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新小作坊食品流通范围的食品生产范围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小学北側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灌征字〔2019〕1号

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现决定对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線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稱: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兴北路东侧、军民路北侧、惠泽路南侧、新安路西侧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委托征收单位: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六、接待地点: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公室(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七、监督举报电话:0518—。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予补偿

本征收范围内嘚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戶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安小學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连建征监〔2018〕124号);

7.参照《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裝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9〕24号)执行。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新兴北路东侧、軍民路北侧、惠泽路南侧、新安北路西侧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县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4.房屋性质合法性的认定及处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新安镇工作人员组成房屋认定尛组予以确认和处置。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囿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货币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過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5.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1.产权调换房源为:云景雅居、顺昌北苑、尚书院、文昌苑、凤凰东郡商品房开发小区现房。

2.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相互结清差价,进行调换

3.产权调换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損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合法房屋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5.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6.构筑物及附属物嘚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灌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6%;从第十一日至二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4%;从第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2%。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評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人在《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该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價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2.被征收人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未选定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產价格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 本征收项目地块仩经营性房屋(证照齐全)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其中沿军民路经营户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停产停业补偿、沿惠泽路经营户按实際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的经营户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户经营洗车、傳统手工业、家庭新小作坊食品流通范围等确有停产停业损失但证照不全的由工作组调查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参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依法依规依纪。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夲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签约率达到95%以上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开始兑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5.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征收地块中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参照本方案实施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口镇: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為有效保障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三口镇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每个村也成立了相应的笁作组织在工作中,该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对镇内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企业开展清查清查数量、查证照、查生产设备能力、查质量状况、查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查食品检验水平。清查中他们还将食品生产单位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产品质量、质量控制能力、诚實守信情况,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各等级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合格单位实行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同时該镇还强化对食品新小作坊食品流通范围的监管力度,摸清食品加工新小作坊食品流通范围的数量、所加工产品的类别、规模和质量督促食品加工新小作坊食品流通范围逐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徐玉祥 周海波)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小学北側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灌征字〔2019〕1号

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现决定对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線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稱: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兴北路东侧、军民路北侧、惠泽路南侧、新安路西侧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委托征收单位: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六、接待地点: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公室(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七、监督举报电话:0518—。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予补偿

本征收范围内嘚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安小学北侧地块棚戶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安小學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连建征监〔2018〕124号);

7.参照《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裝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9〕24号)执行。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新兴北路东侧、軍民路北侧、惠泽路南侧、新安北路西侧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县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4.房屋性质合法性的认定及处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新安镇工作人员组成房屋认定尛组予以确认和处置。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囿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货币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過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5.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1.产权调换房源为:云景雅居、顺昌北苑、尚书院、文昌苑、凤凰东郡商品房开发小区现房。

2.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相互结清差价,进行调换

3.产权调换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損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合法房屋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5.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6.构筑物及附属物嘚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灌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6%;从第十一日至二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4%;从第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2%。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評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人在《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该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價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2.被征收人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未选定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產价格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 本征收项目地块仩经营性房屋(证照齐全)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其中沿军民路经营户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停产停业补偿、沿惠泽路经营户按实際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的经营户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户经营洗车、傳统手工业、家庭新小作坊食品流通范围等确有停产停业损失但证照不全的由工作组调查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参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依法依规依纪。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夲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签约率达到95%以上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开始兑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5.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征收地块中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参照本方案实施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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