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處罚决定书(单位)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4月23日宁海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对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焊笁龙新强、孙少华、朱建华未提供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以上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户名: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罰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強制执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储力叉车携多款精品出席郑州国際物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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