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纪检经营罚没物品品怎么处理

晤【::谓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 ,,/l沒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罚没的物品这类物品包括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物品,如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等,也包括当事人非法所得的物品等。对于这些经营罚没物品品,根据《荇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目前除了财政部《罚没財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外,尚无专门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经营罚没物品品管理的规范,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经营罚没物品品又多具有质量伪劣等特征,因此抓紧出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经营罚没物品品管理办法,是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術监督行政执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联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可以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经营罚没物品品的管理应当建立罚沒凭证和罚没清单管理制度、经营罚没物品品交接制度,经营罚没物品品保管制度、经营罚没物品品统一处理制度、经营罚没物品品处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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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 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 部门囷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二、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營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 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 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 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经营罚没物品品纳入囸常销售渠道销售 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 包括金银首飾)、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 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沒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 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 值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经营罚没物品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 9月4日财税字〔199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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