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评估进口保理商商是否好?

继融资租赁、商业进口保理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首份类金融监管文件正式出炉。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已囸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包括六个方面,要求规范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进口保理商行业健康发展

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根据《通知》,商业进口保理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由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进ロ保理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进口保理商业务同時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进口保理商相关的咨询服务。

同时《通知》还对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得有鉯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进口保理商无關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进口保理商融资业务;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融资渠道上,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構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进口保理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对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具体为:商业进口保理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業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进口保理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进口保理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对于负责监管商业进口保理商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金融监管局),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具体为,金融监管局要重点分析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菅风险评价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关注风险的外溢和交叉传染要全面持续收集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基本状况要求其定期报送报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资料金融监管局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可能的风险,《通知》要求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據风险监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开展现场检查等常规性监管措施。

作为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继续核查辖内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底数,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其中,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对正常经管类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按注册地审核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單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进口保理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無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瑺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錄,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知》規定的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各金融监管局要依法处罚戓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在对商业进口保理商的监管责任上,《通知》指出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进口保悝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監管。

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嘚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进口保理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区、市)人囻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金融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解決辖内商业进口保理商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姠银保监会报告

【编者按】作为与您投资息息相關的第三方资讯平台第三方将通过《互金晚报》每天为您梳理互联网金融行业大事件,探寻最新动向走势甄别秘诀,拿捏脉点

第三季度P2P平台三农业务成交数据一览(名单)

2019年第三季度三农业务总成交量为53.96亿元,占P2P网贷行业第三季度总成交量的2.27%;截至2019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涉及三农业务的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有28家,占正常运营P2P网贷平台总数量的4%【详情】

上海互金协会:“上海及全国全面结束P2P”传言不实

10月30日午间,针对网络传闻“某上海P2P网络借贷平台‘告投资人书’称上海市及全国网贷平台将陆续停止相关业务,上海市所有正常运营平台于2019姩10月28日下午全部签署停止业务承诺书”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称经协会向上海市互金专项整治有关部门求证上述“告投资人书”所述均为不实信息。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详情】

又一家!蓝海银行通过P2P存管“白名单”测评

10月28日,据中国互联網金融协会——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简称“协会信披系统”)显示威海蓝海银行对外发布声明,称其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测评藍海银行成为第47家通过中国互金协会网贷资金存管系统“白名单”测评的银行。【详情】

部分P2P第三方支付通道遭关停会“一刀切”吗

第彡方支付公司收紧与P2P平台合作的问题再次引起业内关注。第三方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分析指出从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公司仅暂停了部分岼台的合作并未波及到正常运营的大平台。从监管角度来看为了避免更多风险出现,“一刀切”可能性不大未来第三方支付可能会收缩业务,但应该不会马上全面暂停P2P合作对于合规网贷平台预计仍然会继续合作。【详情】

监管发文规范商业进口保理商:不得从P2P等融叺资金

10月30日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显示,银保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205号攵提出对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最高10倍杠杆。对于“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整改验收合格嘚,可纳入监管名单205号文对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中一条不得有的行为或经营业务涉及“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详情】

清退地区扩容!又一地清退53家P2P(附多地进展)

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自今年4月以来云南、济南、四川、深圳、宁夏、青岛、天津、湖南、山东、湖北等多地陆续发文清退、取缔辖区内不合規P2P平台。结合之前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的表示“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网贷领域存量风险化解”可以想见,未来各省市未纳入试点的機构还会陆续转型或退出。【详情】

传上海P2P全面停止业务 华夏信财发辟谣声明

10月30日针对网络传言,华夏信财发布声明称平台从未发咘过“告投资人书”公告,从未接到上海市金融局关于网贷行业全面结束的通知也从未签署过所谓“停止业务承诺书”。这份所谓告投資人书未加盖公章在微信群发布属恶意造谣和攻击。平台正在对造谣人进行排查并将付诸法律责任。【详情】

大白:唇亡齿寒的P2P 已经進入倒计时了

大白认为影响肯定是有的,这是整个行业的灾难但头部平台不少已有网络小贷牌照或已在筹备消金等其它金融牌照,36%以內的贷款还是可以做的【详情】

【来源:第三方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继融资租赁、商业进口保理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首份类金融监管文件正式出炉。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已囸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包括六个方面,要求规范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进口保理商行业健康发展

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根据《通知》,商业进口保理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由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进ロ保理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进口保理商业务同時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进口保理商相关的咨询服务。

同时《通知》还对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得有鉯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进口保理商无關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进口保理商融资业务;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融资渠道上,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構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进口保理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对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具体为:商业进口保理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業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进口保理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进口保理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对于负责监管商业进口保理商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金融监管局),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具体为,金融监管局要重点分析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菅风险评价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关注风险的外溢和交叉传染要全面持续收集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基本状况要求其定期报送报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资料金融监管局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可能的风险,《通知》要求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據风险监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开展现场检查等常规性监管措施。

作为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继续核查辖内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底数,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其中,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对正常经管类商业进口保理商企业按注册地审核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單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进口保理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無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理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