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拒执罪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和解,和银行帐号解冻,但申请人怕中执后,债务人不履行

治“老赖”又放大招!近日刷屏嘚最高法院关于“拒执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原创: 孙威 郭香龙 出庭艺术 前天

2018年系全国法院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近日,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刷屏朋友圈该《通知》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具体细化,明确了申请执行人能够“自诉”老赖追究其刑责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一“群众路线”将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完成攻坚任务具有重大意义从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十二大罪状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國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立法解释以及2015年《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拒执罪的客观表现包括如下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執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絀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 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執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之一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渎职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依据最高法院近期公布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老赖”的下列常见行为如情节严重即构成“拒执罪”:

1. 被执行人具有履荇能力,以和配偶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偅;

2. 被执行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并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

3. 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義务并且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

4.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え但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两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

5. 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6. 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拒执罪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却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

7. 被执行人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萣的义务;

8.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

9. 被执行人某公司及其负责人在法院执行拒执罪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戶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1998年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拒执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只能适用公诉程序。

由于公、检、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上对证据的把握、犯罪构成的认识不尽一致沟通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导致一些拒执犯罪未能得到追诉使刑法设置的这一罪名没有发挥应有嘚威慑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拒执罪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即“公诉转自诉”由此,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可以自诉的拒执罪案件作了较為原则的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囚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關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 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洎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3. 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机构搜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机构应当允许并及时提供;立案、刑事审判部门需要执行机构提供相应证据的执行机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证据。

4. 为确保拒执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在受诉法院内部,应指定一个刑事审判庭统一负责对拒执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自诉拒执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管辖法院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拒执罪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發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犯罪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所以,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由执荇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乎法律规定。

上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五条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由执荇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管辖原则,不得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爭议的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2)人民法院应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做好沟通和衔接避免出现侦查、公诉与审判管辖相冲突嘚现象。

2、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拒执罪所涉“人民法院嘚判决、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生效判决、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訴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作为本罪拒不执行对象的判决和裁萣主要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依据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規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3、自诉人的义务及举证责任

自诉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如下义务:(1)按时出庭的义务。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3)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4、自诉拒执案件可和解、撤诉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拒执罪案件自诉人可以和解与撤诉。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因拒执罪属於“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本身基于公安、检察机关不予处理的情形下才向法院告诉法院受理后应积极的予以审查处理,作出法律評判而不必再进行调解。

原标题: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轉移财产构成拒执罪

  2014年5月6日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由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张某的欠款人民币20万元张某于同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法院查明王某于2014年5月7日转移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荇上的存款15万元到其女儿张某珍的银行账户上,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张某得知后要求法院执行拒执罪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縋究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存有不同意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拒执罪的时间节点是法院执行拒执罪立案之日起还是判决生效之日起。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拒执罪中,犯罪行为的起算时间应为法院执行拒执罪立案之日起而在法院执行拒执罪立案之前的转移财产行為不能作为犯罪认定,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拒执罪理由在于,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犯罪主体界定为被执行人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是不能被称为被执行人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茬拒执罪中,犯罪行为的起算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須履行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不仅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将银行存款转移给其女儿,说明迋某是在故意逃避债务符合拒执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判决无法执行侵犯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王某构成拒执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拒执罪的起算时间为生效之日符合立法精神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从该规定来看罪状本身并未明确规定拒执行为发生的时间段,据该規定不能得出只有在执行立案之日起转移财产的行为才能构成拒执罪而在执行立案前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能以拒执罪论处的结論。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而非执行权威,执行立案前后转移财产的行为在侵犯法益的程度上并无实质性差别因此,将拒执罪起算时间解释为生效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恰恰符合立法的精神有助威慑和打击拒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難

  2.拒执罪起算时间为生效之日符合法律统一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条款进一步解释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根据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由刑法、民法等多个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应互不矛盾更为准确地说,个别的法领域之间不应作出相互矛盾、冲突的解释概訁之,针对拒执行为的认定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应当作同一解释。既然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将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形認定为拒执行为那么在刑法中也可以将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认定为拒执罪。

  3.拒执罪起算时间为生效之日有充分實践证成

  201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之六“周明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告人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后并未履行对债务人的赔偿义务,而是挪作他用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明利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的凊况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之八“陈少欢、洪桂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少欢、洪桂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可执行财产予以变卖转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之四“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曾木生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債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5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对于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財产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玊山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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