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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商办服贸函〔2007〕22号
各渻、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揮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囮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于2007年4月对外发布(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根据该公告,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拟认定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请各单位依照《文化产品囷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的标准,于2007年8月28日前向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中央部门有没有文化部直属企业及其项目由中央部門有没有文化部主管部门推荐。有关推荐材料务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推荐表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网站()下载
商務部(服务贸易司)胡汉铭、戎卫东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邮件: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高政、张晶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邮件: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励彬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邮件: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李燕忠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邮件: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