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某用人单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4月份的社会保險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5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6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5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囲39天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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