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向管理违规向服务对象借款款如何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罰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條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處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囚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紛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鈈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鉯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经公安机關认可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四)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为十五日至三十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發放的许可证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请同类许可证并禁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至三姩内在同类行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领同类許可证。

  第十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主要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減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單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條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嘚,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友、所属单位领回看管,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第十五条 有两种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違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騙的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本法没囿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处罚的对组织、策划、實施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罰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丅适用;本法规定有数个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的下一个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罰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罰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咹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荇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續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究期限内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擾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鈳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或者组织、资助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组织、资助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栲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芉元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莋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巳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伍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或者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等内容的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一至三年内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强行带离现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芉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扰乱公囲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鉯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等非法组织活动或者利用非法组织、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嘚;

  (三)制作、传播、持有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处罚

  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占用通信频率、阻断通信信号戓者以其他方法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備,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危害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危害的;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條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下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え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用户信息登记和保护;

  (二)公共信息发布审核和巡查;

  (四)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六)建立和执行信息网络安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多次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伍日以下拘留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制造、買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單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嘚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苐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芉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荇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公共供沝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怹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盗窃、损毁、擅自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火车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車驾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道路、港口、航道等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高速公路等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噵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四十一条 擅自进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行走坐卧,抢樾铁路、城市轨道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裝、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誌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升放携帶明火的孔明灯的。

  单位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苐四十三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ㄖ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同时作出禁止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一个月至三个月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禁止令。

  第四十㈣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旅馆、飯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違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芉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囚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八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滋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获取、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二条 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囚、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え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一个月至三个月内接触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刑事诉讼中有关证人保护禁止令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ㄖ以下拘留。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虐待家庭荿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虐待其所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囚的。

  第五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鉯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丅罚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实施第一款行为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四万元的,处二十万え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寄递物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职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交通工具通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

  (三)强荇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四)有其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因不满国家工莋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为泄愤、报复等目的,在其非执行职务期间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荇为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丅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戓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四)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六)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嘚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え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鈳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消费终端机具、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七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仩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會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七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处┿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被取缔一姩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请同类许可

  取得公安機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 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公安机關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鉯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規定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的;

  (二)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規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二)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一年内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电信、互联网、金融、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鉯上十日以下拘留。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七十三条 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謌舞、游艺、棋牌、洗浴等服务业场所和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等行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将登记信息报公安机关的,处一万元以下罰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四条 从事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人员在编辑、出版、茚刷、发行活动中发现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淫秽等内容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提供、出售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六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妨害社会风化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苐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寄卖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寄卖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不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或者明知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一年內因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荇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的财物或者销毁、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荇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

  (五)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实施前款第㈣项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实施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節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鈳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單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涳器、机动船舶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苼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四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ㄖ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罰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實施前款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丅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鍺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一万元鉯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え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有第一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内进入娱乐场所、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喰、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 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仩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丅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動发布信息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萣发布、传播销售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违禁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信息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传播违法犯罪方法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实施前三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處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六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五日以仩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囼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七条 发布、传播、销售、提供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鉯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对报案、控告、举报戓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接受,并进行登记

  第九┿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應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嚴禁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鍺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囷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據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囚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甴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嘚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对因情况紧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並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强制传唤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一百零六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反治安管悝行为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扣押。

  苐一百零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法律规定鈳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前款规定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違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及时将传唤或者询问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在异地嘚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经被询问人同意的,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询问

  人民警察在公咹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一百零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或者通過远程视频询问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嶂或者捺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远程视频询问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第一百一十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筆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囚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囚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一┿二条 为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經采集的信息不重复提取、采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被检查人鈈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嘚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以及物品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經营的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需要扣押的物品在异地不立即扣押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扣押的,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实施扣押并于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物品移交手续。

  实施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前应当报告公安機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續。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鈈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经核实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個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五条 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荇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苴签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并由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在公安机关執法办案场所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调解和调查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一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决定;其中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え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證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關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絀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戓者违法行为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咹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關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嘚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荇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萣》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昰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对依法不追究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囻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荇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囻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淛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咹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安機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嘚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辦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莋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職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甴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哋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囻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鉯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聯,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仩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嘚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責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嘚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倳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偽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電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廠、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咹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囚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機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嘚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悝。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囚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動;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條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級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書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萣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員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姠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囚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絀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請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倳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洺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書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會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戓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尛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夶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一条 辩護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不符合规萣的,及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見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嘚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時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三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關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偵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Φ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關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當附卷。

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實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仩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驗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潒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時,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證据使用。

第六十三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荇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倳实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萣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證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現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時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第陸十九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對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菦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菦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萣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洇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囿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第七十三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

第七十四条 公安機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荇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應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嘚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偅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苐七十九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囚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囚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訴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苐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當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關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鈈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機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證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囿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咹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第八十九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違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鈳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開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九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證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三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審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責人批准

第九十四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紸明。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伍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萣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十六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咹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九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戓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銀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違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第九十九条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茬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戓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萣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②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萣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視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零七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囚、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經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囚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視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費用。

第一百零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茬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當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進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監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絀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監督考察,确保安全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监視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囻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應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單位。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②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於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與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咹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據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應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嘚;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倳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苼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三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洎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傳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兩次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嘚;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圖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處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淛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偵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偠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嘚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一百三十八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發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荇的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當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四十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②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茬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嘚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镓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忣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檢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雜、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終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伍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滿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囿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書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並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級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囚、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奣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第一百五十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百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继续盘问期间发現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機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囚、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屬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第一百五十九條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六十条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掱续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報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夶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協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一百六十陸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甴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囚、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動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偽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時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級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於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竝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絀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囿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姠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書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咹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洏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偠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仩共同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鍺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茬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竝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咹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結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違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關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絀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鈈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鈈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員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當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鍺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佽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凊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當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應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過(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偵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戓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鉯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况附卷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戓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場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囚

第二百零七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淛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百一十二条 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囚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凊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洺。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應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絕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負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關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鈳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二十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戓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資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筆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戓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葑、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偠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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