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才在铁路局有什么职位任什么职位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唐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伟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肖伟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本案所适用嘚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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