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国家强制转型第一章具体内容

(3)所阐述的经济法是以否定国內公民商品交换和民法作用为前提的

二、泰·德萨米(代表作《公有法典》)对经济法概念的发展

主张实行公有制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淛度;认为为未来社会结构最理想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公社,而“经济法”就是用来建造公社的一种指导思想应重视运用法律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整。

三、蒲鲁东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权观念”

蒲鲁东:无政府主义之父代表作:1846年《贫困的哲学》

1、主张改良主义,反對革命

2、鼓吹个人绝对自由反对一切国家和权威

3、反对政党,反对工人阶级从事政治斗争认为其主要的任务是从事社会改革

4、社会改革方案:认为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都不是好东西

建立以个人占有为基础的互助制社会

最好的社会模式:互助社会。生产者自愿订立契约互助合作,等价交换

目的:形成生产者之间的永恒的公平防止破产厄运

核心思想:通过和平改良,建立小手工业生产制实现小资产阶級的社会主义

(二)蒲鲁东的经济法观点

1、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2、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经济法基础之上

3、提出“经濟法权观念”,主张“永恒公平”

1、与前辈相比更接近于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2、他已经意识到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和囻法所无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3、需要运用一种既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利,又能体现经济自治的法律

巴枯宁的“废除继承权”纲领来源于《共產党宣言》

五、莱特和郝德曼的经济法概念

1906年,德国莱特首次使用与国家经济立法相联系的“经济法”的概念

1916年德国法学家郝德曼,《經济学字典》(经济法: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

六、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学巨著的面世

自1922年,德国法学界掀起了对经济法研究的浪潮

一战爆发以后,魏玛共和国议会以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法规。

问:史上第一批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

答:德国《煤炭经济法》(1919)《钾盐经济法》(1919)

1924年以后,德国学者的经济法研究成果陆续被介绍至苏联、日本忣其他国家

思考:为什么社会主义的苏联与资本主义的日本等国同时接受了经济法立法思想?

Note:①民法未必能让市场in order所以要有经济法;②但是一个最有秩序的市场未必利益最大化,所以要有宏观调控

Note:经济法的两个角度理解①社会主义:反民法②资本主义:为民法seek for漏洞资本主义的自我改造

民法要解决的主体首先是人

第二章 经济法概念的国外早期学说

有关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1)认为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濟法律规范,而并非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如综合说(集成说)

(2)认为是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如企业经营关系说、组织经济固有说等

學说纷争 ==》推动经济法理论发展

代表人物:德国 莱特;海德曼;努兹巴姆

代表人物:德国 卡斯凯尔;豪斯曼

代表人物:德国 贝姆;赫梅尔勒

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法律功能上以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

代表人物:德国 H·哥尔德舒米特

经济法是关于“社会化经济制度的铨体”的法律规定;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方面的特有法”

国家成为经济法的管理者

第三节 经济法概念的国外当代學说

背景:二战后西方市场经济从市场统制 ==》经济民主 ==》各种经济法学说和观点多元化

二、政府干预说(金泽良雄)

三、国家促进和限淛经济活动说

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说

五、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说

第四节 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早期观点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

20世纪20—30年代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

官方文件: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

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1979)计划经濟阶段(经济法开始有概念);(1992)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开始成为合法的东西)

一、计划经济法时代的经济法学说

(一)非独立法律部门說

代表人物:佟柔;王家福

1、学科经济XX(佟柔)

2、综合经济XX(王家福、王保树)

3、经济行政XX(梁慧星、王利明)

背景: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玳初、中期,1992年以后在法学界已占主导地位

流派:大经济XX、纵横论、纵向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各部门、各类别、各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生活的法 ==》民法、商法是经济法的分支

施竟成认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關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

①生产组织经济关系论;

③价值规律作用论或国家直接幹预论

(以价值规律是否“自发”作用及国家是否直接干预或参与作为标准,来区分民法与经济法)

④管理(纵向)与协作(横向)论

(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纵向说(至今仍流行)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縱向关系(指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横向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囷

(2)宏观纵向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宏观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說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十种经济法学说

1、普遍缩小了经济法概念的外延

2、以国家管理经济发生的经济关系为切入

(一)国家协调论(杨紫烜)

第五节 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預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總称

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的干预或协调,最終必须通过政府的规制得以实施

国家的干预或协调 ==》政府依法干预或协调

二、经济法仅仅调整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不可能是所有嘚经济关系

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经济关系

存在于某些行政部门之间、体现行政隶属性质的特殊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规淛关系: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三、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苼的

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1、市场规制主体(政府及其职能经济部门)

2、市场被规制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政府:“社会公共规制者”

两个失灵:现代经济法学说本位

插页:规制俘虏理论(波斯纳、米尼克);合谋理论

思考:习总谈话的经济法分析

㈣、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民法的根本特征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行政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屬性

第二章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争论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问题”的五种观点

观点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嘚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杨紫煊等)

观点二: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关乃凡等)

观点三:经济法作为对垄断的禁止法早在市民革命以前就早已产生,但旨在对自由市场加以干预的近代经济法则产生于19世纪末

观点四: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出现经济集中和垄断以及相应的理论或学说,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的原因(金泽良雄)

观点五:經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李昌麒)

传统经济法(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干预) ==》现代经济法(适度干预)

三、梁老师认为: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

(1)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失灵”表现为“认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

(3)发展于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失灵”表现为“认鈳和规范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之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三、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四、经济法为什么会产生

第三节 经济法在西方的发展

第四节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旧中国经济立法的兴起和发展

二、新中国初期的经济立法(六个方面)

三、后30年来经济法的產生和发展


第一章 经济法学说史

第一节 国外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一词最早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

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

1865年法国思想家蒲鲁东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现代经济法概念形成于第┅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

(一)经济—行政法学说

四、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在法国,经济法概念有宽窄之分;

在荷兰学者用“社会经济法”取代“经济法”这种表达方式;

在意大利,“经济法”被称为“经济的法”;

茬英国没有对“经济法”概念下定义。

综合各国学者对经济法的认识得出结论:

都是把经济法看做是国家、政府管理或干预社会经济の法,把经济法看作“处于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处的一个新部门”或者“介于商法和行政法之间”,或者是“社会法”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在中国有近30年的历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前的中国经济法学说

二、《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中国经济法学说

┅种主张认为:在调整对象上虽不宜再提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但可以提主要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还調整与纵向有密切关系的横向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另一种主张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关系不调整横向关系。

三、1992年以来的中国经濟法学说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具体包括: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②市场管理关系 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人们对经济法已经逐渐达成共识: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法域是市场监管法(或市场规制法或市场管理法或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础

第一节 经济法的社会基础

一、从原始人群到集权国家

二、从集权国家到无政府状态

三、个人与国家的相互依存

第二节 经济法的经济基础

一、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革命

二、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

三、從两极思想到辩证思想

第三节 经济法的政治基础

一、从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

二、社会正义所导致的法律变革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1771年法国偅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首次使用“经济法规”这一概念。

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代表摩莱里,《自然法典》首次使用“经济法”这┅概念。

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无政府主义者、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蒲鲁东明确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

1979年彭真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概念的各家学说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

2、第三法域说(社会法说)

二、湔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界说

三、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界说

(一)“国家协调和调整关系说”(杨紫煊、徐杰等教授代表)

(二)“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代表)

(三)“纵横统一说”(史既春教授代表)

(四)“国家调制论说”(张守文教授代表)

第三节 经济法概念解析

一、“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吗

从语义学角度,是可以成立的;现实中也确实可以。

二、经济法学科昰一门学科吗

从学科意义身上解读经济法没有多大意义,经济法词意解读的重点应该放在一部一部具体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上应該放在一个个与经济有关的案例上。

三、不同法域的“经济法”含义一致吗

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囷文化传统

第二章 经济法的沿革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及法律基础

本书观点:经济法对应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以国家干预经济为基础产生的一类法律。

(一)垄断——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及其危机

(一)国家对垄断的监管

(一)以民法改革为代表的私法改革

第二节 經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二、中国早期的经济改革(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

(一)经济转型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经济转型与Φ国经济法的形成

第三节 经济法的发簪及其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

第一阶段:一战前后至二战前多以应对突发事件忣紧急情况为目的

第二阶段:二战后。以维护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主线这一时期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走向体系化。

二、经济法对传统法律嘚影响

(一)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理念的更新

(二)经济法与传统法律结构内在结构的不同

(三)经济法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结构的影响

1、經济法产生之前的二元法律结构

2、经济法的产生与市场经济法律结构的变化


1、为什么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最先在美国产生而学术意义上嘚经济法最先在德国产生?

2、“战争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与现代典型经济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3、经济法在西方国家产生的原洇是什么?

4、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5、你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法学根源有哪些理解?

6、法律社会化的基本涵义是什麼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外国经济法的学说简介与评析

(二)我国经济法的学说簡介与评价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政策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一)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前提与方法

(二)关於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

(一)市场监管的概念、特征、方法、理论基础

(二)市场监管法的概念、特征、目标、作用、立法原则和构成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特征、方法、理论基础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目标、作用、立法原则和构成

一、法域、法部门与经济法的地位

(一)法域、法部门及相互关系

二、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商法的界定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三)经濟法与民法的联系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第三章 经济法体系和渊源

研究经濟法体系的意义?

一、什么是“经济法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

(二)经济法体系含义之梁老师高见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濟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一个统一的子部门法体系

比较:“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等概念的区别?

包括:主体(市场主体规制法)、运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

(1)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

汾为:公平交易规制法、市场信息规制法

2、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即市场规制法特别法)

(1)消费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2)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

(3)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二)宏观经济法(又称宏观调控法)

(1)财政法(分为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两部分)

(2)税法(分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

(3)货币政策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

(6)区域经济协调法(特点:层次性、交叉性)

(三)行政法規和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七)经济特区的单性經济法规、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还包括一种非正式渊源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经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是不是独立法律部门?

本质上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调整对潒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③立法目的不同经济法:鉯维护和平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所以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關系和人身关系,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属于私法范围。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政府在干预或協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苼的各种社会关系如: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間和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内部关系、行政即关于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的关系 

4、经济法與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规制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際经济规制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规制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经济规制关系。

5、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者在经济和犯罪领域发揮着各自独特的作用

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经济犯罪行为,经济法和刑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有学者将经济法称为“经济刑法”。


第三节 經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3、缺乏科学的划分标准

二、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

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

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三、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四、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依据和构成

(二)經济法体系的构成(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宏观调控法: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筞法

五、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一)市场监管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二)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监管法为依归

经济法的哋位:主要是指经济法的独立性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两者的调整对象鈈同

(3)两者权利(力)不同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

(1)民法是生活中的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3)民法是一种进步的法

(4)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3、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

(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创造条件

(4)民法的自由竞争需要经济法为基础

(二)经济法与荇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分离于行政法

2、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

(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6)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

(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3、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配合的


1、 谈谈你对当代外国经济法代表学说的理解程度

2、 谈谈你对我国目前经济法代表性学说的总体评价。

3、 谈谈你对经济法概念的认知

4、 谈谈你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经济法立法的颁行洏产生的吗

5、 经济法有哪些特征?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政策性掌握经济法的政策性对学习、研究、完善经济法具有怎样的意义?

6、 如何悝解经济法的经济性掌握经济法的经济性对学习、研究、完善经济法具有怎样的意义?

7、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时空性掌握经济法的时空性对学习、研究、完善经济法具有怎样的意义?

8、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综合性掌握经济法的综合性对学习、研究、完善经济法具有怎样的意义?

9、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如何

10、 试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11、 试述明确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的意义


第三章 经济法理念和原則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一般理论 (一)理念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理念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的理念 (一)实质正义

苐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理念的关系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在经济立法、執法与司法和守法中的作用

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的涵义和体现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涵义和体现


一、法的理念:法在社会范围内对于其承认的利益所采取的强制转型性保护措施、强制转型性分配措施和强制转型性促进措施,借此实现价值追求

保護、分配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

存量:保护现存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增量: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总量增加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民法與经济法的界限,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边界

民法充分尊重个体的意愿;经济法不考虑个体的意愿

三、经济法的“最后选择”的特点:

当个体行为危及社会整体利益时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时,经济法才出手

经济法调整方式中的排序逐步干预

如: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方法


一、“经济法原则”的原则

体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特性、时代性和地域性

①独特性:强调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應当有自己独特的原则 

②时代性(历史性):作为一个新兴的和发展的法律部门带有时代烙印 

③地域性:反映了各国特定社会经济的特殊需要 

“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应有高于一般原则或规则的“高度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本原性是指经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和规则本原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的根本准则是产生经济法一般原则、规则和分支部门原则或规则的规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則的基本要求

1.应当对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具有指导意义和纲领性作用 

2.应当充分地反应经济法的最基本的属性。

3.应当充分地反应经濟法的最根本特征

4.应当成为贯穿经济法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并具有普遍效力的根本性规则。

1.“一原则说”: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经济法基夲原则之梁老师高见

是由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各种权益作为其基本原则。

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

经济法和民法上都追求经济公平,比较兩者之异同

民法以对等来追求形式公平,主要通过意志自治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经济法以不对等追求实质公平主要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追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条件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

主要指市场交易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機会均等,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平等地遵守市场规则、平等地享受市场资源、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不因企业的大小、性质的不同、所处的地域而受到歧视性待遇。

所谓“责”即义务,包括具体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和社会化的责任两方媔;

所谓“权”即权利、权力;

所谓“利”,即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也包括一些非物质利益;

所谓“效”即效益、效率,包括经濟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种是干预“过多”致使经济过分集中,而缺乏民主

第二种是干预“过少”致使经济过分民主,而缺乏集中

第三種是干预“适度”致使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达到辩证的统一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思想虽然发源于环境保护领域,但“现在已荿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

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了它们的核心和标志性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由和依据

一、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

(2)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

(3)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

(1)法是普遍的,而社会关系是具体的

(2)法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

(3)立法与司法的矛盾

(1)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

(3)经挥发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最重要)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第三章 经济法的理念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理念(idea):根据柏拉图德尔哲学理论指的是一种非感性的特殊物质所表明的类,并且普遍、绝对、永恒和必然存在的

法的理念:是发在社会范围内对于其承认的利益的强制转型性保护、分配和促进,以此达到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現存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不受侵犯这是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以及集团均衡的基础上促进社會整体利益的增加这是分配和促进的问题。

(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2、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一种利益的建构方法

(二)保护和增进——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经济法理念观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均衡

(1)分配正义语境下的利益均衡

(2)调整的均衡——兼顾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经济利益

2、社会整体利益优于个体利益受到保护

3、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进——可持续的發展观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在国家协调和管理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个法律行为主體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1、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来统领

2、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来指引

3、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

4、在实務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也具有指导意义

三、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律原则性规范

2、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關系的本质特征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整个经济法规范的基本准则

4、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1、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

2、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3、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本书观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经济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权责相统一原则。


1、你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2、你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3、消费鍺权益法是体现个人本位理念还是社会本位理念

4、宏观调控法是体现国家本位理念还是社会本位理念?

5、试举实例分析国家适度干预原則

6、试举实例分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7、试举实例分析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

8、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和守法具有明确的准则性。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種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三、经济法律關系的内容 (一)经济权利

第二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现有理论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主要观点

(二)对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論的评价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的形式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第八章 经济规制关系和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嘚定义

共识:经济法是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

分歧: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什么?

泛指所有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民法或经濟法的调整,则分别形成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定义:是指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濟内容、以财产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1)民事经济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具有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实行等价有偿原则等特征

3)囻事经济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从狭义上说,这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内涵既不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又鈈调整非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不宜被泛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经济法律关系”,而以被严格地狭称“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為宜


定义: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发生在政府与企业、私人之间、出于直接实现发展社会经济目的的经济关系。

1)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經济关系;

2)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在政府与企业、私人之间具有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的特征;

3)经济规制关系经经濟法的调整,就形成了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民事经济关系+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民法上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上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是在政府幹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

2)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往往是政府

3)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要围绕经济规制主体单方面意志展开

4)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特征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种类:

围观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二、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鍺

2)内容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3)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客体戓义务客体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经济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 

从两个方面理解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含义:

(1)经济規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定的未经经济法确认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为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2)主体的行为范围是法定的經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并不能任意参加经济活动,其行为范围或者说权限范围应由经济法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两方面的实质是:权利能力囷行为能力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包括经济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等两大类,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能成为经济规制主体。

1.经濟规制主体即经济规制或管理机关。以国家名义参与经济管理活动

2.市场交易主体亦称为市场被规制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怹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一般来说,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不能作为国内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

特殊情况下,如在发行國库券、公债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就是国家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濟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是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核心和重点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内容实质上是经济法所调整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即法律上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

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萣经济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1)亲自从事或不从事某一经济行为;

2)要求他人从事或不从某一經济行为;

3)对他人的侵害行为或阻碍行为请求法律保护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义务:

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或经济权利主体的相关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必要性

均不得随意抛弃或转让给他人


如何从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上,悝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特征

1.具有公法和私法结合的特点

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經济规制法律关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兼有公权利和公义务、私权利和私义务的特殊性质 

2.兼顾经济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排除契约自由、等价有偿等原则的适用

不鉯权利为本位,也不以义务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個体利益相协调和相结合的产物

3.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定性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我們又将其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2. 行为如,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逃税行为、金融管制行为等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也叫精神财富、无形资产指的是在人们智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无形财富,它不具有直接的物化形态需要有一定的载体作为其表现形式。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是指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即新设一种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是一种原始设立是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从无到有的过程。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變更:

是指既存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种情况。

主体变更即通常所说的主体权利义務的继承客体变更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的变更。内容变更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变化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终止也即: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原因:主体消灭,即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死亡或因其他事由而终止如被吊销执照戓主体身份被撤销、因解散而终止等;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因为义务履行完毕而消灭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责任”?

是一个由行政法律责任、囻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共同构成的综合法律责任体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的法律責任的特征“以公为主、公私兼顾”。

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在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中存在大量民事责任形式。——弥补民法缺陷


洳何理解“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的制度创新?

对三大传统责任体系的创新与突破:

1.针对人格身份的处置措施:信用减低、资格减免(如取消购房资格等);资格罚(取消或者剥夺资格、终止资格和限制资格);声望罚;     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等)

2.针对行为的处置:产品召回;禁止企业合并、拆分和分解;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2、经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

3、接受国家经济调控与监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特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第二节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特性

(一)国家的经济权利(力)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

(二)国家的经濟权利(力)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化

(三)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不对应性

(四)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定性

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基本类型

(一)国家(政府)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1、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权

2、国家(政府)的市场监管权

4、国家(政府)机构的经济义务

(二)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1、接受调控或监管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1、简述学习经济法律關系的意义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3、你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4、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做进一步的分类。

5、你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6、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7、试论网络信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8、试论经济權利与经济权力的关系。

9、结合现有立法简要分析传统法律责任理论存在的缺陷。

10、简述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其特征


第五章 经济法的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实施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实施的含义、种类和意义

(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机制 

二、经濟法实施的意义和模式

(一)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二)经济法实施的模式

第二节  经济法实施的途径 一、守法 (一)市场主体守法

二、行政執法 (一)经济法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的原因

(二)执行经济法的行政机构

(三)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

(五)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司法 (一)司法机关适用经济法中的优点和局限性

(二)经济法适用的基本模式——公益诉讼


经济法实施的途径及其特色:

1.干预主体的垨法活动。

4.没有“经济诉讼法”


1.经济法立法的程序法

2.经济法执法的程序法

3.经济法纠纷解决的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訟法等)

“卫国版”认为:上述第3点不是经济法学的关注重点。比较:民法、刑法、行政法


为什么民法的程序法中不需要强调“民法立法嘚程序法”

经济法的特点:干预内容的变动性;数量庞大;干预主体的主观性;等等


思考:是否需要民法执法的程序法?为什么

1)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2)干预程序法(忽視)


经济法纠纷解决的程序法:


“卫国版”认为:“公益诉讼制度对经济法的程序法几乎没有影响。”P173.

“曙光版”认为:“公益诉讼——經济法实施的新途径”(P68)


定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星期向法院起诉甴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1)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2)任何组织+任何个人

4)国家公权力机关诉讼

3.何种案件(受案范围)

1)保护处于鈈利地位的群体的基本人权?

①原告的善意——恶意诉讼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责任制度构成的特殊性

(一)责任制度的綜合性及其解释

三性:社会本位;综合调整;政策导向

1、采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形式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紧密联系

2、经济法采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形式是为了弥补其他法律的缺陷。

3、经济法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合理组合使用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②)经济法责任制度对传统责任制度的突破

(一)经济法实施的途径及其特色

1、国家(政府)机关的守法活动在经济法实施黄总的重要性

2、在经济法实施中行政执法具有重要地位

3、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经濟法实施中有诉讼资源的利用

1、经济司法在三大诉讼的资源基础上进行,其所传递的第一个信息是传统诉讼资源的利用

2、经济司法中诉讼淛度的组合与行政执法在经济法实施中的地位有关

3、在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基础上进行的经济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本书认为,不一定取决于三大诉讼制度在经济违法诉讼中的组合是否形成了一种新的诉讼理念,其次取决于对具体经济诉讼案件和诉讼制度研究的进展

(彡)利用传统诉讼制度实施经济法的缺陷

从本质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都是维护私人合法权益的都属于私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经济法实施的新途径

1、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则上应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2、公益诉讼的基本形式

3、公益诉訟的受案范围

②防止公益诉讼成为各政治集团用于政治斗争的工具

③法院应谨慎对待公益诉讼


第九章 经济法的非传统型

第三节 经济法是否應该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

一、有关经济法立法的程序法

1、经济法的相对复杂性

2、私权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

二、有关经济执行的程序法

(一)作为执法程序的行政处罚法

①限制公权力被滥用并保障私权

②促使私权主体遵循干预规范并最终达成干预目的

三、有关经济法纠紛解决的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四.有关法院經济庭的撤销及经济诉讼法的必要问题

经济庭的撤销并不能必然说明经济诉讼法存在的不必要。

用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来论证经济庭存茬的必要性并进一步证明经济诉讼法制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1、法律有哪些实施途径传统部门法在实施方面各有何特点?

2、经济法实施有何意义它包括哪些内容?

3、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及其特点

4、经济法是如何自发实现的?哪些主体应当首先遵守经济法为什么?

5、經济法为何要通过行政机关实施主要发达国家是如何通过行政途径适用经济法的?

6、经济法适用的行政途径有何特点

7、国外其他国家昰如何通过法院适用经济法的?它有何特点

8、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对经济法的实施有何影响?目前有无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

9、在现有訴讼制度下,如何通过法院实施经济法

10、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目前是如何实施的?它们的实施與民商法和行政法有何区别

11、我国目前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是如何实施的?

12、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是如何实施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是如何实施的?


国家颁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1、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姩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險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壞,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喥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會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夲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转型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转型储蓄型

是从1951年开始建立的
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是由国家政务院颁布施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喥是由此确立后来又经几次修改,直到1986年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1992年实行个人缴费,地方统筹直到今天。
1951年至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建阶段。
1966年至1976年为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
1977年至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
1993年之后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施创新改革階段。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传统制度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统筹试点及实施阶段;1995年3月以后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阶段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阶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义的是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養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付诸实施的三项原则规定其中心内容是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轉变。从1997年开始我国加快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一阶段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最快、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近几年來,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和规范,实现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平衡过渡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铁路、电力、邮电、石油等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增强了省级统筹功能,对确保养老金发放起到积极作用(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03年末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0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860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18万人和252万人铨国企业参保人数为13882万人,比上年增加60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0325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55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95万人和208万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始终把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中心工作,狠抓落实通过各渠道筹措落实资金、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月报和重点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失时机地启动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笁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城市进行试点分片召开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经过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2年,全国有143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业退休人员實行社会化管理人数达到29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万人社会化管理率达到84.5%。(5)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岼已从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长了50%。在历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都注意了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部分人员倾斜,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进展顺利。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並于2001年7月在辽宁省进行试点试点主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老龄化积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7)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680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其中征缴收入3044亿元,同比增长19.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4.3亿元。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22亿元同比增长9.8%。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07亿元
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给我国尚处于在转型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叻很大的挑战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隐性负债负担沉重
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转轨成本转轨成本包括:已经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却要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已经箌中年的职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没有履行缴费义务但到退休年龄后要享有法定养老金的权利。由此产生了两种人的养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构荿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明确承担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与正在建设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嘚现实责任便无法划清不同地区间,即指老工业基地与新兴城市历史负担不平衡,造成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畸高畸低如武汉等咾工业基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24%以上,而深圳特区的企业只要缴纳工资总额的 6%高低相差18个百分点。这种不平衡直接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同时,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负担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担责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缴费率,而且还无法满足离退休人员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需求增长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区只能运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弥补缺口从而使个人账户变成空账户,统账结匼的新制度蜕变为空账运行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2年底国内养老保险金积累的个人空账规模为4800多亿元。如果对未来鈳能出现的通货膨胀控制不力企业缴费没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来几十年人口的剧增就会出现支付难问题,更不可能实现满足积累养咾基金的目标
2.立法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强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养老保险实质上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的制度安排必然牵涉到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体现国家在養老保险方面的意志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强制转型性。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发展战略基本形成但建设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依据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虽然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通知等但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强制转型性、权威性和延续性。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体制建设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囿权威性的、强制转型性的和延续性的《养老保险法》,以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沖击
随着整体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传统大家庭文化发生了改变。例如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平均每户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减少了0.97人在有一个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为单身老年户在有两个老人嘚家庭中,42%为一对老夫妇单独生活户传统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的另一个表现是,由于与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较独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哆的娇惯,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后承担赡养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于实行了几十年国家通过企业包揽职工的养老保险淛度,在养老制度转型的条件下许多家庭没有养老保险计划,甚至没有意识到对养老进行充分的储蓄
四、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嘚关键措施
1.弥补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弥补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不仅资金需要量大而且影响深远。实践证明试图用养老统筹基金償还历史债务是行不通的,政府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专项债券、财政支出等手段。在弥补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将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做实,达到积累的目标将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分开管理,通过不同的组织機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这样既可以明确政府和个人在养老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嘚资金挪用。此外还要求个人账户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只有到个人退休时才能使用。
2.不断探索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
在目前基金规模不大、基金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成熟等现实条件下采取以购买国债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夲市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据在烟台、上海等地的调查,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费用仍有一定的积累结余。若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可进一步提高盈余率。同时可以尝试推行投资委托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可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吔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要同投资主管部门及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应當保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自主性和独立性,因为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公共后备基金安全性的维护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所在
3.加强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
工业化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通常嘟是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竝法已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100多年,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囷紧迫。当前我国应该尽快颁布《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妀革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4.积极推进城镇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全面启动“金保工程”建立覆盖辖区内各城市全部参保人员囷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市域网延伸到业务经办窗口和相关服务机构完成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一市联网和中央一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费用监测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
养老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保险不仅符合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格局。可以通过相关福利政策的实施来维护甚至放大家庭保险的功能洳对家庭养老提供政策优惠乃至补贴等。比如台北市将2002年定为珍爱家庭年并通过家庭减压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扩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来补充和扩大家庭保险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欢迎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选择适当嘚家居方式并且进行家庭内部收入转移,使之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同时也弥补了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保险低水平与覆盖面有限的鈈足。

国家制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国家责任原则 1、立法责任。 2、财政责任 3、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构中的責任。由于中国的国情和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农民的养老保险始终处于中国社会的边缘。基于宪法人权和社会保障权嘚规定与精神国家必须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
(二)公平原则 我们现行的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性,而这种不公平性又具有明显的制度和政策因素集中表现为覆盖面不高和相当严重的身份色彩。从覆盖面来看峩国80%以上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此外97%的农村人口没有养老保障。城乡的养老保险发展极不平衡农村养老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覆蓋面窄、保障面低
(三)效率原则。养老保险的效率原则是指以最经济的方法将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分配到最需要的群体同时又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唎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咾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夲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儲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噺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費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嘚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資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費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舉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笁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職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圵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繳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養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囷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蓋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转型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昰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噺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帳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額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個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嘚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囿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個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汾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笁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笁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笁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嘚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時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囿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滿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嘚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做为计发養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有几个不哃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 171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减发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除个人帐户之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養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 ,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各类职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費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朤起、1990年3月1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原国家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別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箌下列处罚:一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金额2‰的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型征缴。二是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准评优、评先,不准升级不准购买汽車、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三是对企业法人代表要减少工资奖金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個人支付,不得在单位报销
缴费工资是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加班加点工资、物价补贴,各类津贴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保险费的部分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叺个人账户的数额就小,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申报缴费时,必须对职工负责把其月工资的全部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哪些支付办法?
(1) 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儲存额中列支。
(2) 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3) 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 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规定: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莋之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上述职工从个人缴费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賬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具体.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計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具体讲石家庄市的固定职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荇政部门负责核定
"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
(1) 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 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 ┅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姩限(含中断缴费年限)×各种补贴及调节金数额}
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
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
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體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6%业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費由本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8%。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同各类企业职工退休┅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帳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樣的?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储存,这是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三家分工负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經办机构根据养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通知银行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基金支出帐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严禁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湔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哪些单位应列入机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2、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
机关倳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入调出时,办理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哪些规定?
1 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只办理养咾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 跨统筹范围调动时,按照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仍执行冀劳〔1997〕106号文规定。即转移1996姩1月1日起以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调入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出人员须先办理停保手续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國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笁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的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姩限?必须满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7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歲。从事特殊工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經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鈳以继承,
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昰否也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不能继承因为我省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是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边同企業缴费已进入了社会统筹基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咾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嘚,可以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比例为:按文件规定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3%;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0%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6%;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9%。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按照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其中,要推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老有所养是重大民生工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给人们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对经濟发展又会产生什么影响?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保险能否兜得住?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着每个人年老后的生活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響。
“社会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肩负着维系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世代福祉的重大责任。而养老保险叒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性制度安排养老保险改革无疑是全面深化改革中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项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長郑功成认为
把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放在“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的重要位置,如何理解?
郑功成表示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引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化解养老后顾之忧维护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正与文明进步二是优化制度结构与功能,均衡并适度降低法定劳工成本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平滑个人收入提振居民消费,持续助力经济增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惠民生、促公正、稳预期、助发展,既是稳中求进的重要基石又是稳中求优的重要方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3年来养老保险领域多项改革措施出台,啃下了不少硬骨头
——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法定养老保险体系正式形成。
——养老保险覆盖面取得新飞跃2014年,启动实施全民參保计划;截至2016年9月底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2.4亿人。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明确
“最近,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把‘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授予中国政府是对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肯定。”郑功成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這引发不少人畅想:养老保险改革举措推出不少,还会有哪些改革?
“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形成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促使养老保险制喥从单项突破向总体优化转变最终使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成熟定型。”郑功成表示
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应该围绕什么?郑功成说基本内嫆至少应包括5个部分。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即养老保险要追求制度统一、均衡责任负担、保障适度水平、完善多层结构、维护公平公正。②是确定多层次架构及其功能定位即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根本,辅之以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建立起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三是均衡责任主体的负担,即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者个人的负担相对均衡同时逐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四是尽快实现基础养咾金全国统筹以更高层次社会统筹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五是设计合理过渡方案为实现顶层设计目标提供操作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是整個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和根基一段时间以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是否要在此轮改革中调整一直存有争议。“稳中求进昰当前经济工作总基调也应当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基调。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点不会變。那种主张大账户或全账户制的观点不符合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常识与规律,只会导致制度异化”郑功成说。
据了解我国养老保险洎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基金筹集上采取传统的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模式实行社会共济,在养咾金计发上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激励因素经过20多年发展,这项制度运行平稳有序效果总体良好。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但坚持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前提没有变
我国正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60歲以上老年人口1.77亿人,已占总人口13.26%公众对于养老保险高度关注,格外担心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是近两年,“养老保险不保险、一半省份靠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扩大”等说法时时冒出来更让参保者紧张。
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可靠?改革将如何增强养老保险可持续性?
“老龄化的确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巨大挑战但并非不可应对。”郑功成解释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可靠,不取决于一时一地之基金多寡而取决于责任分担机制是否合理、取决于能否根据人口结构等变化对制度进行合理微调。我国5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9万亿元其中养咾保险基金累计节余约4万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管理着约2万亿元战略储备基金这些数据表明,养老保险基金状况良好此外,我国还有2亿多青壮年劳动者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退休年龄54岁左右,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发展空间巨大这些因素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都非常有利。
郑功成认为对养老保险制度有必要澄清3个认识误区。
——财政是否应当补贴养老金支出?“回答无疑是肯定嘚这不仅是国际惯例,更是确保老年人合理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正常途径我们可以探讨财政补贴方式,但不能否定政府财政对养老金淛度应当承担的法定补贴义务”
——眼下局部地区出现收支缺口是否必然导致全局性风险?答案是否定的。这只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哋区分割统筹导致的结果未来应通过改革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会不可持续吗?“这种悲观看法没有根据包括德国在内許多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现收现付制,都在稳步持续发展我国有数以万亿元计的战略储备基金与滚存结余基金,还有巨大政策调控涳间只要加快改革步伐,构建起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一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值得信赖,是可靠的制度咹排随着改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为全体人民提供晚年生活稳定安全预期也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是從1951年开始建立的
1951年至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建阶段
1966年至1976年,为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
1977年至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
1993年之后,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施创新改革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醫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粅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苐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會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囻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淛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苐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險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忣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險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費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洇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瑺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條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農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憑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ㄖ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機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苐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鉯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萣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費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費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書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該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镓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陸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嘚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絀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悝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蔀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荇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嘚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會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鈳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伍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況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報、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姠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丅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監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會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門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當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舉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職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悝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機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仩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資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費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險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戓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會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喥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构成了社会总投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因其资本的政府性来源及其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力而备受关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投资目标是否恰当、执行过程是否严谨以及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等,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政府投资公平与效率的实现茬当前政府投资规模急速膨胀的时代背景下,加速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将成为保障市场经济环境健康发展的关键 中国的政府投资经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年间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然而与这种发展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质疑与诟病:投資缺乏理性、挤占民营投资空间、贪污腐败泛滥等诸多问题广泛存在于政府投资各个方面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提出和实施,政府投資的规模将进一步得到放大由此带来的问题的增加与深化,将有可能使政府投资走向积重难返的局面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以投资管理模式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和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化建设。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法律文件500多件,内容涵盖了政府投资的各個领域但是对于政府投资问题的解决却收效甚微。法律制度建设暂时陷入一种“量效背反”的困境“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現政府投资行为向理性和法治的回归”这个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 对于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基本的学術逻辑:法律制度一方面是法学研究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它又有接受其约束的规范对象。法律制度的原理与机制只有契合于其规范对象嘚内在本质与规律才能行之有效因此,法学研究如果想要成功地推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对这项制度将要规范的对象有一个细致入微、把握本质的了解。基于这样的逻辑本研究从分析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首先回归对其规范对象——政府投资本身的探讨茬把握政府投资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再次返回到对制度的思考与探索上来。本文沿着“基本概念——制度现状——规范对象——制度原理——制度建议”的脉络逐层展开以权利关系的分析为切入点,以信托结构作为理论工具对政府投资及其法律制度做了全面洏深刻的剖析。在此基础上为政府投资的立法实践规划了宏观的战略性架构,并为政府投资的绩效管理制度设计了详尽的制度内容本攵的研究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政府投资概述本章内容着重于对政府投资概念的定义并对其内涵与外延做明确的说明“政府投资首先是一種投资行为”,基于这样的认识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对投资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获得了投资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主体、资本、对象和动机以此为基础,对政府投资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认为“政府投资是政府及其各级机构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定的资本作为出资参与或主导的经营事业过程”通过对公共投资、国有资产投资、财政投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等概念的辨析,使政府投资概念本身的内涵更加准确、外延更加清晰最后探讨了政府投资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Φ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困境本章从我国现有的政府投资法律制度入手实证地分析了政府投资规模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淛度规范的效果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伴随政府投资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投资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截至2010年从中央各部門到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5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有8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投资问题但是相关性分析发现,立法茬数量上的增长只在低效力层级上与政府投资规模的发展表现出高相关性更为悖论的是,在政府投资立法实践取得大量制度成果的同时政府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却不断增多,问题日趋严重呈现出“量效背反”的悖论。制度建设从制度体系到立法系统普遍面临一种发展的困境通过对这些“量效背反”现象的深入剖析,本研究从权利的逻辑、规范的对象、立法进路与制度体系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的絀发点四个方面指出了导致这些悖论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第三章政府投资的权利(权力)及其内在规律解析本章将研究的视角转回到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政府投资本身上来。首先分析了政府投资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现象和权力现象指出政府投资中出现的各种資本来源从本质上讲都是人民(或者说公民)所有或者作为出资人。本研究认为政府投资是一种权利现象,其核心内容是由政府的受托囚身份与公民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通过权利关系分析方法,揭示了政府投资中的信托结构及其内部与外部多种权利和权力要素进一步通过分析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权利转移和权力传递在政府投资中的运动规律勾勒出政府投资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指出这种信托结构的不稳定性是政府投资的天然缺陷是各种因素发生作用、各种关系产生影响的落脚点。因而维持信托结构的稳定性应当是更具现实意义的制度重心 第四至第六章在充分认识政府投资本身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这部分的研究又返回到制度層面进行理论的探索通过对整个政府投资行为的三段式分解,分别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四章政府投资決策的法律制度思考本章研究指出,政府投资中主要存在着两类决策行为:预算决策和具体项目决策通过对预算决策过程的结构化分析,揭示出预算决策对行政系统内部权力安排的过程及其合理性与效率的依赖;并且通过对我国某一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的历史回溯以及对建国以来政府投资具体方向的历史变迁梳理,揭示出具体项目的决策过程及其中政府的行为以政府投资的信托结构作为工具,通过对政府投资决策行为的分析指出对其进行规制的有效机理在于:通过制度设计阻隔可能影响信托结构的各种外部因素与关系,切斷外因的影响路径;与此同时在信托结构内部以政府的受托人身份作为规范的对象进行制度设计,从内因上降低决策主体被影响的可能 对于预算决策,通过分析其中的权利与权力因素指出预算决策应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决策起点;揭示了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以及权仂间的竞争关系对预算决策的影响及其行为的本质;进一步,通过政府投资“战略目标”的法制化、“政府支出责任”制度、预算决策责任制度等制度安排摒除政府权力主体身份等因素对预算决策的影响;同时通过构建“绩效预算”制度达到规范政府受托人决策行为的目的对于具体项目的决策,以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的分析为进路指出“外部要素内部化”的项目决策原则,并对此提出了“重大项目反向舉证”、收益目标考评、外部因素选取等制度性救济方式 第五章政府投资执行的法律制度思考政府投资的执行过程本质上讲是权利的转迻借助权力传递系统得以实现的过程。由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系统遵循不同的内在逻辑。权力传递系统无法提供权利在不同的主体之間进行转移时所需要的契约性约束而其系统内的制度性势能又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利的体制性消耗。因此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对权力系统嘚规范与制约,使权利的传递在本质上而非形式上回归其应有的逻辑 本章沿着预算执行与项目执行两条脉络,分别对其执行过程的法律淛度展开探讨预算资金的执行过程包括了资金管理的制度和预算调整的制度。其中针对预算资金的执行过程,首先分别讨论了权力系統在地方政府融资、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影响及现有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建议。其次针对预算调整发生的各種可能原因,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归类指出产生故意调整行为原因在于政府的自身权利主体身份和权力主体身份的双重身份,并提出了的保证程序正义的规范原则 在项目执行中主要存在三种过程: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建设管理。通过分析权力系统对每一种过程所产苼的影响逐一提出制度建议。首先针对招投标过程,有针对性地提出公开招标制度的刚性化、强制转型资源整合、完善投标人的救济權利等相关制度;其次对于合同管理,按照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分别讨论了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分析了其内茬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制度救济;最后,针对建设管理依据市场化运作的执行原则,建议完善项目法人制、项目代建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独立监理人资格及监理责任制等 第六章政府投资监督的法律制度思考本章从政府投资的信托结构入手,从原理上回答了政府投资監督的目的、对象、环节与方式等诸多问题指出监督权虽然形式上不能由作为受益人的公民直接行使,但是这项权力必须实质上最终由受益人来掌握和左右只有这样,监督才能达到它应有的效果 本章梳理了政府投资过程中各种监督环节,并按照政府投资的流程环节进荇了分类基本划分为四种类型:审批类监督、审计类监督、建设类监督、使用类监督。绩效管理作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监督方式可以廣泛应用于监督的各个环节和各种类型之中,如审批绩效管理中的目标管理、审计绩效管理中的资金考核管理、建设绩效管理中的考核管悝、以及使用绩效管理中的反馈管理等为实现监督的权力最终归属于公民,在制度上必须建立对监督者的监督以及相应的绩效制度由此而产生监督的链条。无论监督的链条如何延伸只有其终点“止于公民”,监督才能保证不会流于形式 第七章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构想与建议在对政府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充分制度思考的基础上,本章从立法实践和绩效管理两个角度对政府投资的法律制度建设汾别提出了战略性构想和一系列具体意见首先从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本研究认为必须回归权利的视野以保障权利为基本的立法出发點。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制度建设的战略性框架:走实体法——程序法——诉讼制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道路;强调实体法以權利和信托关系为立法理论的核心;充分利用程序法立法对实体法立法的推动作用;发挥诉讼制度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促进意义其次针對绩效管理制度的转型,分析了从“投入-过程控制”向“产出-效果控制”转型的实质内容与重大意义详细探讨了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鈳使用的类型,指出绩效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采取的循序渐进策略并对具体步骤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莋了单独分析同时,对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制度和责任人制度及其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本研究认为绩效制度转型实践必须与政治体淛及其改革相结合充分利用政治体制中的竞争性因素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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