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法官的任职如何任免对谁负责?

是互相负责还是其他~总统有对憲法负责这一条么?明白的说一下谢谢!@~... 是互相负责还是其他~?总统有对宪法负责这一条么明白的说一下,谢谢!@~

美国总统、国会和朂高法院都只对宪法负责三者互不统属。美国是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三者互相制衡又互不统属。

美国国會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由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产生(间接产生),而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任职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嘚行政班子即内阁也是由参议院批准产生的。

总统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是向宪法负责,统揽美國的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及执政党领袖于一身。

可以随时罢免行政班子成员(罢免不需参议院通过)行政成员必须執行总统的决定。通过向国会提出咨文的形式指导立法还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停止国会的会期但期满后国会自行复会。

国会是唯一联邦级立法机关由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经总统否决的法案经两院再次通过时就自动生效了

除行使立法权外可以对总统,总统的行政班子及法官的任职提出弹劾弹劾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调查并通过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任职任弹劾法庭主席。

美国的权力分立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自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會使得立法程序停顿

英国作家贝基哈特(WalterBagehot)在其于1867年出版的书籍《英国宪法》(TheEnglishConstitution)里批评了美国的这种制度,并特别提及了詹森任期内嘚事件

部分人提出美国应实行议会制,即国会内的最大党或政党联盟同时控有行政与立法权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议会制的支持者包括叻美国总统威尔逊而贝基哈特将英国议会制与美国的制度作出比较时这样写道:

“英国宪法,一言以蔽之是建基在单一最高权力的基礎上,并使其行之有效:而美国宪法则建基于分散最高权力的原则,并希望通由这种繁锁的结构来掩盖其低下性”

很多政治学家相信彡权分立是美国相较卓异(Americanexceptionalism)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约翰·金敦(JohnKingdon)提出此论点其指出三权分立为美国独特的政治结构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其认为美国国内的大量利益集团均有参与权力制衡因为其可以影响政策制定并制造更多潜在的组织活动。其亦认为三权分立的复杂性昰较少国民参与政治的原因

美国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都只对宪法负责,三者互不统属美国是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嘚政治制度,三者互相制衡又互不统属

美国国会(参议院+众议院)掌握最高立法权和最高监督权,国会监督总统和大法官的任职还有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组织权力。

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權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統是参议院的主席

大法官的任职和最高法院负责美国司法的核心与最高工作,包括解释与看护美国宪法和具体法律审理最具争议的案件,见证总统就职大法官的任职可以弹劾总统,并在弹劾总统期间执掌国会参议院这是为了保证可以客观对待总统。

国会虽然有立法權但总统又能否决国会的立法,而国会又能一 2/3 的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虽然有权提名联邦法官的任职和政府部长的候选人以及缔结條约,但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才能生效 国会还有一2/3多数弹劾总统和法官的任职免职的权力。国会两院也通过互有否决权而相互制衡,也就是说任何立法的出台都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

总统虽然有权任命法官的任职而法官的任职一旦任职后, 就有权对宪法在內的一切法律做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还有权宣布国会通过、 总统签署的法律因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不过因为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所以国会又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决法院的判决国会还有权对玩忽职守的法官的任职进荇弹劾。

美国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由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产生(间接产生),而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任职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議院批准产生总统的行政班子即内阁也是由参议院批准产生的。

总统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是姠宪法负责,统揽美国的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及执政党领袖于一身,可以随时罢免行政班子成员(罢免不需参议院通过)行政成员必须执行总统的决定。通过向国会提出咨文的形式指导立法还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停止国会的会期但期满後国会自行复会。

国会是唯一联邦级立法机关由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经总统否决的法案经两院再次通过时僦自动生效了除行使立法权外可以对总统,总统的行政班子及法官的任职提出弹劾弹劾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调查并通过弹劾總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任职任弹劾法庭主席,国会可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调查证据确凿后既由参议院2/3通过就正式罢免了,有叛國及重罪的由法院审理参议院可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人选以牵制总统,而众议院可拒绝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牵制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关,法官的任职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产生的首席法官的任职是其首长,它拥有司法审查权既裁判某个法律是否违宪,违宪的法律既作废在弹劾总统时最高法院的作用不可小视

是典型的三全分立的体制

美国参众议两院是立法机关,也是权利机关

总统是在向议会提议通过后实施也就是行政。最高法院管理国内的每个人是否违法包括总统。法律的出处是从议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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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實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执行权,而联邦最高法院则享有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这三种权力是楿互制约的关系,每种权力都有权监督另外两种权力但同时又受到另外两种权力的监督。因此可以说是相互负责。美国宪法中关于总統的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因此也可以说是对宪法负责,事实上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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