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范堂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楿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堂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5日,20时45分至2015年11月5日21時期间被告范堂君与原告分别签定了四份鸿金祥汽车租赁怎么样合同,约定1、租赁车辆的车型为奥德赛商务车(鲁
×××××号)、别克商务车(鲁
×××××号)。2、鸿金祥汽车租赁怎么样期共39天其中奥德赛商务车38天(鲁
×××××号)一天,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5日3、奥德赛商务车ㄖ租金200元,别克商务车日租金200元日行驶公里200以内。4、奥德赛商务车超公里约定为1元/公里别克商务车超公里约定为1元/公里。5、被告未支付奥德赛商务车和别克商务车租车押金6、租期内由于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因此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7、租期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租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等8、被告如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将按照未支付租金金额20%承担违约责任。9本合同第七条约萣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市南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奥德赛商务车(鲁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租金3300尚欠租金人民币4900元,车辆租赁期间违章3次(时间2015年08月29日16时46分在广州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单编号为6361615)罚款200元计3分。(時间2015年09月20日15时18分在S218三城路潍莱高速北口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罚单编号为6538203)罚款50元计3分。(时间2015年09月20日17时00分在民生街实施机动车違反规定停放,罚单编号为6585556)罚款100元计0分。尚欠违章罚款金350元别克商务车(鲁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租金至今未付,尚欠租金人民币2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及违章罚款共计6470元。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租金及违章罚款等经济损失,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车费5100元、违章罚款350元,违约金1020元共计64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堂君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20时45分至2015年11月5日21时期间,被告范堂君与原告分别签定了四份鸿金祥汽车租赁怎么样合同约定1、租赁车辆的车型为奥德赛商务车(鲁
×××××号)、别克商务车(鲁
×××××号)。2、鸿金祥汽车租赁怎么样期共39天,其中奥德赛商务车38天(鲁
×××××号)一天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5日。3、奥德赛商务车日租金200元别克商务车日租金200元,日行驶公里200以内4、奥德赛商务车超公里约定为1元/公里,别克商务车超公里约定为1元/公里5、被告未支付奥德赛商务车和别克商務车租车押金。6、租期内由于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因此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7、租期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租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等。8、被告如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将按照未支付租金金额20%承担违约责任9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市南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范堂君在租赁合同上签名确认,原告当庭予以确认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租金3300,尚欠租金人民币4900元车辆租赁期间违章3次(时间2015年08月29日16时46分,在广州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单编号为6361615)罚款200え,计3分(时间2015年09月20日15时18分,在S218三城路潍莱高速北口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罚单编号为6538203)罚款50元,计3分(时间2015年09月20日17时00分,在民生街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罚单编号为6585556)罚款100元,计0分尚欠违章罚款金350元。别克商务车(鲁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租金至今未付,尚欠租金人民币2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及违章罚款共计6470元
此后,租车费5100元、违章罚款350元违约金1020元,共计6470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有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書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20时45分至2015年11月5日21时期间与被告范堂君签定的四份鸿金祥汽车租赁怎么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行为系有效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车费5100元、违章罚款350元违约金1020元,共计647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车费5100元、违章罚款350元,违约金1020元共计6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堂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堂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租车费5100元、违章罚款350元违约金1020元,共计6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范堂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