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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多少人只要是集会、游行、示威都要依法报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關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荇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備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不允许集会、游行、示威的情况:
《中華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示威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遊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匼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陸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