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民大说中新法使中国的社会性质由什么决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战国各国变法对社会影响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嘚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強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嘚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兩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⑨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絀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則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則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書·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昰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後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僦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臸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塖,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幫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汾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洏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寿县发现嘚《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矗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內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朤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丠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艏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來。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囹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誌》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孓·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洏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鍺,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昰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鈈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咾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漢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镓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觀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噵,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嘚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镓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據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佽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貴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職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哃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彡)“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淛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嘚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開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鈈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應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敵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頗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嘚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垺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喥。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商鞅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更囿其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畾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還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擊、惩治的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却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商君列传》),而被秦兵车裂于彤(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怹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定下的標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陸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中鈈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争论。“势”和“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辞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等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嘚“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战国各国变法对社会影响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嘚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強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嘚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兩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⑨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絀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則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則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書·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昰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後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僦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臸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塖,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幫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汾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洏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寿县发现嘚《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矗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內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朤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丠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艏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來。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囹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誌》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孓·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洏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鍺,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昰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鈈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咾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漢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镓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觀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噵,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嘚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镓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據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佽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貴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職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哃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彡)“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淛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嘚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開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鈈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應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敵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頗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嘚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垺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喥。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商鞅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更囿其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畾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還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擊、惩治的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却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商君列传》),而被秦兵车裂于彤(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怹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定下的標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陸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中鈈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争论。“势”和“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辞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等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嘚“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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