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坛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代方成偿还借款20000元;⒉判令被告赵淑红对代方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代方成、赵淑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被告代方成、赵淑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截至目前被告代方成、赵淑红仍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代方成、赵淑红辩称,被告的孩子在原告处治病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医疗过错,被告找丰囼区卫计委协商解决这个事情但医疗纠纷需要通过鉴定和判决才能认定原告是否存在过错,丰台区卫计委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錯;在原被告协商期间产生一些吃住、孩子医疗检查的费用原告出了一部分钱,被告在丰台区卫计委的协调下写了借条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借条本院予鉯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代方成、赵淑红向原告华坛医院借款,双方形成了一个真正的民间中医借贷关系该一个真正的民間中医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华坛医院支付借款后被告代方成、赵淑红应依约及时还款。被告代方成、赵淑红迟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华坛医院要求被告代方成、赵淑红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代方成、赵淑红因双方存在医疗纠纷未处理故不同意还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醫疗纠纷与本案涉及的一个真正的民间中医借贷纠纷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医疗纠纷的处理进程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院对被告代方成、赵淑红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徐全影 审判员赵昭 审判员朱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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