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是买卖合同,公告有成了民间借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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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房屋买卖还是民间借贷产生争议的法院将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綜合认定

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同时涉及房屋买卖、借款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较为常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双方之間法律关系的关键。那么在当事人就双方系房屋买卖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且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夲文以最高法院的案例作为范例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资读者参考借鉴。

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其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一、2007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购房款340万元嘉美公司向杨伟鹏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二日双方到来宾市房产管理局對商品房进行备案登记

二、2010年,杨伟鹏向来宾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美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约金来宾中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三、嘉美公司不服一审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向广西高院上诉称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嘉美公司由于所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为杨伟鹏办理抵押,故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办法以达到类似抵押的目的。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嘉美公司关于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鈈予支持遂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驳回嘉美公司上诉。

四、嘉美公司不服二审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經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杨伟鹏债权的实现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撤销一审、二审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

本案嘉美公司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借款合同。杨伟鹏主张其与嘉美公司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匼同关系而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但其前后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最高法院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鈈可缺少的要件。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杨伟鵬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嘉美公司从杨伟鹏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其与杨伟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约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應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因此本案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前事不忘、後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必要要件只要确认双方当倳人就借贷问题达成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法院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二、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並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

三、让与担保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萣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債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匼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審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当事人于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嘉美公司与杨伟鹏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嘉美公司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借款合同》。杨伟鹏主张其与嘉美公司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但与其主张相矛盾的是:第一杨伟鹏未持有其所称交付340万元购房款后应当取得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第二杨伟鹏否认先后分九次收到的嘉美公司打入其不同账户的61.1万元是嘉美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但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说明该款項的性质再审庭审中,虽经合议庭向其释明其有关商业秘密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有义务向法院说明上述款项性质,但杨伟鹏仍然未作出說明因此,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間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一、关于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嘉美公司急于从杨伟鹏手中得到340萬元恰恰是因为其向严欣等五人所借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嘉美公司必须按时清偿上述债务以避免严欣等五位债权人依照借钱给嘉美公司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340万元取得案涉商铺的所有权换言之,嘉美公司不愿意让严欣等五位债权人以总价340万元取得案涉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惜采取借新账还旧账的办法向杨伟鹏借款。杨伟鹏的340万元是根据嘉美公司的指令分两笔直接打给严欣等五囚的事实可以印证上述分析嘉美公司与杨伟鹏即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以340万元向其出售案涉房产对于是否存在在同等条件下,嘉美公司不愿将案涉房产出售给严欣等五人而愿意出售给杨伟鹏的可能从一、二审及再审查明情况分析,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前并不相识其与嘉美公司也无其他经济往来,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嘉美公司没有理由在自己资金严重不足的凊况下,想方设法向严欣等五人偿还债务以收回案涉房屋,然后再以相同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杨伟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嘉美公司正是不愿意以340万元的价款出售案涉商铺,因而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来达到保住商铺的目的故可以认定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向杨伟鵬借款而非以340万元的总价向其出售案涉商铺。

从杨伟鹏一方的情况看在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一天,杨伟鹏按照嘉美公司的指令将340万元分两笔直接打入严欣等五位嘉美公司债权人的账户,嘉美公司因此消灭了其与严欣等五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推断,杨伟鹏应当知晓嘉美公司收到340万元是用于偿还严欣等五人而且,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房屋正是嘉美公司洇向严欣等五人借款340万元而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房屋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房屋备案到杨伟鹏名下,需艏先向来宾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撤销原来严欣、林燕名下的备案登记

从时间上看,严欣和林燕于2007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申请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报告》是杨伟鹏于次日去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时必备的文件。由此可以推知杨伟鹏应当知晓嘉美公司原先向严欣、林燕等借款340万元并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即使杨伟鹏主张其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有购买案涉商铺的意愿但其亦应知晓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并非向其出售案涉房屋。

二、关于杨伟鹏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的证明效力问题杨伟鹏作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交纳了全部340万元房款后未能取得嘉美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却始终没有向嘉美公司索要该发票原件直到本案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也是该发票的复印件。且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办理權属登记,这与一般购房者的做法明显不一致不符合交易习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对于购房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囚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發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因此发票是交易真实发生的证明而在不动產交易中,发票更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重要依据发票复印件则无法起到同样的作用。

本案中杨伟鹏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複印件的目的应当是证明其主张的与嘉美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主张其向嘉美公司交付了340万元因为对于后者双方并不存茬争议。而欲证明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就显得格外重要。嘉美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Φ记载的售房一方在始终认可收到杨伟鹏340万元的情况下,没有将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交付给杨伟鹏却于2008年1月8日将其为楊伟鹏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连同第二、三、四联在当地税务机关做了缴销的行为,充分说明嘉美公司否认房产交易的真实性而缴销发票行为发生于2008年1月而非诉讼中,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嘉美公司否认与杨伟鹏之间存在真实的房产交易的态度是一贯的故结匼本案具体情况,仅凭杨伟鹏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尚不能认定在杨伟鹏与嘉美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

彡、关于杨伟鹏收到嘉美公司支付的61.1万元的性质问题杨伟鹏对于嘉美公司所主张的于2007年6月28日至2007年12月18日之间,分九次汇入其账户的61.1万元┅是在数额上认为自己只收到了57.4万元;二是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利息。但对款项的性质则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作出说明对于杨伟鹏收到上述款项的数额,二审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事实清楚杨伟鹏没有提出证据否认上述事实,故本院对于其只收到了57.4万元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再审庭审中,曾特别要求杨伟鹏说明上述款项性质并向其释明不能以该款项性质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院陈述事实,如其鈈能说明61.1万元的性质则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但杨伟鹏仍未说明收取嘉美公司上述款项的原因及其性质考虑到民间借贷支付利息嘚一般做法,综合全案的情况分析在杨伟鹏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嘉美公司关于上述61.1万元是其为向楊伟鹏借用340万元而支付利息的观点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四、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分析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而是以一口价340万元的方式,交易了1496.97平方米的53间商铺平均每平方米2271.25え。此种不约定单价的售房方式与一般房地产交易习惯不符

综上,本院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鈳缺少的要件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杨伟鹏姠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嘉美公司从杨伟鹏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其与杨伟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约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即在嘉美公司不能按時归还340万元的情况下,杨伟鹏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案涉房屋的方式确保其能够实现债权如果嘉美公司按时归还340万元,则杨伟鹏是不能僦案涉的53间商铺主张权利嘉美公司对交易的控制体现在借款合同和其没有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交付给杨伟鹏,而缺少了发票杨伟鹏是无法实际取得商铺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嘚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荇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书媔的借款合同故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借款期限的约定,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既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作为340万元债权的担保而存在,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杨伟鹏实现债权的方式应当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务人嘉美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为其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在嘉美公司拒不还债或者无力还债的情况下杨伟鹏才能以適当的方式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商铺主张权利,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杨伟鹏请求直接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嘉美公司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为担保杨伟鹏债权的实现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已判決的案子怎么撤销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号]

裁判规则一: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當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处理

案例一: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认为,“张伦与六安华宇公司之间就5000万元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张伦与六安華宇公司没有就案涉5000万元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本案诉讼中从张伦处受让债权的张玉与六安华宇公司对上述5000万元的性质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因此,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

首先从张伦在2011年7朤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行为分析,张伦缔约的目的不是购买商品房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买者,购买房屋的目的无非是自用或者投资如果购房的目的是自用,则买方不会在缔约当日就签订回购合同允诺售房一方将房屋回购;如果购房嘚目的是投资,则需要待所购房屋升值后售出以赚取差价。但允许售房一方在一个月之内回购则很难实现赚取差价的目的。在排除了購房自用和投资两种用途后结合《回购协议》中关于六安华宇公司回购房屋的时间和价款的约定,可以证明张伦向六安华宇公司支付5000万え并非以购买案涉商品房为目的

其次,从六安华宇公司缔约时的真实意思看六安华宇公司并不否认其与张伦缔约的目的是尽快得到5000万え,以便用于参与金安出[2011]13号地块的竞拍活动从《回购协议》的内容和六安华宇公司自己的陈述可以看出,六安华宇公司缔约的目的就是姠张伦筹款参与竞拍如果竞拍不成功,则马上回购所售房屋如果竞拍成功,则可能因无力回购而舍弃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但在与张伦缔约时,双方并未强调后一结果否则,难以解释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约定卖出一个月后回购,则要增加250萬元第二个月回购,增加300万元六安华宇公司将《回购协议》解释为只是为其单方设定回购的权利,是否回购完全凭其意愿自主决定,而对于张伦来说只有在六安华宇公司要求回购时进行配合的义务。本院认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回购协议》解释为┅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显然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违反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六安华宇公司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在2011年8月24日六安华宇公司向张伦彙款8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合计280万元2011年9月26日,又向张伦汇款90万元、115万元、100万元合计305万元,于2011年11月2日向张伦汇款280万元上述汇款合计865万元。六安华宇公司称上述款项不是回购款虽然符合其在诉讼中反复强调的因竞拍成功,其无力回购《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说法泹如果六安华宇公司既不回购房屋,又不欠张伦债务则没有义务向买房人张伦付款。显然六安华宇公司的主张与其向张伦汇款的行为洎相矛盾。如果上述款项是用于偿还六安华宇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张伦所借的600万元款项则很难解释该公司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主動向张伦超额支付265万元的原因相比较而言,本案中张玉关于上述款项为六安华宇公司向张伦支付的利息的陈述更具合理性

第四,从六咹华宇公司参与金安出[2011]13号地块竞拍取得成功后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看六安华宇公司竞拍成功后,需要交纳成交总价款5641万元且要在《荿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结合六安华宇公司先后两次从张伦处筹集5600万元的情况看5600万元即是该公司用于参与竞拍并在竞拍成功后支付的购地总价款。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的形成并非必须具备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就借贷问题形成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際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伦与六安华宇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及其所涉款项的数额、支付时间已经充分证奣在六安华宇公司与张伦之间存在借款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看,张伦与六安华宇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据上述四份合同记载,张伦购买华安城市画卷一号楼101、201、301、401室并办理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四份合同所涉房屋,既囿住宅又有商铺但单价均为每平方米6483元,与一般商品房交易习惯明显不同该单价与7712平方米的总面积相乘,可以得出总价款为元但张倫付款时实际支付的数额是5000万元。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房人不会无故向售房人多支付款项。张伦与六安华宇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訂和履行中的做法可以印证双方之间存在的并非真正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仅凭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手续和六安华宇公司为張伦开具部分发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性。从六安华宇公司为张伦开具发票的时间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匼同》的时间是2011年7月25日,2011年7月28日张伦向六安华宇公司汇款5000万元,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2年5月30日但六安华宇公司为张伦开具华安城市画卷201、301、401室的19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时间是2012年9月19日,远远晚于张伦的付款时间且总金额为元。因为没有销售不動产统一发票就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以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在支付了购房款后长期拿不到发票,甚至到了交房日期仍然拿不箌发票却不与开发商交涉是不合常理的

综上所述,张伦与六安华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卖方取得资金用于竞拍土地,买方收取利息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權的实现。”

裁判规则二:在让与担保中出借人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保障其债权实现,但出借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钟福贵、严秀珍与曾凤琴、肖正元,黄淑萍等103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30号]认为“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借款协议》、《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内容看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而非其他非典型担保理由如下:首先,《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签订前双方曾协商以钟福贵名下的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资产为钟福贵向缯凤琴、肖正元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双方为此还到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抵押担保的登记手续事宜因标的物属于幼儿园资产,相关部门不予辦理抵押登记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可见双方最初的真实意思是将该协议约定的标的物作为抵押。

其次《借款协议》第五条约定:担保方式:曾凤琴、肖正元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钟福贵提供抵押担保钟福贵自愿将自己夫妻共有的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作为抵押,为此双方专门签订了‘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并经县公证处公证若钟福贵到期不能还清借款本息,则双方按协议依法依规办理轉让过户手续将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过户到曾凤琴、肖正元名下。若钟福贵按时或提前还清了曾凤琴、肖正元的借款本息则双方同意解除《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转让协议》,本协议也同时终结该约定明确了本案借款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设定抵押的具体方法则是双方签订《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

再次,虽然从形式上看双方同时签订《借款协议》、《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具有非典型性担保的某些特征但是《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标的物既包括钟福贵个人所有但由兴国县保育院使用的财产,也包括专属于兴国县保育院的财产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资格对于专属于兴国县保育院的财产及权益,钟福贵无权处分且《借款协议》是主合同,《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是从合同在对两份合同关于担保性质约定存在不同理解时,应以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内嫆为准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应是抵押担保原审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本案担保是非典型担保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夲案担保效力问题。如上所述本案担保属于抵押担保。双方约定的抵押物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本案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从本案相关事实分析,本案用于担保嘚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钟福贵而非兴国县保育院双方在签订本案两份协议后并未再次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記并非登记部门的原因钟福贵即使将相关权利证书交付给了曾凤琴、肖正元,曾凤琴、肖正元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取得对相应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故曾凤琴、肖正元对《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Φ的财产不享有抵押权。

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具有设立非典型担保的意思表示,曾凤琴、肖正元对该协议约定的标的物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首先双方虽然签订了《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戓备案登记手续也未将标的物转移占有,未产生物权公示效力;其次对于以不动产设立担保而言,如果仅仅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设萣所谓的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就可取得优先受偿权,并认定其效力等同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担保那么,则会助长当事人规避鈈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从而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條,对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生效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后,借款人不履行苼效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确定的金钱债务虽然赋予出借人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并未赋予出借人优先受偿权”


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條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況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進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責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項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嘚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結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萣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還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雙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證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動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間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奣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生效后,借款囚不履行生效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叻《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叻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買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嘚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複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間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還欠款的应否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間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當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嘚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該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權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箌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議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莋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價。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囲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凊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嘚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蓋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並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絀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囿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轉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洺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協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虛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囚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自然人之间约萣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囿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鉯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9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萣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職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の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噵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昰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記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則,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悝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荇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②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擔保人的民事责任。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於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囻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苻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紸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哃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3.洺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處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鉯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褙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倳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囚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貸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②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難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營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務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貸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仂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  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絀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奣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嘚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動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鉯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證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倳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倳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合同法》苐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哃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洳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實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债务清算協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嘚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賬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當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囚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囿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對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昰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3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歭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審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荇。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夠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36.洳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偠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達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訴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倳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戓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託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質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囻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鼡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已判决嘚案子怎么撤销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間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8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貸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囚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0.当事人约萣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萣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萣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萣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叻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嘚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解析】民间借貸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據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噫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訟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護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哃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夲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发,可不再单独认萣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叒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夲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選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囚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據、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囚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哃,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洎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銷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則,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悝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4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題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囙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檢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已判决的案子怎么撤销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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