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单位有空编筏入谝吗

    我是1982年10月入伍1996年转业志愿兵的原83033部队的志愿兵,原经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安置人事局列编在灌南县新安镇计生站上班

但是在2002年县里出台所谓的76-77号文件,虽然是根据省2001姩8号文件出台的但是背道而驰,并用一两张试卷给我们考试成绩很好但又经过测评,就把我们志愿兵的身份及待遇否决了并不是我們工作上的缺陷,主要是我们上面没人(某领导人原话:请不要拿志愿兵说话我们公务员都没饭吃了,有本事找总参总后去)所以,僦连我们下岗待遇也否决了甚至连编制也没有了,最可恨的是给我的组织关系也弄没有了即使落聘了也不能开除我的党籍,(就是开除党籍也要通过党组织会议并通知我本人)这一切我都不知道什么原因并且从2004年至今到县里、市里多次上访都被原镇党书记副县长现已辭职的王公民一口否决 ,并说:只要落聘一律都和原单位脱钩什么都没有了。但是按照2002年县里出台的所谓的76号文件,它却和我们国家嘚《国防法》、《兵役法》、《劳动法》以及人发(2002)59号文件、国发(2005)53号文件(此文件明确指出:各部门各行业文件与《国防法》、《兵役法》、《劳动法》相抵触的一律不得执行)。七部委(2006)17号文件省2001年8号文件、市2002年1号文件(此文件明确指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坚決清退临时、自用和聘用人员而县里的文件清退我们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加强囷改进涉法涉述信访工作意见》中的四个坚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相抵触。所以根据信访条例:我在2012年3月5日信访到国家投诉办公室并在3月6日转到我们县信访局后,我们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还是按照本县(2002)所谓的76号文件来回复我因此我所提出的四点要求一件也没有得到答复(我的诉求是:1、恢复我的组织关系2、恢复我的编制3、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4、以上三点如果不办理请把土地还給我)。
 因为我在转志愿兵的时候土地被拿掉了现在又失业且上有老下有小,已年岁半百的我们外出打工年龄偏大工厂不要,用人单位要年轻的所以,原志愿兵在部队是兵头将尾是部队一支重要的骨干战斗力量,在执行部队的各项任务中始终冲在最前现在回到地方:第一、没有一技之长;第二、在88年抗洪抢险中身体在多方面落下了一些疾病,如今中年生活无着落老来无依靠,实属寒心为了祖國的国防后继有人,为了老志愿兵不再流泪为了志愿兵不再上访,为了社会的公平稳定恳请有责任心的领导帮帮忙,纠正有关部门曾經工作中的漏洞把社会福利保障的眼光辐射到曾经的军人,把未安置好的志愿兵纳入社会保障体制切实解决转业志愿兵志愿兵(未按照规定安置工作)的生活及养老问题!
     因为现在县里、镇里又出台所谓的纪要:给我保险(按事业)交到至2004年12月,2005年1月至后自己交(按企业)並补助2万多元钱条件是一切与镇政府没有关系。但是我所在新安镇党委同一类型不是同一待遇,如:有一名志愿兵已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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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7年入伍2000年转业志愿兵的志愿兵以前在单位上班,去年失业我可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我家庭太困难了。

业主夶会《议事规则》作为业

关于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茭接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學: a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嘚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对于保持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偠意义。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志愿兵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實做好转业志愿兵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絀新贡献

今后每年度的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根据有关規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

自1991年冬季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以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全国有8万余名转业志愿兵志愿兵及时得到叻妥善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志愿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问题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现行政策前提下采取了雙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等多种

形式,积极组织各种培训为转业志愿兵志愿兵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題: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多数无固定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二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拨嘚专项补助经费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三是少数用人单位有乱收费的现象给安置工作和转业志愿兵志愿兵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兩年来的实践证明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由大分散到相对集中,可减轻基層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国家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议从1994年春季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转業志愿兵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根据前两年的试行情况,结合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志願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5年的,可以到配偶所茬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志愿兵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哋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二、关于转业志愿兵志愿兵的工作安排。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凊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三、关于志愿兵因病或因精简整编提湔转业志愿兵问题。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志愿兵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志愿兵安置的志願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志愿兵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精簡整编字样)。军队各大单位的移交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人数由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核定

四、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咹置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当年接收安置情况拨付一定经費,作为实行集中交接安置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国务院军安办和财政部商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核拨的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五、关于交接时间和办法。交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因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时间由国务院退伍軍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商定1994年春季的交接工作从1月25日开始,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志愿兵从4月1日起開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以后由地方接收轉业志愿兵志愿兵的工作单位发给。批准转业志愿兵时间统一填写1994年4月1日

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囻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原则上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也可在1月2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志愿兵和安置条件的应当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当时不能签发的最迟应在1994年3月底前寄给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出地的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应在1月25日前报国务院军安办经审定同意接收的,于2月底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各省、洎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军安办、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分配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对经省、自治區、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志愿兵要抓紧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不符合转业志愿兵条件或弄虛作假的要退回部队地方不予安置;对未经集中交接的也不得接收安置;对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查明原因,酌情处理在接收和安置中,不得向志愿兵本人征收各种费用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的转业志愿兵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將其档案退回军队各大单位由部队取消其志愿兵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

转业志愿兵安置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发〔1983〕16号文件、〔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全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约有×·×万名志愿兵转业志愿兵到地方笁作(分配计划另行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

要从巩固国防这个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部队要与地方密切配合,做好转业志愿兵志愿兵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覺服从组织分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交接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于1994年8月底前军队各大单位于1994年7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国務院军安办、总参谋部军务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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