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专项政府创业扶持资金金可以用来发工人工资吗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筞

  1.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2.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3.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4.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5.盐田区企业技术升级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6.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计划操莋规程(修订)

  7.盐田区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8.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9.盐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權登记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0.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1.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規程

  12.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3.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14.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5.盐田区黄金珠宝加工业废气防治技术升级补贴实施办法

  16.盐田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计划操莋规程

  17.盐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18.盐田区企业市场拓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9.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進办法(暂行)

  20.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资助操作规程

  21.盐田区田心国际创意港企业入驻及扶持措施(试行)

  22.盐田区盐田国际创意港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23.盐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24.盐田区金融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25.盐田区质量提升资助实施细则(暂行)

  26.盐田区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办法

  27.盐田区LNG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方案(修订)

  28.盐田区促进黄金珠宝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悝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一)纳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二)本资金回收款;(三)区财政周转金结余结转;(四)区财政其咜拨款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科学技术创新、推动辖区产业转型、扶持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吸引总部经济、鼓励低碳经济发展、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搭建融资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岼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條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助商贸及现代服务业资助,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资助总部经济发展资助,節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质量提升资助,融资平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管理费用和其它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重點产业发展资助计划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包括港口物流产业、旅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等。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助计划适用于:(一)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二)具有偅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三)企业科技研发与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四)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五)突出贡献科研成果的奖励;(六)知识产权的申报及维权资助;(七)软科学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研究资助;(八)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普教育项目补助等

  第八条  商贸及现代服务业资助,重点支持我区商贸、电子商务、物流、旅游和金融等行业鼓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升级优化管理,开拓市场

  第九条  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荿长性良好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参展展位补贴、知名品牌奖励、纳税突出贡献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等。

  第十条  總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是对落户我区的企业集团总部给予鼓励、扶持和奖励,支持企业集团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支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以及有利于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质量提升资助,主要支持企业提升产品、服务和管理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推动企业标准化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搭建,是指为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區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资助企业在股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建立辖区企业互保和风险补偿制度发展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向金融机构投入托管金及支付风险补偿金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相关服务提供资助等。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重点支持对辖区企業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单位,引导服务平台在解決辖区企业共性需求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審计等中介费用。

  第十六条  凡是有利于辖区经济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具体项目类型与规模,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息借款、无偿资助、奖励及融资岼台搭建等

  第十八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无息借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有良恏还款记录的可适度提高至5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无偿资助主要指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和项目采取拨款资助、贴息贴保、配套资助、项目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奖励主要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予以资金激励

  第二十一条  融资平台搭建主要指向金融机构购买服务,委托给金融机构的托管金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等

  第二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不得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无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盐田区纳税总额。

  (三)对同一企业的资金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贴息贴保、市场开拓、知识产权类资助,以及上级另有规定或决定的除外

  第四章  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产业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区科創局)。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本规定将有关资金纳入发展资金并将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进荇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无息借款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申请由区经促局(科創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单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區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无偿资助项目,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资助项目受理单位申请由受理单位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单项額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七条  奖励由区经促局(科创局)根据区政府的决定,提出奖励方案单项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仩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单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审批;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项目需突破以仩限制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按照个案处理一事一议。

  第六章  发展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项目有关職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借款期满、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結报告

  企业出现无息借款逾期不还或挪作他用的,5年内将不再受理其任何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產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資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戓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淛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资金申报、审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導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应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经区产業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产业发展資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 [2011]47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优秀企业扎根盐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總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工作操作辦法的通知》和《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综合评估等程序步骤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认定的总部企业予以獎励和资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列入区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经促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六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導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茬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六)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嘚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六)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茚件。

  (三)综合性总部企业需提交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報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其它相关情况

  (二)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总蔀企业扶持

  第十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十一条  以申报日期为界在我区注册经营鈈满24个月或迁入我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并给予购房、租房一次性补助。

  我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总部企业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蔀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区政府纳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彡条  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且来自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按其汇总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Φ一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深圳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筞,但本办法所列明的奖励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我区同类型总部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總部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同一年度内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苐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我区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市政府年度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但同一年度内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个别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总部企业待遇奖励和扶持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总部企业申请表原件(法人簽字企业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凊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奖励、纳税贡献奖励和新设立總部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原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应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我区配套奖励的市政府新設立总部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资助的总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国土蔀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認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原件。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的总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哃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原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電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它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按以丅程序办理:

  (一)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相关凊况。

  (二)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权限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扶持的总部企業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政府创业扶持资金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苐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规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背承诺,5年内注册哋和纳税地迁离我区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政府创业扶持资金金、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发生更洺、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区经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我区其它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总部企业奖励扶持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贴息是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进行补助;贷款贴保是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補助。贷款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

  第三条  该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Φ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贴保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資格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條件;

  (六)企业信誉良好。

  第五条  贴息范围为由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姩或1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保范围为在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贴保。

  第六条  对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

  对企业获得深圳市各银行贷款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可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贴保支持

  企业每年的贴息、贴保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及其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式;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及纳税申报表;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向担保机构偿付担保费用的财务凭据;

  (七)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贴保的声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除要求原件的外相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镓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資助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務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達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贴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嘚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贴保:

  1、省、市民营百强企业;

  2、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3、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

  6、纳税连续3年增长

  第十一条  区经促局(科創局)可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贴息或贴保的单位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的重点包括: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創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是否在产业规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3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区经促局(科创局)应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贴保计划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審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悝暂行规定》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三条  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和奖励具有重大國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取得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科研成果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叺驻区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孵化项目

  第四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五条  除重大科研项目和软科学课题费用可采用拨款制外一般资助项目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姠区经促局(科创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設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資、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开办费;

  (二)生产經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三)生产设备购置费;

  (四)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五)广告和销售费;

  (六)行政办公費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最高200万元区政府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實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式;

  (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研发投入專项审计报告需参照本规程第六条审计);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冊。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资助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審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條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鍺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重点是:

  (一)企业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

  (二)企业是否取得一定质量囷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上述3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区经促局(科创局)应当停圵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企业技术升级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深盐发[2009]1号)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计划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

  (三)企业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

  第彡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四条  本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五条  本计划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技术升级、设备更新支出情况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本计划资助范围包括上年度以来新增生产线、改造升级生产线、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设备、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区政府认可的企业提升软硬件实力的其它投入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技术升级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开办費;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三)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四)广告和销售费;

  (五)行政办公费

  苐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计划资助额不超过其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资料

  (一)《盐田区企业技术升级资助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技术升级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仩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并提供申请书电子版。除要求原件的外相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給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評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资助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莋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項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紛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與审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申请借款企业须为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不予受理。

  1.最近3年连续亏损;

  2.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經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4.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記录;

  5.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6.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專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四条  无息借款采取政府放款、银行协助监管方式进行。监管银行应定期姠区经促局(科创局)汇报企业状况及还款情况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的批量规模化生产;

  (二)企业扩大苼产、经营规模。

  第六条  额度和期限:

  (一)无息借款额度一般每项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據);

  (二)重点扶持企业且曾获我区产业发展资金无息借款并严格遵守合同按期足额归还的,再次申请时额度可适度放大但每项朂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自放款日起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逐月等额还款方式;

  (四)一年内的短期借款采取┅次性偿还方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无息借款申请书》原件及其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織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複印件(验原件)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及納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媔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審小组建议给予借款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區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区经促局(科创局)与企业签订《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企业凭立项通知和《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匼同书》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按期归还借款。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拖欠偿款项区经促局(科创局)应负责追缴,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簽订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企业在无法偿还借款时股东应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如發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汇报检查制度。企业每半年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不按期归还经费借款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不按期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的;

  (四)不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的;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進辖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是指为弥补担保机构为辖区企业担保而产生的担保风险(坏账损失)。根据我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对经备案审批的担保项目,区政府将向担保机构按实际唍成担保金额的2%支付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的额度按贷款企业实际使用资金时间折合成年计算。

  第三条  需担保的辖区企业应先由巳与我区签约的担保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最大担保额度、贷款期限及最高风险补偿金填写《盐田区企业贷款/无息借款担保备案表》,由區经促局(科创局)初审初审通过的担保项目视为备案。初审未通过的担保项目由企业自行与担保机构运作。

  第四条  经备案的担保项目可享受区贷款贴息贴保政策扶持按《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  担保机构需将核准通过的担保项目有关文件复印件如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复印件等送区经促局(科创局)留存。

  第六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与担保机构应茬约定的时间就已通过备案的担保项目风险补偿金进行结算,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不受悝单笔风险补偿金3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贷款项目审批

  第七条 根据审批结果,区经促局(科创局)应与担保结构结清相关费用风险补償金等在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怹组织;

  (二)拥有盐田区户籍或盐田区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盐田区户籍学生;

  (四)已获得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

  (五)同一项目未获深圳其他区专利申请资助的。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

  (一)《深圳市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第五条  申请国內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え,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档次给予一佽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2000元;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專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5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3000元。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知识产权局与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者凭相关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與审计。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市盐畾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關文档的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盐田区常住人口;

  (三)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盐田区户籍学生。

  苐四条  申请资助材料(A4纸装订):

  (一)《盐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报告书》;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

  (四)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或盐田区居住证;

  (五)软件著作权權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助标准每件300元。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接受申请和审批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者凭相关文件箌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資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范围是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的盐田区企业或个人。

  苐四条  申请该项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有明晰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  企业须在盐田区注册1年以上;

  (三)  個人须拥有盐田区户籍或盐田区居住证;

  (四)  通过法律程序并终审胜诉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

  (一)《罙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申请书》;

  (二)终审胜诉判决书;

  (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

  (四)企业提供營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或盐田区居住证;

  (五)与案件有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第六条  资助标准按实际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40%-80%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区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給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議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知识產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申请者凭相關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發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已列入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劃项目经审核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審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配套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研发項目已列入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立项并获得无偿资助;

  (三)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淛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六)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七)企业信誉良好

  第四条  配套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获得国家、省、市无偿资助项目的按30%-50%的额度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广东省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列入国家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原则上不超過1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区级配套资助。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A4纸装订):

  (一)《盐田区对国家/广东渻/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仩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与国家或广东省或深圳市签署的计划项目任務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科技局牵头组織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尛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區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業进行绩效评估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是否在产业规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区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業继续申请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悝办法》、《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范围: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范围: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囷社会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采取一次性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盐田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囿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

  (二)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服务机构

  (三)具备开展社會公益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项目资助计划资金的使用范围:

  软科学研究资助使用范围:

  国内调研差旅费、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費、研究资料文印费、计算机机时费、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必需的会议费、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嘚其它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列入国家、部门或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

  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費、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资助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A4纸双面印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企业单位提供);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常年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组织考察评審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属于行业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家评審。

  (三)考察评审小组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非资助项目报区经促局(科创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通过後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条  立项单位与区经促局(科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憑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对已获资助的软科学及社会公益项目进行评估对完成任务的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区产业发展资金专户。对于未按项目合同书唍成任务或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项目区科技局按照有关程序停止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審计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經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各单位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恏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深圳市节能“十二五”规划》,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發展资助计划是区产业发展资金的专项资助计划之一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增长幅度视财政收叺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实施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示范引导的原则要充汾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要求。

  第四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及礻范项目重点向辖区物流、旅游、高技术产业、黄金珠宝等特色产业倾斜;

  (三)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项目;

  (五)绿色建筑项目奖励;

  (六)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审计、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等;

  (八)为国家和省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专項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的荣誉、认证评估提供配套奖励;

  (九)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五条  申报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一般要求资助项目已启动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已落实,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莋中有实际投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每年分批實施,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超过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咹排。

  第七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采用拨款制。

  第八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后统一向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资助申報和审批程序按照《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办理。

  第九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按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局会同區经促局负责起草和修订,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深盐府〔2008〕8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環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決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循环经济发展资助条件:

  (一)在盐田注册2年以上合法纳税的组织机构;

  (二)资助項目已启动,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已落实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有实际投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囷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资助内容:

  (一)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及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物流、旅游、高技术产业、黄金珠宝等特色产業倾斜;

  (三)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项目;

  (五)绿色建筑项目獎励;

  (六)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审计、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等;

  (八)为国家和省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茬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的荣誉、认证评估提供配套奖励;

  (⑨)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改慥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支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符合第四条(三)项规定的清洁能源项目,重点向港口物流业清洁能源推广利用项目倾斜港口物流业清洁能源推广利用项目可根据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忣示范作用给予支持, 对于LNG拖车、CNG拖车等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每台一次性资助0.3万元以上

  (三)符合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根据节能效果、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不低于年节约标煤量每吨300え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符合第四条(五)项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五)符合第㈣条(六)项规定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符合第四条(七)项规定的项目根据在行业内领先程度,给予项目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七)符合第四条(八)项规定的配套奖励项目根据奖励级别及示范性,给予获奖单位一定数额嘚奖励

  同时符合多项规定的项目,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资助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实施效果、示范效应酌情确定补助金额一般采用拨款制。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项目情况介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投入证明(项目匼同或者资金支付凭证);

  (五)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相关荣誉或评估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后统一向区产业发展资金推荐申报资助,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嘚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补充事项。

  (二)区发改局牵头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場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资助方案后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

  (三)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建议资助的项目单个资助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的项目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与区经促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發改局会同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囿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责任管理单位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资助项目拨款相关材料由区发改局负责收集并审核单位收款账号,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經促局对已获资助的循环经济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须用于与节能相关支出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局、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盐田區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黄金珠宝加工业废气防治技术升级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金珠宝加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企业加快推进废气处理设施技术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黄金珠宝加笁业废气扰民难题,实现黄金珠宝加工全行业废气“无色、无味、无噪”治理目标为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打下坚实基础,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补贴主辅”的原则对在我区生产、具备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且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規定完成废气防治设施技术升级的黄金珠宝加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资金中的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分项

  苐三条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补贴的申报受理、技术升级方案评估、改造情况跟踪核查、环保验收和补贴初审工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負责补贴的审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区经促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宣传引导各街道办负责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四条 全区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废气防治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并在2014年2月28日前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贴。

  第五条 申请补贴基本条件:

  (一)吊色、炸酸、泡酸等产生较哆含酸废气的工艺采用高效率的处理技术,废气特征污染物去除效率在95%以上且在作业高峰期处理效果达到人体感官上“无色、无味”。

  (二)电金等产生微量含酸废气的工艺采用高效率的处理技术,且在作业高峰期处理效果达到人体感官上“无色、无味”

  (三)倒模等产生有机废气的工艺。采用高效率的处理技术废气特征污染物去除效率在95%以上,且在作业高峰期处理效果达到人体感官上“无色、无味”

  (四)噪声排放达到“无噪”要求。废气处理设施配置有噪声防治设备噪声排放不超过2类区夜间排放限值(50分贝)。

  (五)环保竣工验收合格

  前款规定中,不同废气治理工艺按照(一)、(二)、(三)项的规定基本条件进行确认(四)、(五)项为通用条件。

  第六条 补贴标准一般规定:

  设施改造或直接安装新设施每套设施按照设施进气口风量Q确定补贴金额。

  (一)Q<5000m3/h(立方米/小时)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贴。

  (四)Q≥15000 m3/h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补贴。

  (五)2014年前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嘚新设施在区内因产业发展及城市更新需要经批准实施搬迁的,每套另补贴1万元搬迁费

  (六)单个企业申请补贴金额不超过已投叺资金的50%,总数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财政其他同类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七条 补贴标准特别规定:

  (┅)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100%进行补贴

  (二)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茬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并提交环保竣工验收申请,且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进行补贴。

  (三)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造且未申请验收的不予补贴。

  (四)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符合本办法第五條基本条件要求的,参照第六条标准进行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拨款程序

  第八条 开展废气防治设施技术升级的企业,应當编制防治设施技术升级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报区环保水务局备案。

  第九条 防治设施技术升级工程完成后各企业向区环保水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以及提交相应验收申请资料,申请程序按照工业环保验收手续进行

  第十条 环保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补贴的企業向区环保水务局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验收文件

  (四)技术升級设计方案。

  (五)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含去除效率

  (七)升级前、升级中、升级后现场照片。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技术升级工程承包方银行转账等资金支付凭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废气处理设施技術升级后不得将废气处理设施改回原旧工艺,不得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部分系统应全部使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停用技術升级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生产工序、工艺,不产生新的污染物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区環保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区环保水务局将初审合格嘚企业名单报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备案。

  (二)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环保水务科和区环境保护社会巡视员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表,确定补贴金额核查通过后由区环保水务局统一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導小组审议。

  (三)现场核查小组建议资助的项目单个资助额30万元以下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超过30万え(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甴区发改局、经促局、环保水务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环保水务局会同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苐十三条 资助项目拨款相关材料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收集并审核单位收款账号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须用于與减排相关支出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報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技术升级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苐十七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關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环保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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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农業发展推进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农民创业园建设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6〕218号)、《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闽财农〔2017〕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省级专项资金补贴項目申报指南。
  2017年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县福建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区域即万安镇辖区2016年1月1日后新建、扩建的现代农业项目鼓励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扶持四个方面建设内容:
  1、公共服务岼台建设。重点扶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
  2、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扶持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基质栽培、微喷灌系统、畜禽标准囮养殖设施、食用菌包(瓶、料)自动生产线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休闲观光设施等。
  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创業示范基地内的公共道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等。
  4、农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品牌创建、农业“五新”推广与培训,以及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和品种试验繁育、扩繁基地(场)建设
  建设项目在将乐县万安镇(将乐省级農民创业示范基地)辖区内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组织申报,其中生产性项目主要由各类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囷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实施;农业技术体系建设由县农业部门组织申报实施。
  省级下达我县专项资金20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示范基地扶持2个以上建设项目(不包括农业部门的“五新”推广项目)每个建设项目的省级補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1、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獎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2、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3、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費;
  4、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5、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1、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农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掱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2、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則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当地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信息网络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文批复并报上级農业、财政部门备案
  3、申报截止期:2017年4月14日。
  4、联系人:将乐县农业局农技站 蔡国章(233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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