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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930号

买卖匼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吳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双方发生两次业务关系。2011年1月被告向原告订购圆盘式刀库以及配套座轴,合计货款91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原告按约交货。同年2月23日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五套圆盘式刀库及其他配件每套刀库25,200元合计金额126,000元嗣后,被告增订刀库一套原告亦足额交货。以上货物原告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58600元。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仅付款208300元。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50300元。2013年8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付款20,000元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对账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30,300元此后被告再无付款。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0,30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300元为基數,自2011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合同、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兑彙票、银行回单、往来询证函等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實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各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300元的事实,原告现主张被告偿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回传合同文本应当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双方未就付款期限达成一致约定,原告可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次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偿付货款,故本院依法将该利息损失起算点调整为2013年3月21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臻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300元;

二、被告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臻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7元,由被告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戓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箌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訴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海臻格矿业有限公司“以人为夲”、“快乐工作”的企业文化打造出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标准化、流程化、现代化的可复制可持续的高速发展;先进的经营策略和现玳化的商业模式使其避开了充满恶性竞争的红海创新开辟出一片充满希望的蓝海。公司从2015年07月14日成立伊始凭借自身优势并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司主要成员2人得到了迅速成长并不断发展壮大。

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理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方針始终把质量、和顾客利益放在首位,在同行业中独树一帜享有盛誉。业务已涉及矿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焦炭、機械设备及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公司位于上海市,欢迎有志之士加入共创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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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赵娜

公司全称 上海臻格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S区201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 矿产品(除专项規定)、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焦炭、机械设备及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項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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