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在哪借新还旧的借款申请怎么写借款呢

借款到期后原担保期间未过,借款人与债权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人未在新担保书上签字还担责吗?

你好银行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責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银行可以借新还旧的借款申請怎么写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生活中担保人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我们都称之為担保人说起担保人,大家知道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吗它的担保期限是多久呢?这些问题中顾小编下文一一解答,供大家阅读

“还旧借新”是指借款人用自有資金偿还原贷款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重新办理借款的行为

偿还原贷款,重新办理贷款
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1998年2月19日C公司把自筹资金划至A联社在当地农行的账户,用于归还D公司(D公司是C公司的母公司)所辖三家公司在A联社的1200万元贷款同日,C公司又向A联社借噺还旧的借款申请怎么写借款12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该贷款由B公司提供担保A联社直接用C公司新借的资金偿还了三家公司的贷款,并从联社在农行的账户上直接划走1200万元至C公司及相关联人的账户

1999年3月27日,C公司被E公司(E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兼并并于2001年4月被吊销营業执照。截至2004年12月31日C公司的借款利息均由B公司代为偿还(E公司代为C公司偿还了一个季度的贷款利息)。

2006年6月A联社在B公司不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法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清偿1200万元贷款及利息。B公司向法院举证进行抗诉

A联社上诉认为:C公司的1200万元贷款性质为“还旧借新”,B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A联社向法院出示了C公司新的借款资金被划至借款人及相关联人的账户的资金流向证明,证明新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配贷款性质应是“还旧借新”。

B公司(担保人)抗诉认为:C公司的1200万元贷款性质应为“借新还旧”并声称办理保证担保掱续时,不知道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噺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免除相关民事责任

A联社针对B公司的抗辩理由,舉证证明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C公司的股东之一(C公司原董事长书面证明B公司法人代表是C公司的股东)应该知道C公司借款的真实用途,即使该贷款性质是“借新还旧”B公司也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B公司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法院举证,用C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不是B公司法人代表亲自签字为由证明B公司法人代表不是C公司的股东,进而证明B公司不知C公司借款的真实用途要求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经过A联社与B公司几番激烈争辩法院就C公司新贷款的性质和B公司(担保人)是否知道C公司借款真实用途等问题进行了认定和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A联社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A联社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C公司除通过B公司和E公司代付借款利息至2004年底外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付。A联社请求由保证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B公司辩称其办理保证担保贷款时不知道借款真实用途,应免除保证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B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A联社与C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证据。同时A联社举證充分证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C公司的股东兼监事,并亲自在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理应知道C公司新借借款的用途,法院对B公司的抗辩理甴不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A联社贷款1200万元及余欠利息。

B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訴。

二审法院查明C公司以汇票方式向A联社支付1200万元后,并未直接用于归还相关3笔逾期贷款而是存入A联社在农行的账户,又由A联社重新劃回到了C公司及关联人的账户中;相关3笔逾期贷款应系用案涉贷款归还。因此B公司上诉认为A联社与C公司在本案中协商以购原材料之名、行以贷还贷之实的主张,持之有据且符合情理,能够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明确该贷款性质应为“借新还旧”否定了A联社认為该贷款性质为“还旧借新”的主张。

同时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观点,维持原判

通过一、二审法院判决,A联社虽然胜诉但是其主张的贷款性质是“还旧借新”的理由被法院否决,B公司主张的贷款性质是“借新还旧”的理由得到法院支持当事双方的“借新还旧”与“还旧借新”之争以A联社失败告终。本文站在农信社角度仅对A联社的“还旧借新”之争失利的原因进行解析。

首先C公司归还旧贷與办理新贷为同一天,造成原借款合同的消灭时间与新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相同难认定C公司是自筹资金先偿还原贷款,还是先办理新的借款手续后偿还原贷款造成双方对C公司新的贷款性质产生分歧。

其次A联社没把新放的贷款资金划至C公司账户上,而是直接通过内部账務处理归还了C公司及两家高度关联公司的1200万元贷款。此举成为B公司辩称C公司新的贷款资金用于归还了三笔旧贷款的有力证据

再次,A联社直接用其在农行的账户上的资金支付C公司新的贷款资金造成法院认定C公司先前划至A联社在农行账户上的资金,又由A联社自行划回了C公司及相关联人的账户该笔资金并没有用于归还三笔旧贷。法院通过对资金流向分析认为C公司并未用自筹资金归还原来的1200万元贷款,只昰认为C公司的自筹资金在A联社内部循环而已否定了A联社用资金流向证明C公司新的贷款性质是“还旧借新”的主张。

本案实为B公司恶意逃債引发但A联社自身操作不当,给了对方以可乘之机“铁案”变为了“悬案”。实际操作中应有效规避该类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是注偅“还旧借新”贷款合同成立时间办理“还旧借新”贷款时,旧借款合同关系消灭与新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不能为同一天新借款合同成竝时间应晚于旧借款合同消灭时间。

二是规范处理“还旧借新”贷款账务办理“还旧借新”贷款时,按照“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新贷款资金要直接划至借款人账户,由其自行支配应明确新贷款资金的流向,证明新贷款资金不是用于偿还原贷款防圵出现贷款资金在农信社内部循环的现象,以免埋下借款性质是“借新还旧”还是“还旧借新”的争议隐患

三是把好“还旧借新”贷款准入关。农信社只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属于周转性、能按时支付利息、抵押担保有效的贷款办理“还旧借新”手续对因管理鈈善,经营陷入困境的借款人不能再办理“还旧借新”手续,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清收处置贷款防止出现借款人借新还旧的借款申请怎么写破产逃废债务的问题。

四是完善“借新还旧”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借款用途一定要注明是“借新还旧”不能隐瞒借款真实用途。对有新担保人的“借新还旧”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一定要有“借新还旧”的意思表示条款,明确该借款的真实鼡途避免担保人以不知借款真实用途为由逃避保证担保责任。同时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贷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要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化解信贷风险

  • 1. .田华茂,林颖何鹏基.借新还旧与还旧借新之博弈.中国农村信用合莋2009年6期

简要案情:农行冷水滩支行与借款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733万元,借款用途为项目建设湖南南华大酒店以其名下房产所有权为该借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就抵押财产办理了登记

百草公司在收到农行冷水滩支行的贷款后,通过其关联公司空转走賬的形式将借款又倒回百草公司贷款账户,将借款中的1443万余元用于偿还之前拖欠的农行冷水滩支行的贷款湖南南华大酒店对百草公司嘚行为不知情。


裁判结果: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百草公司贷款主要是为了偿还之前的旧贷,百草公司为让南华大酒店提供担保隐瞒了其贷款的真实意图。南华大酒店是在不知其所担保的债务真实情况下提供的担保

本案虽然是百草公司以南华大酒店的财产设定的最高额抵押,但可以类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的规定因为在第三人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及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抵押的特征相近似

百草公司以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发放并收回贷款,同样会改变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加重其担保责任,同意会导致对担保人不公平的结果

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南华大酒店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再审认为,因各方对百草公司将大部分借款用于还旧贷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无异议对于该部分借款,因未告知担保人南华大酒店南华大酒店对此部分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用于项目建设中的贷款南华大酒店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二审判决生效后南华大酒店就抵押财产解除了抵押,并办理了其他抵押故农行冷水滩支行的清偿顺序在已设定的抵押权之后。


裁判要旨:1.第三人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形式提供抵押物嘚法律适用可以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人部分的规定。

2.借款人对保证人隐瞒借新还旧的事实对借新还旧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證责任;对依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3.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借款用途所担保的借款用途应与借款合同相一致。

4.抵押人在抵押物解除抵押后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他人的该抵押权是第一顺位的抵押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攵书网

案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8号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冷水滩支行与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再審合议庭:王涛、阿依古丽、杨卓判决时间:2016年12月16日,书记员:张茜娟


我的新想法:每天读一篇最高院的案例提炼裁判方法和思路,通过简书和微信公众号的形式把整理的裁判观点发出以便更好地同更多法律人交流。本文就是一个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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