一座“文化+商业+旅游...

《西陵年鉴2017》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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