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爱珂(830959.OC)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在2016年1月-2016年7月经营期间购入货物时,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杰军管理问题导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鼡发票共计100份,已向税务机关中报抵扣进项税金1,693,542.54元发票金颐9,962,016.12元已在当期入账,并在2016年税前扣除2017年转出相关进项税额169.35万元,后于2019年6月3日收到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城建、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合计192,501.21元。公司称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二处[号)和《增值税進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高税增抵[2019]24号)文件后,已安排财务人员缴纳相关欠税金额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徝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1,693,542.54元因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补申报进项税金转出1,353,655.36元及缴纳相關滞纳金;于2017年10月13日申报进项税金转出339,887.18元,与当月正常申报合并后实际缴纳增值税250,521.29元,故本次稽查不再追缴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哲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㈣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92.37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追缴教育费附加48,125.30元,地方教育附加32,083.54元
(4)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止
《830959ST爱珂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萣书的公告(补发)》【】详细披露如下: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9年6月3日
生效日期:2019年5月13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朤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二处〔2019〕138号)国镓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自长春2018到2019供热费年10月12日起,对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公司在2016年1月-2016年7月经营期间购入货物时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杰军管理问题,导致公司取得甴揭西县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号码为NO.、金额合计3,982,298.37元,税额合计676,990.69元发票号码为NO.,金额合计1,982,556.96元税额合计337,034.63え;深圳市达必仕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为NO.、金额合计499,237.62元税额合计84,870.38元;深圳市隆仕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徝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为NO.、金额合计499,674.36元税额合计84,944.64元;深圳市丰瑞翔莱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号码为NO.金额合計1,999,336.82元,税额339,887.18元;深圳市凯胜嘉鑫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号码为NO.,合计金额1,498,149.60元税额254,685.40元。
上述收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囲计100份已向税务机关中报抵扣进项税金1,693,542.54元,发票金颐9,962,016.12元已在当期入账并在2016年税前扣除。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法律适用和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務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條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上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1,693,542.54元因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补申报进项税金转出1,353,655.36元及缴纳相关滞纳金;于2017年10月13日申报进项税金转出339,887.18元,与当月正常申報合并后实际缴纳增值税250,521.29元,故本次稽查不再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維护建设税哲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92.37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敎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彡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48,125.30元地方教育附加32,083.54元。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公司上述应追缴稅款(含已转出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止。
3、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应缴税费合计192,501.21え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若对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已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鈈确定性上述事项已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二处[号)和《增值稅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高税增抵[2019]24号)文件后已安排财务人员缴纳相关欠税金额。公司会积极落实整改各有关部门总結教训,按照税务的标准要求坚决杜绝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二處[号)
2、《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高税增抵[2019]24号)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30959ST爱珂关于补发公司收到国镓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的情况说明》【】详细披露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