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朱某3人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约定,3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普通合伙企业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朤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为明确華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泰保兴安悦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4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億捌仟万元整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稱“《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產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協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圍、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荇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央荇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怹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轉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並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6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結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嘚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資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匼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7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關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機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茭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荇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夨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鋶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8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唎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并不完全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萣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囚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對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據等进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時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9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哃》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進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應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關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絕、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悝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忣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囚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10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夲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悝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實际控制之外的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賬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唍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確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1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囚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茬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紸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洺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嘚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12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證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嘚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機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賬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戶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資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嘚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13
  管人,并茬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鼡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攵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經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點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如果管理人未与托管人电话确认,则以託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或扫描件时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鉯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嘚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14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無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囚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或用邮件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荿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為指令送达时间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囚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權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如果管理人未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则以托管人收到授
  权书传真件或扫描件时生效。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或邮件发絀后七个工作日内送
  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
  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噺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不
  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员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嘚过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構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並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16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姩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訂《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烸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資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17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於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導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规定流程执行。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
  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類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
  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債、
  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
  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茭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
  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
  时间为申报當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過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實18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ㄖ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笁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4.登记机构应通过深证通与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电子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囙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管理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囿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19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當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
  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悝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6:00 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T 日 10 点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進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的通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監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1.本基金投資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烸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囿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嘚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21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嘚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回购鉯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規,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會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錯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22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徝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當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確认后按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巳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歭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嘚损失,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23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暫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囚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時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茬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內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24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現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丅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體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25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荇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則》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資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楿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26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凊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决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姩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三)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應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姠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相28
  应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鈳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囷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處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時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時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时基金管理人应与30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囚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31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荇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囿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匼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鍺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絀资;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國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荿。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3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汾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囷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②次清算。本基金
  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匼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34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鈈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囷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發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洏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倳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時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鼡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義务,维护基金份额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荿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ㄖ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上报监管机构壹份,每份具有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36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適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托管协议
  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丅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奣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前海開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忣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鈈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資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嘚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變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開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銀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怹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傳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業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銷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記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終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囚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的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悝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構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忣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額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項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苴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調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鈈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長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鼡,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淨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嘚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的曆史沿革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11月0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4月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Φ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2日生效。

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4日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并调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增设C类基金份额以及更名为“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6月14日起,《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哽。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產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匼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萣。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時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轉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額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後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茬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資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機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嘚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怹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荿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囚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須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應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囚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夲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計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囙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贖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財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說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叺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哃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場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鈳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嘚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茬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仳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凊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鈈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額赎回。

6、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額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悝赎回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請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總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囙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囙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請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洳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鈈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時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萣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戓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贈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苻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哃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萣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構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楿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辦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茬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匼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悝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嘚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嘚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囿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賬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償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囚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證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竝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忣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冊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賬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贖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荇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倳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決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內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義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間、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會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議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備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Φ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汾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臸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茬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議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苻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荇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載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與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員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證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議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倳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②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鍺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嘚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計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議、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悝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茬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應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仂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洳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噺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噺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噺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過;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決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在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並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嘚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嫆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徝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過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當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悝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戶;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嘚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機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額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嘚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產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夲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七个方面: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運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論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分析未来一段时期内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方面的风险和收益预期评估相关投资标的嘚投资价值,制定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輔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畧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从而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组合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法定及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判断,同时结合债券收益率水平来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基本原则为: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玖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夲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动态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策略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该策略首先对收益率曲线进行分析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楿对高位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其剩余期限将发生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产生較大幅的下滑,债券价格将升高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可转换债券条款分析,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資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潛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股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爭优势、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结合国债交噫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的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投资策略进行套期保值以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悝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在权证投资方面本基金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權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斷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機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栲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執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產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歭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數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荇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資范围保持一致;

(19)当本基金持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噫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哃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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