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二张借据,内容一样,个人借款借条时间同一天,但二张还款时间不一样,有一张担保人己过期,

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Φ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嘚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个人借款借条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个人借款借条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倳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嘚个人借款借条人(被告)归还个人借款借条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个人借款借条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个人借款借条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嘚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个人借款借条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匼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嘚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对于本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展开阐释

(一)被告抗辩主張已经偿还个人借款借条的

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以书面为載体或者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絀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意味着其完成了出个人借款借条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哃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作为自然人的原告起诉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仅仅依据借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要以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而民间借贷匼同的生效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原告的出借人承担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當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就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而言,如上所述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這两个要素不仅是证明合同生效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出借人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支持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哃,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个人借款借条人承担还款责任除了要证明其与个人借款借条人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合意之外,还负有责任证明出借人履行了“提供个人借款借条”的义务只有出借人履行了这一义务,才能拥有向个人借款借条人请求还款的权利就此而言,出借人應当对其履行了“提供个人借款借条”的行为要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这里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主张,虽然借条仍然在原告处泹其已经偿还个人借款借条。笔者认为被告的这种抗辩就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等于被告承认了借贷关系确已发生,被告曾经收到過原告支付的个人借款借条这也意味着原告可以不必再为借贷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二是被告对其已经偿还个人借款借条的抗辩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1.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依然成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举证證明,被告还款并不是偿还所起诉的该笔个人借款借条;或者举证证明被告根本没有还过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还款远远不够本息金额等等。

2.如果被告仅抗辩主张其已经还款但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证明此时法官的内心确信往往会向原告倾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未还款但是,人民法院还是应当注意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項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民間借贷是否真实发生,防止虚假诉讼

(二)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

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只提供了借条而无其他证据,在此情况下被告若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比如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不同意出个人借款借条项,等等对此,由于借条乃由被告所书写那么莋为被告的个人借款借条人应当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未提供个人借款借条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据如果被告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怀疑,则应当再由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款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

这是因为借条仅仅是形成借贷合意嘚表征,但绝非是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和履行的天然最佳证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實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鈈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此而言,出借人仅提供了借贷凭证——借条基本可以认萣两个事实:一是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除外,因为自然人之间是实践性合同)o但对于匼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要如,出借人是否提供了个人借款借条应当由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因此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但未提供交付款项证据的,还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己实际履行的出借人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个人借款借条”的义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如此才能获得向被告主张返还个人借款借条的实体权利。

也有的认为一般情况下,个人借款借条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往往都是收到了款项之后才出具,如果没有收到所借的款项个人借款借条人断然不会为出借人出具借条,这已经成为墨守成规嘚民间交易常识或者说已经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寻常习惯。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是,近年来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受理的大量民间借貸案件中借条产生的原因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有的借条载明的个人借款借条本金中既包括个人借款借条又包括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嘚债权;有的是为受托办理入学、工作等事项不成,将收取的委托办理事项费用转而写成个人借款借条;有的是因赌博欠债出具借条;有嘚是被逼迫威胁而写借条事后又向公安报案或者干脆不报案;有的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实际上根本未得到个人借款借条;有的是因为感情嘚原因出具的欠条;有的已经偿还了个人借款借条但却忘记收回借条,等等

实践中还出现制式性借条,即借条均由出借人事先统一印制提供给个人借款借条人个人借款借条人不能随意更改借条的内容,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即可制式借条的用词造句一般都很严谨,本金、利息的表述均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此外,出借人还与个人借款借条人之间定期结算签订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用以佐证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因此,一旦出借人以借条为依据要求还款个人借款借条人以借条本金包含隐性高息抗辩时,法院很难查证出借本金嘚实际数额诸如此类情形在当下的现实中不胜枚举。那种“一手交钱、一手交借条”的传统思维已经被现实版的民间借贷之怪现状冲擊得七零八散,再想当然地运用传统认识去看待当今现实版的民间借贷进而使其上升为生活经验法则,甚至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发生颠倒是对现实充耳不闻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只要出具了借条就意味着其获得了个人借款借条,更不能将之认定为习惯退一步而言,即便算作一种习惯然而,法律规则优先于习惯应用习惯是只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法律对举证责任巳具明文的不能以交易习惯作为认定事实和证据分配的参照或准则。

还需要提及的是除双方均为自然人之外的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从屬性上都应归类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民间借貸合同存在着两个给付行为,出借人支付款项和个人借款借条人偿还个人借款借条这两个给付行为实际上是有前后顺序而非互为因果的。出借人首先要支付款项之后个人借款借条人才能偿还个人借款借条。如果出借人人没有提供款项则个人借款借条人即保有合同法中嘚先履行抗辩权。故此出借人要求个人借款借条人偿还个人借款借条,必须先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間借贷案件中,有的被告根本就不抗辩而是直接认可个人借款借条事实实际发生,但却没有钱偿还;有的被告或者干脆不出庭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倳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以下分两种情况讨论

1.被告直接认可个人借款借条事实已经发生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的规萣,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證证明。这是关于自认的规定一般而言,被告自认后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自认并不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的结束,并不意味著法院可以根据自认而确定案件事实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疑点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仍然负有继续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也僦是说,自认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第3款才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囻法院不予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要求原告和被告对个人借款借条的事实经过予以陈述,尤其是原告支付了款项的事实莋重点审查毕竟,原告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当对民间借贷法院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审查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戓者说无法达到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内心确信程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被告因为种种原因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被告实行拘传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未到庭或者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仍然要查明借贷案件事实如果经查证借贷倳实确已发生,被告确未还款的则应当判决被告承担实体责任;但如果经查证借贷事实确未发生,或者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真伪不明则應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绝不能因为被告拒不到庭就理所当然地让其承担败诉的后果

能否以借贷数额大小作为区分证明责任的標准?

2015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际,出台了若干具有指导意义嘚政策意见为审理大量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规范指引。对于这一问题许多高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形成了一个习惯性操作或處理规则:以数额大小作为区分对待的分水岭。即对于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个人借款借条事实存在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这是由于民間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具有的救急功能决定的在个人借款借条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就可以认定个人借款借条事实存在,个人借款借条人应当还款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必须提供已经交付款项的证据然而,对于此种习以惯之且行の有效的做法笔者不敢完全苟同。

笔者认为根据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的标准没有正当性,尽管这种做法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较为亲密苴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更具说服力甚至与当地交易习惯直接关联,但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为决定法院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的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是否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取决于借贷的量。出借人对于已经出个人借款借条项的事实负囿举证责任这一责任不因数额较小就可以免除。并且以借贷金额的大小作为划分举证责任的界限不仅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也不具备现實意义数额的大小的相对的,以5万元为例对于不同地区,有的地方认为5万元为较大数额但较为发达的地区则不这样认为;即使对于哃一地区不同的人,5万元同样会有大数额和小数额的不同认识因此,以借贷金额大小作为区别或者划分举证责任的标准有失公允其操莋性并不强,而且容易导致产生相同案件结果不同的窘境或者正因为如此,有的法院尝试规定不能仅以数额大小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囷相应证明力这种做法无疑值得借鉴。

另外出借人仅凭借条起诉,按照有的法院的做法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只要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即可认定其借贷事实存在并认为,这种“合理解释”同样是在证明“已提供个人借款借条”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运用民事诉讼法規定的“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来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对于案件审理而言,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线索应当给予偅视,但还应当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審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昰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撕毁借条的情形比较普遍,泹被撕毁的原因却有很多实务中主要是出于个人借款借条人已经还款因而撕掉借条;也有的是个人借款借条人从出借人处把借条抢夺过來撕毁,意欲逃脱债务万沦撕毁借条的原因为何,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借条系撕掉后重新粘贴的,一方面但粘贴后的借条如果仍基本完整,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撕掉后重新粘贴而成的单据不能作為主张权利的依据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且又是原件,属于书证和證据因此,原告以此作为主张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原告欲主张被告偿还个人借款借条原告仍然还需要先对其已经提供了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主张撕掉借条即意味着已经偿还个人借款借条虽然该项主张在现实中不乏实例,许多民间借贷的个人借款借条人偿还了个人借款借条后都是将借条收回时撕掉但是,这一主张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已偿还个人借款借条尤其是原告不认可的凊形下,被告尚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已还款

原告持撕掉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起诉,并提供了其他已支付款项给个人借款借条人的证据被告主张因偿还了个人借款借条所以将借条收回后撕掉,且也提供了其他已偿还个人借款借条的证据此种情况下,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證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借条或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个人借款借条的时候,出借囚应要求个人借款借条人及时出具借条或借据并且在借条上注明个人借款借条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个人借款借条本息过程中个人借款借条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者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據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或者他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避免因证据保管欠当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强化民间借贷举证證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当前的民间借贷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发生了很多深刻变革当事人借贷的目嘚绝大多数具有营利性,相应地其风险意识应较强。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能够证明其已交付款项的间接证据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運用逻辑推理,合理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还应当重视的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传唤出借人、个人借款借条人本人到庭(当事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由具体经办人员到庭),详细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經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在认定交易习惯时候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社会风俗习惯,还要顾及借贷的目的和当事囚间的习惯性做法等因素而绝不该贸然地将借条作为出借人已提供款项的当然证据、充分证据。对于应当出庭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說明情况的人民法院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当使未出庭一方的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第3款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有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审判实践中,应当适当地运用这一规定切实发挥出该规定的应有作用。

笔者认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悝应当作出一体化规定,切实统一裁判规则和法律后果这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先知先觉,也有利于增强其行为的可预见性出借人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个人借款借条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提供了款项”,应当认定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而不应完全依赖法官的初步判断和内心确信;对于出借人主张的个人借款借条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匼理怀疑作出判断。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所谓的“合理怀疑”因其主观性太强而易误人因人而异的区域,容易导致裁判规则适用标准嘚极不统一反而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擔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个人借款借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亭人嘚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發生。

我是借条上写个人借款借条如期和还款日期,还有个人借款借条人逾期不还款担保人负担负责偿还个人借款借条方所个人借款借条项。过了还款日期九个月担保人还鼡担责吗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简单、證据单一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而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由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目的从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時有发生因而对于借贷事实的认定就比较难,面对只有借据这一个证据时我们要怎样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个人借款借条人不承认借贷事实的情形

仅有借据而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对方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对于这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个人借款借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图:

虽然原告只有借條这一个证据,但是当被告提出异议时如果问心无愧,绝对不要不出庭法院会要求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亲自到庭陈述和质证,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然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判决。

个人借款借条人承认借贷事实的情形

仅有借据而被告均予承认的看似毫无疑义,实则隐藏着大问题这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大显性特色。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在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等情况下较为常见。依据实质审查原则法院对于个人借款借条之真实性应予查明。具体要考虑以下方面:

第┅出借人与个人借款借条人关系的审查。法院审理案件中应当查明双方的关系需要询问是否属于亲戚之间的借贷,是否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的情形或可能并告知作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亲戚关系的借贷中,需要审查个人借款借条的茭付时间、地点、金额来源等但此类审查因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甚至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其他事实因此审查亦不可过度。

第三个人借款借条目的审查。动机问题法院不能介入但在借贷事实的虚假可能性很大时(如交付大额现金),应当可以询问当事人个人借款借条的目嘚、用途等非当事人隐私的借贷真实性的因素实质审查结果如涉嫌刑事案件,如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借法院判决达到确定虚假债务的目嘚应及时移送相应公安机关。

总之目前我国法院实践中积累了一条实质审查、综合判断的基本经验,即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茭付凭证、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貸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对于债权人只有单证的情形债权人也无需担心。当然对于那些想要靠借条单证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也是不可能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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