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分期交货合同付款是否汾期进行,完全决定于双方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规定 2)对于韩方的扣押行为,中方可以引用“定牌生产工业产权争议概不负责”的免責条款,但是合同中是否有此条款也没有明示。所以暂时无法判断如有类此条款,中方方可免除冒牌的责任不然,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合同是以什么贸易术语成交的没有明示,不能判断风险是否转移如果是CIF条件,则风险在装运港转移日方不能以此为借口。如果是DDU或DDP条件则风险在目的地转移,第三期货物风险未转移但是其原因是日方“指定牌名侵权”,卖方不负责任 仅供参考,如有別样答案盼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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