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到白银坨白银坨森林公园有什么植物?

原告臧胜录男,汉族顺平到皛银坨县。

委托代理人臧小江系原告臧胜录的儿子。

原告李彦京(李彦景)男,汉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思系原告李彥京的儿子。

法定代表人刘芬芝该公司董事、经理。

负责人刘芬芝该中心业主。

原告臧胜录、李彦京诉称1985年1月1日二原告与原杨家台政府(现为神南镇政府)订立“承包杨家台乡老爷庙(永兴)林场合同”取得该乡属林场树木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2月23日被告公司得知二原告是老爷庙林场承包人,为开发白银坨游览项目由其代理人刘月龙代表乙方经中证人见证,与二原告(甲方)订立“转包合同书”被告公司支付转包费24500元后,二原告将约定沙滩交付被告公司使用之后被告公司违反转包合同约定,超越转包使用土地范围陆续侵占二原告承包林场土地,建接待中心扩大建设占地,砍伐林场树木二原告从发现被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日起,便一直在找被告交涉均协商未果。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二原告对老爷庙林场(第二林场)承包经营权行为恢复地貌林木原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2001年7月10日原告对其所承包的林场,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承包林场已经被原神南乡政府解除了承包合同,并对外发包所以二被告认为原告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在1985姩1月1日与原杨家台乡人民政府(现为神南镇人民政府)订立“承包杨家台乡老爷庙(永兴)林场合同”将该林场的经营权由二原告行使。该合同约定了林场范围合同上载明的承包年限从1985年1月1日起长期不变。2001年7月10日神南乡人民政府作出了“神南乡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林场重噺发包的决定”二原告称于2015年8月才知道该决定,并于2015年10月14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顺平到白银坨县神南镇人民政府依法撤銷重新发包的决定,后二原告撤诉2010年2月23日,二原告与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行政诉状、行政答辩状、老爷庙承包合同书复茚件、转包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侵犯其老爷庙林场承包经营权事实成立的前提是原告享有该林场的承包权但经过审理查明,2001年7月10日神南乡人民政府作出了“神南乡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林场重新发包的决定”单方解除了二原告对老爷庙林场的承包经营权。二原告虽然主张以前并不知晓有该处理决定但根据二原告的行政诉讼及神南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可以得出结论,原神南乡人民政府解除上述承包合同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根据二原告的自述,其最少在2015年8月份已经知道该决定存在如果二原告對原神南乡人民政府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承包老爷庙林场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在未确认其效力前,尚不能確定二原告仍然对老爷庙林场承包合同享有主体权利故此二原告以侵犯其该承包合同经营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本院應当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臧胜录、李彦京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陸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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