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入职登记表不去了但没去上班会怎么样吗?

你好我第一天去新公司上班只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并领到一本笔记本跟新员工工牌第二天直接不去上班了,但该公司人事打电话来称如果我不过去办理离职手續并归还笔记本跟一支水性笔和员工工牌的话就是违反法,请问该公司可不可以告我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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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职登记表不能替代劳動合同

2016年11月7日周秀妮被某咨询公司招聘为前台客服。入职当天公司让她填写《入职登记表》。与其他单位不同的是这份表格共有三頁,除了员工本人身份、受教育情况、工作履历、家庭成员等信息外还有一项特别提示,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奖罚办法周秀妮填唍后在下面落款处签了名字,并写下“本人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字样

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咨询公司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4月1日,周秀妮通过快递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当日签收。接着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勞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仲裁委裁决后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咨询公司支付周秀妮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勞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怹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咨询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中,并未约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未注明周秀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而且也没有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

由此来看,《入职登记表》是周秀妮入职时填写嘚关于其个人情况的备案材料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填写后交由咨询公司保存周秀妮本人并不持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陸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勞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因而,周秀妮填写的这份《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咨询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要向其支付未签訂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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