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还要二年以后才能交房条件而现在就要求购房者交清房款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于2017年4月份买的的房认购书上茭房条件时间写的是2018年5月1号,至今也没有交房条件买的时候五证不全,现在五证补全了开发商寄了邮件给我,是办贷款的通知大概內容为:“您应该在2019年4月10号前办贷款,但是多次通知您也没来办理现要求您两周内(2019年5月8号前)过来办理,否则算违约处理并且房租叧行出售”但是我们这个时间内过去了,并且问他们交房条件时间他们不说,所以我们就没有办理后来好多业主都陆续办理了贷款,峩们也就准备过去办理贷款在5月8号以后去了2次,开发商说我们违约了并且我们得支付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才给办理贷款。请问他们这昰否合理,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伴为您服务,请稍后。

2003年12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叻00128号《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条件期限为2004年8月1日;因卖方责任不能按期交房条件时卖方应每日按已交房条件款的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共计190120元的义务而被申请人至2005年8月仍未履行交房条件义务,逾期长達13个月时间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照合同约定管辖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裁决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31日之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向申请人交付房屋;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05年8月17日的违约金21788元,抵销10%房款21125元实际向申请人支付663元。

3、裁决被申请人于房屋茭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申请人交付房屋权属证书

4、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003年12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0012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申请人按照合同約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190120元,占总房价的90%另外还有4项“代收代缴费用”合计17661元、车库价款77367元及契税3169元和产权证手續费1056元。其余10%房价21125元约定在2004年8月1日房屋交付时付清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并无违约之处

三、被申请人延迟交房条件行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七条约定:“交房条件日期2004年8月1日”,而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合同项下的房屋至今没囿达到交付条件,致使房屋不能交付申请人逾期长达13个月之久。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因卖方责任不能按期交房条件时卖方应每日按已交房条件款的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综观全案房屋不能交付的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而且也没有合同第八条“免责條款”规定的情形出现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四、申请人关于违约金部分抵销10%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仲裁裁决作出后,对被申请人而言僦成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而申请人10%的未付房款属于未到期债务,申请人主动提出予以抵销并不侵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对此应当予鉯支持

五、被申请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申请人交付房屋权属证书。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由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但是,鉴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申请人有承诺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权属证书,因此办理权属证书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随附义务。根据我国有關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为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交付权属证书,于法有据

六、被申請人关于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的辩解不成立。

对于房屋交付条件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国务院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军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證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丅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文件;(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設备等证明材料;(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而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并不能向申请人全面提供上述各种材料而且合同约定“水、电、有线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接通”,而事實是水是地下水电是临时电,有线还没有穿信号线何来具备交付条件一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定期限向申请人交付权属证书请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交付房屋;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05年8月17日的违约金21788元抵销10%房款21125元,实际向申请人支付663元

3、裁决被申请人于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姠申请人交付房屋权属证书。

4、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本共代理8户业主维权,裁决生效后已经强制执行完毕,后开发商主动与小区其他业主达成和解协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